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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宝贝] 滑县女童案:儿童性虐待在中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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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06: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滑县女童案:儿童性虐待在中国的窘境 

 2017-08-22 李思磐 大家


文 | 李思磐


在过去的两周,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案的进展,持续地引燃社交媒体上的怒火。

当南京警方公布侦察结果:在南京南站停留过的这个河南滑县家庭里,18岁的哥哥确实对8岁上下的妹妹当众实施了猥亵行为;后续的收养合法问题和安置问题应由河南滑县政府接管——法制晚报的一篇报道让事件再起波澜。

在法制日报记者的报道中, “邻居”表达了对这个兄长当众猥亵妹妹的家庭表示理解,认为兄妹亲密才会如此;并特别强调女童在物质上得到很好的照顾。然而,描述这个家庭“其乐融融”的记者并未提及,嫌疑人在车站实施猥亵行为时,父母不觉有异,无动于衷。而在事后,没有迹象表明这对父母受到任何司法和儿童权益相关部门的告诫和亲职教育。

之后,网友们在养父的QQ空间破解了加密相册(这一点是疑似违法,不过,针对借助互联网传播的儿童色情,各国警方确实用了很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手段),名为“一家人”的相册中,一些不太寻常的家庭照片的曝光,进一步引发了网友对养女在家中境遇的疑虑与愤怒。

对于儿童裸露,中国家庭跟对于儿童色情有严格规约的国家与地区惯例不同。然而,即便对于“儿童色情”毫无概念的普通中国人来说,这些照片也有些奇怪。出于男孩偏好,中国长辈对男婴的“把儿”喜欢炫耀,但由于童贞观念,对女童的私处则会较为避讳,尤其对于已经脱离婴儿期的女童,在日常生活场景通常不会任其裸露下体,更不会进行暴露性器官的摄影留念。因此,网友从这些照片,以及一家人对于18岁哥哥猥亵妹妹行为的习以为常,怀疑女童遭受养父和其他家人的性虐待,不是没有道理。

于是,微博上的一些网友,向河南省妇联、滑县妇联、警方和民政去电投诉,并在妇联和警方的政务微博上留下上千条评论敦促, “平安滑县”仍然在平静地报天气,而“滑县妇联”废弃已久的微博被网友翻出无数垃圾内容,而一路删博到仅剩11条。网友们得到的回复,基本上等于“无可奉告”。

而滑县宣传部门最近对媒体的回应则是:“媒体把未成年人置身到舆论的漩涡当中,在这个事件中,小女孩身心已经受到了伤害。(见未来网报道)”大量儿童的私密照片被匿名的网友掌握,这个家庭的诸多隐私广为流传,滑县宣传部提及的二次伤害风险不能说全无道理,然而,他们始终没有对外提及这场舆论危机的实质:需要政府介入调查的疑似儿童性虐待案。网络舆论确实让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暴露了,然而假如不是网民的愤怒,已成年的哥哥对妹妹上下其手,无论是养父母,还是车站的路人,老家的邻人,根本不会有人制止与惩罚。

儿童性虐待在中国面临的无解境地,反映在这一事件中,较高教育程度的经济发达地区公民(根据新浪微博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新浪微博用户大学以上学历者占比超过7成,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4成,30岁以下青年占比8成以上)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与内地省份尤其是县域政府部门相关政策配套与危机应对之间的鸿沟。线上和线下的中国,是两个世界:一个致力于弥合全球化流动空间之间的裂痕,一个则在各种地方风俗、人情世故和机构掣肘之间窒碍难行。

儿童性虐待:屋子里的大象

在滑县案例中,网友担心的儿童性虐待的可能,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文件中并未出现过这个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虐待,主要是指一般的身体暴力和使其在物质生活和健康上处于恶劣境地,但性侵害并未被算进其中。儿童性虐待相较于我国法律中的相应概念——强奸和猥亵,更能够全面地描述实际发生的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利用,譬如,滑县案例疑似有关的概念:儿童色情(属于儿童性虐待的一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于儿童色情的定义远比成人为主体的淫秽品定义更为严格:“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如果按照这一定义,滑县养父的相册中的影像有很大的儿童色情风险;尽管让网友义愤填膺,但根据在2010年出台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即便是符合“淫秽”定义、涉及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物品,除非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与其他人交流共享过相关内容并达到一定的数目和转发复制数量,才可能涉及犯罪。归根到底,由于中国大陆并未对儿童色情作出清晰和更严格的定义,而养父相册中的照片也好,最近网络所曝光的几起疑似儿童色情图片与视频案例也好,除了明确涉及性行为和性侵害的内容,恐怕都很难被算作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



