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法案,人人存在被认定为Investment Company 的风险。 但是,根据 Rule 3a-8 under the 1940 Act,人人满足多条豁免条件, 比如
1) Net income from investments in securities may not exceed twice the amount of i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投资净收益不超过研发成本的两倍; 目前人人采用的多数大额投资,都是采用的成本记账方法。 多数投资收益也没收入体现,故而其账面收益远低于每年数千万美元的研发成本。
2) Public statements are such that it does not hold itself out as being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investing, reinvesting or trading in securities; 人人公司CEO 陈一舟多次公开表示,人人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是投资,做投资主要目的是为公司转型而进行的学习行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类的投资。 从实际看,人人的投资,多数是互联网金融类型的投资,和人人本身的业务高度相关,是典型的生态链投资。 这样的投资,在美股是被广泛认可的,而不会被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投资。
历史上,2005 年SEC 就认定了投资资产超过主营业务的半导体设备商 Applied Material 为非投资类型公司。
人人既然已经往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 而且现在已经在汽车金融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保留核心互联网金融类资产在人人公司内部,做为生态链相关投资,是天经地义的。
我们也注意到,本次要约的发起方除了陈一舟和刘健,还有软银旗下的软银集团资本有限公司(SoftBank Group Capital Limited)。在此,我们也呼吁软银,作为一个享有国际声誉的跨国公司和人人的主要股东,在给出初始报价时,请客观的评估待拆分的资产价值,保证广大个人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爱惜自己的羽毛。
根据2015年年报披露,发起人陈一舟和刘健合计持有人人34.9%的股份,软银旗下的SB Pan Pacific Corporation及其附属公司持有人人39.7%的股份。二者共计持有人人74.6%的股份。此外,再加上DCM持有的8.6%的股份,照此计算,所有其余股东持有的股份将不超过17%。那么,所有不符合要约方要求的所谓“合格投资者”界定的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将更少。如巴菲特所说,声誉的建立需要很多年,但可能因为一件事情失去。 如果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而做出了有损名誉的事情,对于软银来说,实在是非常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