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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闾丘露薇 | 在性骚扰报道中,中国媒体做得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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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01: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闾丘露薇 | 在性骚扰报道中,中国媒体做得还不够

 闾丘露薇 大家  2018-07-16


性骚扰到底只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果看最近的一些媒体报道,尤其是一些大学,对于属下的教师涉及到性骚扰指控之后的回应,很容易会产生这样的印象:性骚扰属于个人道德品格问题;当然,需要健全相关法律。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首次把“性骚扰”这个词纳入了法律文件。根据在同年12月正式实施的修订版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就在人大决定通过的第二天,北京市的一位女模特向法院起诉了北京一家美术学院的学生,指控对方利用单独相处的机会,用双手触摸自己的胸部,并且出言下流。三个月后,该案达成庭外和解。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由于案件会公开宣判,原告感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于是选择撤诉(1)。


也就在同一年的11月,重庆女教师文静起诉校长长期透过电话短信进行性骚扰,一审和二审,都以这名女教师败诉告终。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二审法院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本案双方发送的信息的行为来看,是双向的,互动的;从发送信息的内容看,文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故文静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2)。


文静案的审理法官之后在接受媒体访问的时候表示,尽管有了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原则,但缺乏如何具体操作的细节,比如如何界定性骚扰,实施性骚扰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这让他在审理这宗安检的时候压力很大,并且认为,这部修订后的法律,无法在女性遭遇了性骚扰后,起到保护作用 (3)。



之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了各种版本的实施办法,对于性骚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北京: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上海: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广东: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浙江: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可以看到,虽然各地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有些轻微的不同,比如广东省和北京市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是传播的内容包含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上海和浙江则并没有这样的内容规限,但是对于各部门和单位建立投诉机制以及预防机制,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性骚扰绝对不是简单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可以诉诸法律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还有不够健全的地方,那就是对于实施了各种性骚扰行为,应该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发生性骚扰应该如何追求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998年,已经有全国人大常委向全国人大提交性骚扰立法提案,建议把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律纳入立法日程,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可以先修订现有的法律,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2002年,媒体大篇幅报道了中国第一宗性骚扰案并且进行探讨。这宗案件当然以原告败诉告终,但是透过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极大的关注。而媒体则透过采访法律界,学界以及妇女界的专业人士,指出推动立法和法律修订的迫切性。2005年的法律修订,可以说是各界多年努力和互动的结果:公众、法律界、学界、女性权益组织、人大代表,政府部分以及媒体。


事实上,在任何推动社会改变的过程中,媒体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只有透过媒体向公众传播的信息,才能激发更多公众对于某个议题的关心,同时培养个体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发公共讨论,最终让决策者意识到进行改变和适应社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近统计了一下最近几年中国部分媒体关于性骚扰的报道。从数据上可以看到,媒体对于国内性骚扰问题的关注,是从2014年开始逐渐减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性骚扰这个话题缺乏新闻性,相反,关于国外性骚扰的新闻报道,过去两年是在增加的。


当然,这和metoo运动在国外的兴起和普及有很大的关联,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站出来,向公众揭露他们受到的那些拥有权势的大人物的压迫,这样的题材,单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自然是吸引读者眼球的。这同样可以解释发生在中国的性骚扰个案被报道的频率以及密度。


拿发生在校园的性骚扰案来说,名校往往比普通高校受到媒体的关注度更高,当然,随之而来媒体承受的公关压力自然也比普通高校要高,这也就是为何涉及到名校的报道,往往会戛然而止。


但是2014年之后国内性骚扰个案报道和相关讨论的减少,是不是意味着性骚扰的问题已经得到改善,不再需要媒体的关注了呢?如果只是从获得报道的这些事件的走向,处理结果,以及媒体报道的文本内容分析来看,结果是让人担心的


如果说,在2014年之前,还有性骚扰的受害者走法律途径,不管最终是否打赢了官司,那么在2014年之后,媒体所见的个案,都是通过单位的内部处理来解决;而处理的结果,2014年还有因为厦门大学吴春明事件之后,促成了教育部红七条的出台(4),算是一种制度性的回应,之后,尤其是今年一系列和高校相关的个案,并没有丝毫促进制度建设的痕迹。


而媒体的报道,大部分不仅仅没有深入到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层面的探讨,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概念方面,比如性骚扰和性侵的区别,比如强调性骚扰属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比如告知读者个人权利,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让这段时间的相关报道和讨论质量,远远低于十年前,不仅仅没有进步,甚至是一种极大的倒退。


撇开报道限制的因素,媒体从业人员本身的意识以及能力,新闻编辑室中具有决策权的管理层的意识和能力,是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当一宗个案发生之后,没有意识从现有的法律层面,没有能力寻找到合适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都导致了报道变得到此为止,失去了过往那种,可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推进变化可能的能力。


这很可惜,也很危险。


因为在中国,社交媒体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有限,尽管参与公共舆论当中的角色不可替代,最终能够推动公共政策,制度建设的,还是要靠各级新闻媒体的参与。而在这一点上,国家级媒体的影响力,远远高于地方级媒体,尤其是当一些个案,涉及到行政级别较高的机构的时候,地方媒体往往因为级别的关系,无法持续相关的报道和讨论。



