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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胜诉令商标名称免于被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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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09: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周二维持下级法院对“谷歌”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有时候与谷歌英文名称有关的动词“google”已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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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NEIL HALL/REUTERS
JACOB GERSHMAN
华尔街日报  2017年 05月 17日 09:30

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周二维持下级法院对“谷歌”(Google)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有时候与谷歌英文名称有关的动词“google”已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阿司匹林”(Aspirin)、“蹦床”(trampoline)、“热水瓶”(thermos)和“胸罩”(brassiere)都曾是品牌名称,但由于产品获得极大成功而成为通用名,最终失去了商标保护。

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服务、或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该商标可被撤销。

位于旧金山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in San Francisco)判定,谷歌尚未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判定,人们仍明白“google“这个词并非泛指任何搜索引擎,而是特指谷歌的搜索引擎。

这起法律纠纷始于五年前,当时原告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获得了数百个带有“google”一词的域名。谷歌反对这些域名的注册,称其抢注域名,是对谷歌商标的侵犯。谷歌是Alphabet Inc. (GOOG)的一个子公司。

2012年,Elliott和Gillespie在亚利桑那州的一起联邦诉讼中联手,请求法院撤销“谷歌”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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