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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宋金波:一桩小案件,打了一群法盲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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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09: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金波:一桩小案件,打了一群法盲的脸 

 2017-04-24 宋金波 大家


文 | 宋金波


▍一


2000年,第一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在西藏自治区同步展开。我的专业是野生动物保护,但因为技术人员不足,只好同时负责了珍稀植物资源的野外调查。


那年才第一次知道所有兰科植物都被列入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记得当时的第一反应是想起了1999年首次去雅鲁藏布大峡谷科考,一路上踩杀的独蒜兰都不知多少,更别说拔出拍照后任其自生自灭的石斛、虎头兰……


何止不专业,简直“知法犯法”。


自揭“黑历史”,想说的是,在刚看到前不久 “河南村民采三株‘野草’获缓刑三年”新闻时,我的第一反应与大多数人其实差不多:执法是不是太过了?一个农民,怎么知道兰科植物是不是重点保护植物?都按照这种尺度执法,得有多少人莫名其妙触犯刑律?


之后看到不少力挺那位村民的评论,论述逻辑,相去不远。


但很多评论者列举了两年前同样发生在河南的“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证明司法之苛刻荒诞。我认为举这个例子的都是猪队友。那则新闻是一个经典反转被打脸的失败报道。原新闻充满误导,迎合底层情绪、弱者情绪。最终信息完整呈现,“大学生”实是有意捕捉获利,依法而论,判罚不过分。


《河南法制报》这篇报道,与两年前那则新闻的问题是近似的。比如标题强调“野草”,文内几乎完全从村民的立场,突出“农田附近”“干完农活回家顺手采了三株”。这些表述,强化了新闻的内在冲突,却也易造成误读。


▲ 新闻截图


果然,后续报道来了。据4月20日中国之声,案发的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披露了侦办细节,“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


尽管秦某在后续采访中,仍否认“知道自己采的是什么”及牟利动机,但检察机关的逻辑链也不牵强。至少秦某不像很多评论者所刻画的那般无辜。


反转之势已成。我当时想,评论员们的尴尬症都犯了吧。


▍二


然而,要证明秦某罪有应得,还有个重要前提,就是他采伐的蕙兰的保护级别。


据《河南法制报》的报道,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报道中另外一个信息是:“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也就是说,秦某被追究刑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这一点,是得到了“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背书的。



然而,接下来的进一步反转,让舆论炸了。


4月20日,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经咨询该厅保护处负责人后,回应澎湃新闻称,河南省未修订过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目前只有一批,于2005年公布。


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及卢氏县司法部门的尴尬指数,一定已经突破100000+。


▍三


首先要相信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在这个问题上的绝对权威。他们说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当然必须不是。


来看看兰科植物在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被子植物中,兰科是第二大科,仅次于菊科。中国是全球兰科植物重点分布地区之一,有兰科植物1300多种,其中约500种为中国特有。兰科植物具有极高的科研、观赏、药用、生态和文化价值。这么有价值的兰科植物,在中国野生植物保护中,却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975年,原国家林业部颁发《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列出了18种珍贵植物名录, 未考虑兰科植物;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共收录了354种(含变种)珍稀植物,仅包括4种兰科植物;198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版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册),在1984年保护植物名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共收录了389种, 但兰科植物仅增加了2种;1992年出版的《中国植物红皮书》,也仅列入7种兰科植物;而国务院1999年正式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尽管包括了254种(或类群)保护植物,却未包括任何兰科植物。


这种不正常局面的直接后果,就是“兰科植物的保护在我国尚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CITES附录II又是怎么回事?


CITES,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在华盛顿签署。截止2013年10月2日,世界上大约5600种动物和30000种植物物种被列入《公约》三个附录,分级管理。早在1975年,兰科植物已被全部列入CITES附录,国际贸易受到严格禁止和控制。



兰科植物整体列入CITES附录II,这么大一个科,管理难度当然很大。当时CITES的考虑是,不整体列入,麻烦更大。兰科植物内部相似度很高,老专家也未必能很明确区分。干脆整体列入,因为对普通人来说,把兰科植物和其他植物区别开来,还是不难的。


中国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系统不止一个,“重点”名录也很多。参照《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信息系统》,就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图鉴》、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中国植物红皮书》、极小种群(狭域分布)保护物种、《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植物部分)、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各省市区(地方)保护野生植物等。这些名录有些部分是相互重叠的。


但在这些名录中,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


CITES进入中国,对于相应附录的保护品种,就应该有转置程序。就陆生野生动物而言,非常清晰。依据林濒发〔2012〕239号,“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原产于中国的,按照国家重点保护名录来,非原产于中国的,按照CITES附录级别来对应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级别。水生野生动物,依据农渔发〔2001〕8号,复杂一点,也还清楚。


但是,对于CITES附录的野生植物,正如国家林业局管理司的表态: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是国家林业局无所作为吗?显然不是。


2001年,国家林业局启动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2001-2050)。兰花是工程15个重点保护物种之一。和兰科植物并列的,是熊猫、朱鹮、虎这些大IP。


可是,为什么在国务院批准的1999年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连一种兰科植物都没列入呢?兰科植物不乏珍稀濒危种类,难道找不出一个符合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的代表吗?


