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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骋职场] 沈彬:开除员工不想赔偿,蓝色光标理直气壮得让我们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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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4 07: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彬:开除员工不想赔偿,蓝色光标理直气壮得让我们尴尬 

 2018-03-24 沈彬 大家


一家市值150亿元的公关公司,自己需要公关吗?至少,需要一个懂劳动法的HR,以及学会遵守法律的自觉。能用2个月工资赔偿搞定的事,就不要现眼了。


最近,号称亚洲最大的公关公司——蓝色光标,被自己家毕业只有2年的员工妹子搞得后院起火。之前还有人认为这是3·15前期“舍身救甲方”,替大客户京东解脱六六的纠缠,后来发现的确是自己惹了麻烦。


3月14日,个人公众号“有点自我”,发布哭诉长文《蓝色光标,所谓亚洲最大公关公司,如此坑害老员工,良心真的不会痛吗?》,自己在蓝标做了2年时间,被派到一个新业务单位,新业务发展得不饱和,公司想裁员。但是公司希望她“主动离职,今天就走”,否则将会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不会给任何赔偿。文章很快引发舆论圈对于这家公关公司强梁霸道的吐槽。



文章截图


3月15日晚上,当事人“有点自我”再度发文称,之前说的“大裁员”和高层内斗等描述与事实不符,并就此道歉。蓝标又补一枪:“员工第一绝不应该成为个别人懒惰怠工乃至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员工整体利益而不受到惩罚的理由和借口。”这是蓝标辞退门的第一季,蓝标完胜。


3月23日,“有点自我”再度发文《我删了文章发了声明,却换来了蓝色光标对我的诋毁和无偿开除》,表示之前删声明是因和蓝标达成了“让HR跟我致歉,并就劳动问题做出法定赔偿”等共识,而且道歉也是因为蓝标方面认为文中“大裁员”等表述招致了证监会的问询。而她做完了这一切之后,等来的却是,蓝标老板赵文权发全员邮件,称其“屡遭客户投诉,不思进取,不到一个月有超过10次以上的迟到、早退乃至旷工”,以及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是第二季。之后,蓝标又发了一则后续声明:韩某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公司声誉,公司要起诉。


……


老实说,作为公关公司和员工,双方怼得如此无趣、冗长、拖沓,挺出人意料的。以前牛群、冯巩讲过一个相声,讽刺电视连续剧撑剧集,一个小朋友叫横路敬一,一个小朋友叫横路敬二,两个小朋友在路上捡到一分钱,他们是要交给警察呢,还是自己花掉?横路敬一掏出小手枪,“啪啪啪啪”冲着屏幕打出了四个大字——请看下集。在第二集里,两个小朋友是讨论把钱交给警察叔叔,还是警察阿姨。“啪啪啪啪”冲着屏幕打出了四个大字——请看下集。然后是第三集……


蓝标辞退员工,又不想给赔偿,还这么大声嚷嚷,这么一季一季地搞下去,真的让人尴尬。


辞退就要给补偿,法律白纸黑字有规定


公司再强势,再能搞定舆论,也不能和法律的刚性规定作对。哪怕是rain-maker的公关公司也不能例外。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严格明确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聘员工。单位要裁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再续签,劳资双方两不相欠。没有到期怎么办?就要走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还是不行的;或者,客观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给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多支付1个月,俗称N+1。如果公司不给补偿,那么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补偿2N+1。


所以说,被辞退时拿补偿,是一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为提前解约是单位的违约在先,而且换工作期间劳动者也面临生计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这个补偿。


我的朋友KK,在某外资企业工作了12年,之前一直有跳槽的机会,但一直没有跳,问他原因,就是“等着被辞退”。辞退的法定赔偿是N+1,他们公司之前操作的标准是2N+1,按3万的月薪,到手的赔偿也有75万元。KK说他上司工龄是20年,比他更想被单位辞退。


那么,有没有不用补偿直接开人的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解除理由,只有6项列举,甚至没有兜底性条款,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之外,主要是两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只有这样辞退才不付补偿。


注意,这里说的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一般性违反规章。法律这么规定是因为劳动者本来就在公司的管理之下,要防止公司制订严苛的规定,让劳动者动辄得咎,随便找到开人的理由。


但是,这个“严重”的标准也是由法院裁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起案例。2008年,某公汽公司与职工喜某签订《承诺书》,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属于贪污,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某一天,喜某在当班时将一张已售出的6元的废车票给了乘客,被公司的稽查员抓个正着,之后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闹上法庭。


案子的法律焦点在于:售票员给了6元钱的废票,算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终审法院认为,6元钱虽然少,但售票员与财务人员职能类似,应对公司承担更高程度的忠实义务,喜某将车票重复销售,造成公司收入的不当减少,严重违反公汽公司的规章制度,足以构成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理由。最高法还提出若干个维度来确定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包括: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的重复频率;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有劳动法学者研究了法院认同的“严重违反规章”情形,在50个相关案例中,48%属于严重旷工;16%属于殴打同事、侵占公司财务;20%属于考试作弊、对婚育情况做虚假陈述、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五花八门的情况。总之,“严重违反规章”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并且北京、广东等地提出的相关司法意见,还要求法院审核用人单位的规章是否“明显不合理”。