中国能否在特殊的文化脉络下,不像基督教传统影响的国家那样对儿童色情作严格规制?我固然同意西方国家有过于“草木皆兵”之嫌——性表达没有必要被视为洪水猛兽。但是,有两个现实理由让这种立场很难实践。一方面,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只要有法律的洼地,就会造成犯罪的流动,在儿童色情领域尤其如此。

大量的儿童色情产品在互联网上的流动与交易,以及儿童性交易,由于发达国家法制甚严,其“洼地”就会在贫穷和法律宽松的国家,造成这些国家的儿童被贩运、侵害和剥削。另一方面,性虽然是中性的、愉悦和有创造性的,但几乎所有人类活动,都在特定社会结构中,成为权力的游戏,弱者的权利常常要服务于强者的利益。

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我国政府签署的前述《任择议定书》。这一议定书确定了各国应在打击儿童色情的国际贩卖链中通力合作,过去发生的扫荡儿童色情的行动,譬如针对色情网站“拯救天使”之类的多国警方合作行动也表明,对儿童色情的管束相对宽松的我国,已经成为儿童色情的制作和传播的基地。

上述《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对儿童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的要求,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未完全达到,蓄意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并不违法。而为了从买家入手,防范产业链条因此导致的儿童贩运和性剥削,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任何人持有儿童色情物品都是非法的;在香港,蓄意持有可能被判处监禁2年以上以及至少50万港元罚金。

近年来,儿童性侵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坦白说,公众对这一行为的恐慌很大程度是出于道德的考量,即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关系的影响,而非对于儿童权利的深刻认知。因为,另一类在大陆以外地区受关注的儿童性虐待问题——譬如港台儿童色情生产者常常“采风”拍摄的沿海性产业,事实上有相当比例未成年人参与;“唐慧案”中被卷入这一行业的未成年人,就是其中一例——在大陆主流网民眼里,只是应该给予开放的“性产业”而已。

前一段时间,一些中国式家长对北师大编写的全面性教育教材大加挞伐,认为不宜让儿童接触与性有关的知识。然而最近记者小党发现的儿童色情网站,却声称已经获得家长同意让儿童“表演”。这位滑县养父的行为,则似乎都可以用“没注意这方面”推脱。总之,在儿童与性的议题上,不能容忍与习以为常,知识与蒙昧,都是以大人作为尺度,并未将儿童放在中心。

惩治侵权父母困难重重

2014年,我曾介入广西一名6岁女童“小紫”疑似被父母性侵案。当时尚未出现襁褓婴儿被性侵之类的“奇闻”,舆论反应比现在更为“震惊”,不少我认识的人选择的是不相信,认为这是孩子的幻想或者撒谎,一些社会工作界的朋友甚至对于我将此事汇报当地妇联,并帮助报警的做法不能理解,认为破坏了孩子的社会关系。

然而,年幼的小紫的叙述,我转给相关领域专家,她们认为属实;最后当地警方还是因为案情之外的考量,将女童受侵害的后果归咎于另一未成年人的行为。当地县级妇联在警方不追究父母的前提下,不能说全无作为:她们给这家人送去了各种生活物资,包括床和床上用品,让父母不要再与孩子挤在大通铺上,实现了小紫的愿望“不跟爸爸妈妈睡”。妇联作为群众团体,并无行政权力;层级越低越难对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因此只能做一点聊胜于无的福利性帮助。滑县妇联多半也是如此。

小紫案是2014年初发生的,妇联和警方的烦恼都是类似的,他们都问过我:“父母如果抓进去,孩子怎么办?”

2014年底,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解答了“孩子怎么办”的问题,被认为是“激活”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资格的“沉睡条款”,对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相当完整的规定,开启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实践。国家监护,意味着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有责任干预与保障监护行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015年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徐州小玲案”,就是因为父亲性侵亲生女儿、母亲视若无睹。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家庭,很多情况下都是如此——父亲、继父或养父长期施暴,母亲隐忍不言,相对于其他儿童虐待的家庭,性虐待有更大的可能需要剥夺父母双方的监护权。



然而,迄今为止,目前根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也仅有69个个案被撤销监护权,其中监护人性侵害占3成。在短短两年对时间里,基层是否普遍具备了按照《意见》细则操作的能力和意愿?