在《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信息系统》网页上,有一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讨论稿)》。请注意,该讨论稿中,兰科植物是被整体列入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包括卢氏县案件的主角蕙兰,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而不是二级。



这个“讨论稿”又是什么来头?


199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之后,当年《植物杂志》(99)5期,发表了当时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任职的于永福的文章:《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说明》。作者很明确地讲到了几个事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是199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配套文件;《名录》是由我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的,共列植物 419 种和 13 类 (指种以上分类等级);包括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13 类的所有种 (约1300余种) 全部列人《名录》。


并且,“由于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名录》所列物种的分管意见尚需协商,因此《名录》将分批上报、公布。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只是分管意见一致的《名录》(第一批),共列植物 246 种和8类。其余物种多属经济价值较高、资源破坏严重的种类(如人参、甘草、肉苁蓉、五味子、兰科……等),待两部门协商分管意见后,将作为《名录》(第二批)再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也就是说,其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在最开始,就有一个完整版本,只是因为农林两家“分管意见尚需协商”,才分批公布,第一批公布的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名录版本。兰科植物从一开始就被整体列入这个全本的名录,但因为预定在第二批公布,所以其地位至今没有法律效力,也缺少管理上的法律依据。


这足以解释,为什么第一批重点保护植物名录,连一个二级保护的兰科植物种类都没有,因为兰科本来就是成建制列入名录的,何必再多此一举?


恐怕当事人谁也想不到,这一协商,就是将近18年,迄今除了一个“讨论稿”,并无下文。一个完整版本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被生生腰斩,原本因为格外重视而全科整体列入保护名录、其中很多濒危种类被列入国家I级重点保护的兰科植物,在近二十年中失去了本应拥有的重点保护植物身份,失去了法律的护佑。这么长时间里兰科植物所面临的威胁及破坏,无法估量。


名录腰斩的原因,语焉不详,似乎只能从“分管意见”“经济价值较高”两组词中,窥得一点奥妙。谁来担负这个责任,时日既久,也难说清。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从植物保护专业性的角度,林业部门的积极性,应该是不低的。


说句题外话,1999年之后几年的中国林业,是一个大转型大手笔的黄金时期,中国林业的几大世纪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都在彼时奠基。然而,也就是在这段时间,中国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却从林业部,到正部级的国家林业局,再到副部级国家局。而原本副部级的国家环保局,却一路跃升到环保部。可以肯定的是,在此过程中,林业部门在分管上的“协商”要价能力,不可能变强了。


名录腰斩,兰科植物保护缺少法律依据,但2001年后,作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十五大重点保护物种之一的兰科植物,无疑在林业系统内部,仍被视为重点保护植物对待。那么,在这么多年的执法实践中,林业部门或者说兰科植物,就陷入尴尬了。明媒正娶的夫人,活活被逼成了小三。


可以说,既成局面,对秦某,对蕙兰,甚至对相关管理部门,都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原本至少不必按这个剧本上演。悲剧的起源,则远在18年前那场未竟的“协商”中。


但是,国家林业局又能向谁去喊冤呢?


▍四


卢氏县或河南省,兰科植物种类还有很多,我不相信都被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照顾”了。蕙兰能被特殊对待,首先可能是因为它的“经济价值”。参见2011年一则新闻:河南“信阳一农民盗窃178株兰花价值百万余元被判10年刑”。君子无罪,怀璧其罪;败也萧何,成也萧何。


从保护的角度,也不错,值钱才容易被盗采,更值得投入警力和司法资源——假如兰科植物确实被列入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类似“选择性执法”,恐怕也是必然和必要的。



然而,无论是否合理,现实是,兰科植物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甚至也没有像在海南省那样,列入河南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卢氏县,此前类似判例并不少。比如2015年8月,卢氏县农民黄某,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被查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准备将挖掘的兰草带回家种植被查获,法院也均做出了相应判决。


尚无法确认前述个案是否都有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介入支持。如果有,一个省级林业司法鉴定部门,会在兰科植物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个基本问题上犯错,且一错再错,说业务能力不够,几乎不可原谅。但更不可原谅的是另一种可能,即所犯错误并非业务疏漏。果真如此,问题就大了。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河南省林业保护部门对连续几个与兰科植物保护相关的案件判决或毫不知觉,或有所了解而不闻不问,同样难以想象。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4月21日通报:“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假如此前数案都是同类判案,那么,需要重新研究的就不仅是秦某这个案件。此前数案的当事人,也理应有权提出新的诉求。


《河南法制报》最初的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村民王萍认为大家都没有法律知识,森林警察应该给大家普及一下,以后多学点法律知识。”然而,在此案中,人们更可能明白的常识是,“大家”要普及法律知识,司法部门更要普及法治意识。


对不起,今夜我无法想念兰花,我只能关心人类。


本文原标题《空谷有幽兰,犯了尴尬症》


【作者简介】 

宋金波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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