简单地说,找不到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理由,开人就要付N+1的补偿。



“开员工不给补偿”才是HR的KPI


但是,在不少企业,“开员工不给补偿”是HR的KPI,这是HR的钱啊。所以,经常会出现“劝退”之类的狗血剧情。HR一会儿声嘶力竭,一会儿和风细雨,一会唱红脸,一会唱白脸,一会儿动以真情,一会晓以厉害:“你签字走人吧,我们以后还是好姐妹”、“你在公司呆下去,是浪费人生”、“你再赖下去,你下一家单位做背景调查,我们会说得很难听”、“别以为老娘找不到开除你的借口”……


这就是这次韩某在蓝标所遭遇的。从一些网友的留言来看,蓝标强势惯了,一直开人就没有做出补偿。就像一个律师所说:这个时候千万不能签字,因为HR的压力更大,他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回到事件的第二季,有大V说,第二季站在公司一边:从蓝色光标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蓝色光标已经往后退了,接下来会按劳动法,应该是有赔偿的”。


首先,即使是有赔偿,只是遵守了法律,法律是底线,谈不上“退一步”。其次,按这个《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写法,也没有明说会作出赔偿,而是说“离职程序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可能就打下不赔偿的伏笔。


既然之前蓝标这么强硬,等到风头一过,完全可能祭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作为无偿开人的理由。之前,高管公开的邮件里直接宣称,韩某“考勤月内十次迟到或旷工早退”。


用网友所说:广告公司事后将员工的考勤说事,就是一个笑话。所以,韩某在这个问题硬怼:非正常考勤的审批结果均为通过;而且每月按时收到如数的工资,她还做截屏。


我知道一家全球范围内很牛的互联网公司,它的中国业务被收购之后,解聘工作做得非常“泼辣”。海外总部已经知道了收购协议,但是国内还不知道,海外总部先是让国内员工在工作电脑里统一安装一个“安全程序”。等收购消息一公布,电脑里的“安全程序”瞬间启动,随着一缕青烟(略夸张),员工的电脑里所有资料都被格式化,内部电邮、考勤、会议记录和联系方式都被删除,可怜有的实习生还把论文草稿存在公司的办公电脑里。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员工拿工作证据要求加班费等节外生枝。当然,公司最后也是按中国《劳动法》走完的程序。


还有的单位为了“合法”开人不赔偿,各种挖空心思,你原本在北京、上海办公,要求你在5天之内必须到新疆、青海去开展业务,不去就算旷工,3天旷工就算“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可以“依法”开人。



《劳动合同法》不是替罪羊


事情本身很简单,就是蓝标扣门那个2个月工资的辞退赔偿,把窟窿越捅越大。


蓝色光标违反了劳动法,还这么强势,这个就很可怕。当然,他们也放出风声,想矮化韩某,比如疑似蓝标的HR发文,大意是:你之前能力就不堪,哭哭啼啼求留下;有个会写公号的男朋友了不起啊;你是演员,我们才是蓝标家的好孩子。


写这么多字,就不能把2个月工资的赔偿给她吗?劳动违法就这么理直气壮吗?如果之前蓝标真是开人不给钱,那说明之前就违法了,而不是现在还能继续违法的理由。


话题升级一步,这几年吐槽《劳动合同法》害死企业,成为一些人自我标榜“市场经济”的时尚。但是,中国的《劳动合同法》真得到彻底执行了吗?


很多人指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刚性增长”,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激增。但是,《劳动合同法》根本没有这个内容。近年来企业用工成本的飙升,源于中国人口红利的消退,以及2010年《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要缴纳社保费。


公平地看,《劳动合同法》强调用工规范化、倾向劳动者权益、禁止企业不因法定事由解聘员工,的确导致企业用工不像之前那么“灵活”;但要反问一句,企业可以不交社保、随意开除员工,不用支付补偿,让劳动者朝不保夕,甚至用“保证金”、服装费手段来压榨员工,就能让企业有“创新活力”吗?



美国劳动法主要是两部分是:一是集体行动(工会、集体谈判);一部分是反歧视。如果没有工会,员工的确很容易被开除,但是,要搞事的话,可以指控自己被解雇存在“歧视”,歧视自己的年龄、种族、宗教、性取向等等,一旦官司赢了,企业风险更大。所以美国劳工律师会建议公司做逐步升级(Step-Up In Basis),开人之前给员工几次换岗机会,证明解雇雇员不是因为歧视。


这么大一家上市公关公司,辞退员工,不肯付2个月赔偿,强词夺理,站在风口中十来天,这不就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一个隐喻吗:《劳动合同法》是用来背锅的,不是用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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