应该是2013年的时候,我和我的前凤凰卫视的同事,做过一期关于女大学生在实习中遭到性侵以及性骚扰的报道。当然,这几个走上法庭为自己维权的女生,最终没有赢得官司,但是在帮助她们的律师的游说下,她们愿意面对镜头(当然,声音和影像都进行了处理),讲述她们的经历,为了其他人,可以从她们的经历中,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


节目播出,并没有太多的回响,因为收视率,远远比不上我们做的很多其他几期的节目,因为这个话题,在当时,并不是新闻热点,甚至显得有点冷门。但是我和我的同事们在这个选题上很坚持,因为我们知道,新闻热点持续的时间从来都很短,如果没有媒体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持续跟进,那么,很多时候,热点也就是热点,很快就会被公众遗忘,直到同样性质的事件再次成为热点,然后媒体以及公共舆论,重新再来一次讨论。但是结果一定是,没有进展的讨论,因为又要从头开始,甚至曾经达成的社会共识,已经不再是共识,需要再退后几步,进行言说。


那个时候,我和我的同事,是很多愿意持续关注办公场所“性骚扰”这个话题的媒体人中的一部分。要让一个议题能够持续,能够最终得到关注,光靠一家媒体,几个媒体人,是不可能的。


现在回看,当时愿意,或者是意识这样做的媒体还是不足够多,也因此在最终能够实现性骚扰立法这个目标中,这些媒体的声音,显得非常的单薄。尽管这样,在回顾过去这些年的媒体报道中,还是可以看到有一些地方媒体,尤其是地方市场化媒体,坚持不懈的让和性骚扰有关的话题占据一定的版面。


而这样的努力在一些地方可以看到最终的成果,比如政府接纳关于预防公共场合,尤其是地铁性骚扰的建议,比如女性专卡。当然,这是不是一个最佳方法可以讨论,但是至少可以看到,政策制定者对一个公共议题的回应。还有一些中小学开始了性教育,而这样的行为获得新闻媒体的正面呼应,不再是用猎奇的角度。记得当北京要展开中小学性教育课程的时候,正是因为有些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反弹,结果无法推广,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结果。



未来媒体可以做些什么?有很多的猜测,“性骚扰”是一个敏感词,因此媒体在也无法触及相关议题,在公共舆论场中,讨论也因此会非常的稀缺。这样的猜测,和媒体相关报道的数量减少有关,到底是因为政策的原因,还是媒体本身议题设置和选择的原因,作为一个前新闻人,无法判断。但之前确实有一些成功的例子,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比如关于家暴问题的立法,虽然前前后后花了十多年的时间,但是如果缺少了媒体的关注,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们的声音无法被公众听到,就很难会最终被政策决策者列入议事日程。


2014年红七条出台,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高校师生恋的问题,只有“不正当关系”这样的用词。


2015年,媒体上有屈指可数的一些评论文章,对于到底是否应该禁止高校师生恋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原本这是一个好事情,如果这样的讨论持续的话,也许最终能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样对于之后发生的一些个案,也就有了清楚的指引,对于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都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很可惜,这样的讨论很短暂(5)


在今年年初的几宗个案之后,关于师生恋的讨论又重头开始了一次,同样很可惜,并没有比上一次有太多的推进,然后,停止了(6)


可以预见,如果还是没有借此机会,对红七条有更加清晰的细节规定,就好像《妇女权益法保障法》的具体实施一样,那么一个法律问题,还是无法用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还是用道德来作为行为约束的话,其实是用更高的要求来规范人的行为。但是如果道德行为是不需要承受相应后果的话,那么结果会比不守法还要糟糕。


另外一点,到目前为止,对于性骚扰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范,因为上位法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这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果男性遭遇到了性骚扰,如何透过法律来保护自己


如果说,过去之所以只是把性骚扰认定只是女性才会遭遇到的问题,反映出社会共识中的女性真实地位,认定男性属于强势一方,不会遇到这样的切身问题,或者是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的各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只是针对某中性别和年龄层的问题。


那么现在,从一系列的社会新闻报道中,从个体意识的觉醒和个人权利意识到增强下,性骚扰不再是一个针对某一种性别的问题,应该是到了可以全民讨论的时候。


事实上,这个时候来谈性骚扰立法,反而是一个更好的时候,因为不再是仅仅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出发,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出发。


备注:

1. 中国新闻网 。2015.11.04。美院学生猥亵女模特:北京性骚扰案庭外和解。

2. 重庆时报。2006.9.27. 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终审败诉。

3. 时代信报。2005.8.30. 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续:受骚扰者反被孤立。

4. 新京报。2014。10.09. 教育部划高校教师红七条 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 现代快报。 2015.3.10. 人大代表谈大学反对师生恋:成年人恋案顺其自然。

6. 财新网。2018.4.9. 禁忌背后:师生恋何以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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