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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刘远举:共享单车应该拒绝与个人征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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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远举:共享单车应该拒绝与个人征信挂钩 

 2017-05-23 刘远举 大家


文 | 刘远举


共享单车的出现,给老百姓带来的方便,无需多言。但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也遭遇了一部分市民的素质陷阱。有人为了方便自己骑乘,将自行车放到了小区甚至搬到了家中;有人刻意喷改解锁二维码,目的在于只有自己知道这辆车的二维码,独占用车;更有极端者,故意损毁自行车,让一些单车支离破碎。


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共享单车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比如,设计得比普通自行车更坚固,推高了车身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体验,比如取消车篮;还付出了更多的运营成本,运营人员需要到居民楼中寻找被藏匿到使用者家中的自行车,甚至需要到物业部门调看监控视频来确定单车停放在哪一层哪一户。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全体消费者头上,最终导致消费者面对更高的价格,更差的体验。实质上,就变为了“好人”因为“坏人”而多付费,“好人”因为“坏人”而更加不方便。这是不公平的。共享单车企业没有太好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可以根据使用信息拒绝那些风险较大的客户,给出半小时100元的惩罚性价格,但那些不诚信的消费者无非再另外选择一家同样的公司。



最近,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信用机制,有积极的一面。


交通部的征求意见中的信用机制,已经在有些地区开始实行。从5月15日起,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8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


共享单车失信,不管是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或图自己方便停在小区,或为了自己一个人用把共享单车藏起来、加锁等,都是违背契约、违背公德的。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针对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隐私范围,是可以被公开批评的。南京此次实施的措施,是警方向共享单车企业提供违法者信息,本质上这是向全社会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


从企业角度来看,在市场中,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个体,或者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有拒绝一个公司的权利,反过来,公司也有拒绝特定消费者的权利,或给那些更有诚信的人一个更低价格、或更方便的使用方法,比如免押金。那么,共享单车企业,依据这些信息,判断出这些消费者带来的风险较大,拒绝他们使用自己的产品,也是合理的经营判断。


所以,各共享单车平台对有违法行为,或者缺乏公德的人,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可以看做企业达成一致行动联盟,共同拒绝违法者。这是企业间的价格联盟,信用联盟,而并非道德档案。结成这种信用联盟后,比起一家企业单独行动,对不诚信、违法行为的制约变大了。


不过,这种信用联盟是节制的、温和的。考虑到企业对利润的追求,这种拒绝很可能并不是终身制,而是有一定时效。这种信用联盟有可能变得更大,但无论如何,都是基于企业自主选择的,而企业的选择,都会从企业经营角度考虑必要性。比如,有人使用单车是有缺乏公德的行为,那么,在租赁汽车的时候,企业也会相应收取更多押金,或者提高价格。这是有必要的。但是,不会有企业因为有人使用单车的时候违法,而调高其买外卖的费用。所以,这种企业间的信用联盟,通过价格机制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劝导用户更加诚实守信,比起政府的征信机制更节制、更温和、实际上也更高效。


但是,一旦信用记录超过企业间的信用联盟时,就很可能会出现不节制的情况,扩大为道德档案。


南京的办法,还规定了骑车人的车驾管业务也将停办,并且纳入市民征信系统。而征信系统,大至不能贷款,不能买房,小到不能坐飞机。由于征信系统并非企业间的平等联盟,就不会像企业的信用联盟那样,有基于利润的节制。


共享单车企业,不应该企图从中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


共享单车失信行为,发生于共享单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共享单车企业在法律上是一家普通的租赁企业,虽然其经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也不能称之为公共财产,也不因共享两字沾上特殊的色彩。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待共享单车应该像对待私人的自行车、饭店的盒饭、水果摊的水果一样,依法提供同等的保护。


实际上,不要超过法律的保护,依法获得平等待遇,才是共享单车长远发展的真正保障。这是因为,共享单车在法律上不受特殊对待,意味着共享单车与私人自行车有一样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共享二字享受更多的保护,也同样不因为规模巨大,有共享的称号,就承担额外的义务与责任。


实际上,真正困扰共享单车企业的,正是这些额外的义务。最近,北京市交通委指出“关于共享单车的停放,无论在居住区或是其它社会公共区域,本应遵循与普通自行车停放区域和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一辆车是居民的财产,还是公司的财产,居民是买一辆自行车还是租一辆自行车?从城市出行的角度,这些车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区别。所以,北京交通委的表态积极的一面在于,明确了共享单车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居民的普通自行车是一样的。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这当然应该是管理共享单车的根本出发点。


但是,如果把这段话中的共享单车换做其他东西,不难发现其问题——“关于烟头的丢弃,无论在居住区或是其它社会公共区域,本应遵循与其他生活垃圾丢弃区域和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卷烟厂和吸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丢弃的责任”。卷烟厂应该为城市随处乱扔的烟头负责吗?显然,在现实中,要求卷烟厂为城市乱扔的烟头是荒谬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香烟已经在消费者个体手中。



一辆乱停的共享单车,违规者是消费者,处罚也应该针对的是乱停的消费者。当然,根据相关条例,相关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收缴乱停放的自行车,但违规责任,仍然是消费者的。比如,如果要缴纳罚款才能领车,这笔钱不应该由企业来出。正确的、符合法律逻辑的办法是,相关管理部追究责任人,平台根据政府要求提供责任人的数据,再辅以摄像头的方式确定证据,最后,向个人发出违规的通知。这才是严格符合法治思维的违规处理方式。不过,在现实中,要求共享单车为消费者乱停放的车负责,在很多人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


所以,如果共享单车想得到法律额外的保护,显然,也要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


本文原标题《共享单车应该拒绝征信系统


【作者简介】 

刘远举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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