以2017年初发生的被亲生父亲性侵的“江西小竹案”为例,尽管在社交媒体舆论的关注之下,这个案子受到团组织的介入关注,并进入司法程序。但当一些人以“隐私”为挡箭牌,拒绝案件处理过程的透明化,很多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小竹的母亲以及其他亲属,一再谴责女儿报警的行为,并且逼迫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署对父亲的谅解书,这些逼迫行为,介入的团委、检察官都知情但没有成功干预;最后法院还在开庭之后、宣判之前的短暂时间内,认定谅解书有效,并以小竹的“谅解”和强奸犯归案之后的“坦白”为由,以奸淫幼女罪从轻处罚,按照普通的强奸罪情节量刑,即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范围内,判处8年6个月徒刑。

事实上这一判决并不符合而刑法所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应该从严从重处罚。江西某法院的判决,直接给罪犯降了一个刑档。奇怪的是,要求从重处罚的检察院并未抗诉。

《意见》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他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这些在小竹案里并未发生。相反,在母亲作出诸多侵害小竹权益的言行之后,她的监护权无人提出疑义,最后检察院为未成年当事人申请到的司法救助金,还要交给母亲保管并从中夺去一块。

困境儿童家庭寄养: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

一些监护人侵权案例在司法阶段含糊其辞或不了了之,与国家监护制度的实施难有关。父母亲的监护权被剥夺后,孩子应该跟谁生活?谁来代表儿童的利益,保证儿童受到妥善照顾?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可能因犯罪、成瘾或身心疾患问题而无法负担抚育费用,那么国家监护的资金保障从何而来?

根据两高、民政部和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然而,2017年广东新丰练溪托养中心被曝光的密集被托养者死亡事件,甚至类似湖南邵阳福利院那样贩卖婴儿牟利的极端情况,也表明了机构代行监护之职的风险。

在一个以家庭为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单位的个体化社会里,监护权的剥夺,首先涉及的是孩子生活环境的问题。因此,大多数国家对于剥夺监护权之后儿童监护的做法,都是招募寄养家庭,给孩子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以我国香港为例,法官可能裁决受虐儿童不同的去处:寄养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或是在社会福利署社工的家访监督之下,与原生家庭一起生活。在700万人口的香港,在政府登记的寄养家庭就有900多家,可以满足约三分之一困境儿童的监护;在此之外,还有一些集中居住的院舍式儿童照顾机构,提供家庭寄养之外的选择。对寄养家庭要求有家庭关系和谐,寄养父母健康,有适当的家居环境,并能够通过政府的考评等。

我曾经在台湾结识一位原住民教育界人士,除了自己第一次婚姻的亲生孩子,她还与男友领养了两名因为父母酗酒和重疾而被暂时剥夺监护权的养子,他们作为寄养父母的身份本是过渡性的,但是由于原生父母始终未能克服恶习,因此他们一养就是八年。也就是在她那里,我知道对于台湾的寄养家庭,需要打交道的首先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家扶中心”——其全称“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在台湾各地有数十家“家扶中心”,是政府最主要的儿童寄养方面的合作伙伴。而香港也是如此,儿童家庭式寄养服务,由社会福利署和十一家民间组织合作进行。



无论在台湾还是香港,寄养家庭对困境儿童的照顾本身就是民间慈善团体创造的模式, “家扶基金会”早在1990年代初台湾官方尚未有统一儿童保护热线的情况下,设立了热线。香港则是民间团体在60年代即开始这项服务。民间团体有各种不同来源的资助与社会捐款,因此不需要仅仅仰赖政府财政,而可以为孩子们开发更多成长所需要的资源。而目前报道出来的大陆地区的监护权撤销零散案例,基本上处理过程中很少有民间组织介入,寄养家庭也由社区组织或政府联系。

家庭是个性与人情的领域,理想的状况是政府掌管规范,民间组织协调人们的生活世界。即便是比较成熟、有经验的体系,港台的寄养家庭在今年也面临新的问题。从七八十年代走到现在,寄养家庭发现孩子需要处理的身心状况越来越多。因为早期寄养的多是因父母贫困、疾病或入狱无法被照顾的孩子,而进入较富裕社会的近年,寄养儿童中多遭遇身心虐待,导致寄养家庭和社工都面临更多需要处理的儿童身心状况,导致新加入的寄养家庭畏难而不愿意持续。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监护的实施,涉及更复杂的工作。尚未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或寄养家庭,需要社工的家访监督,也需要各类亲职辅导。

受暴儿童需要的服务也非常复杂,包括自杀防治、心理咨询、转学和学业辅导与行为问题协矫治等。由于父母尚有经过教育和矫治恢复监护权的机会(性侵、买卖儿童和严重虐待属于不可恢复的情形),需要进行酒药瘾的矫治,精神疾病治疗与社工服务。

涉及的部门包括民政、司法、教育、卫生、医疗和群众团体,如果全部由政府来完成这些工作,可能的结果就是政府编制庞杂;然而目前相关职能分散于民政系统的儿童福利院、教育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共青团系统的青少年权益维护部、妇联的儿童权益部等等,并无一个有行政和执法权力的部门统筹运作。如此一来,法条的规定能否得到实施,取决于各种偶然因素:司法部门的责任心和儿童权利意识、当地社会工作系统的专业化程度和社区组织的协调能力以及民政部门的经费保障等。而在不那么凑巧的情形下,就会出现滑县事件的效应:所有的部门都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


【作者简介】 

李思磐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新媒体女性网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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