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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天地] 沈彬:“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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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2: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彬:“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 

 2016-11-17 沈彬 大家



文 | 沈彬


好吧,我开门见山地说,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


对,我说的是“‘反24条’联盟”——虽然悲情的故事是真的,“受害者”也有不少,但不应该改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然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10月有媒体报道“‘反24条’联盟”,讲了离婚后的妇女“被负债”的故事,近几天又有一波关于此事的报道。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据报道,全国近百名女子组成了“‘反24条’联盟”,把矛头指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其中,一位“受害者”王女士面临高达300余万的债务连带责任,她写的一篇《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仅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


于是,很多媒体也跟着说“24条”不公平。甚至有些女权主义者借此提出了极端的“独身保平安”“结婚=卖身契”等口号。最高法的多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都被指责为“男性霸权”。


其实,以美国的标准看,中国的最高法可能是“最女权主义”的法院了,当美国的妇女为了堕胎权利屡屡闹上联邦最高法院时,中国最高法却赋予女性完全的中止妊娠权,丈夫无权过问,也无权要求赔偿。所以,真不要用舶来的女权主义,或者听信某些“男性闺蜜”鼓吹,认定中国法院是多么歧视女性,没那回事,新中国的立法精神,在男女平等上根红苗正着呢。


一些女性(其实也有不少男性)被前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是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负债”,值得同情。但是,毛病真的是出在第24条上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官方的权威解释是,这一推定“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婚姻是“最亲密关系”


的确,婚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两个陌生男女,一旦结了婚,就会被法律规定为世界上“最亲密的人”,甚至超过父母的。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他们的收入是共同所有;一方如果因为精神疾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就是配偶,而不是父母、成年子女。


另外一方面,婚姻又是非常脆弱的,它不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那样,在法律上不能解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永远不会消失的),只要去民政局做个离婚登记,两个人的关系就可以从“最亲密关系”变成路人。


所以,所以婚姻的确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要明白的是,睡在你身边的这个人,是法律上推定的、对你“最亲密的人”,拥有超过全权授权的“家事代理权”,你的配偶对外的意思表示,你几乎都受其约束。


外人也会默认你们的这种“最亲密关系”,这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落实到债务层面上,婚姻关系之外第三人,如果借钱给其中一方,当然等于把钱借给夫妻双方,并且以双方的共有财产作为偿还保障。


现在一些“绝望的主妇”认为:丈夫在外面背着自己欠下的债,自己要偿还,这不公平。但是,有没有想到债权人的利益?夫妻才是最亲密的人。如果司法政策不搞这样的推定的话,夫妻两人完全可以通过合谋,以离婚为手段来逃债。


相对于“‘反24条’联盟”里近100个受害者,“离婚逃债”的受害者更多,甚至更普遍,只不过他们悲剧性故事不如“‘反24条’联盟”那样有戏剧性。试想,你把100万借给某人,某人直接转给配偶,然后他们离婚,他(她)净身出户。然后,你只能去起诉那个已经身无分文的净身出户,不能够去向另一方追索,合适吗?



婚姻是自由的,人是要对自由承担后果的


当然,你的这个故事,不太容易赚到眼泪,因为你是能够借得出100万的那个人,比起那些平白无故“被负债”100万的“绝望的主妇”,她们更容易进入舆论的聚光灯下,更有戏剧冲突性。这就是“‘反24条’联盟”能够得到持续报道的原因。


但是,司法政策不应该被误导,如果真的取消了“24条”,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之前那些很爽快地借钱给已婚朋友的人,会要求令夫人(夫君)一起来签欠条的。


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执行过程中并非没有问题。主要是解决虚假诉讼的甄别问题,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句大实话。如果你遭遇了“被负债”,主要是因为你嫁(娶)了一个渣人,而不是因为法律有问题。你需要的是家庭情感辅导,而不是改变司法政策。婚姻是自由的,人是要对自由承担后果的,就像投资办企业,招了一个不靠谱的经理人,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就得为那些债务埋单。


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从而使更多的交易不安全,使得第三人的债权受损害。这不必套上女权主义的说辞。再严密的法网,也拦不住你嫁(娶)了一个渣人,除非彻底改变掉婚姻关系。



题图:《离婚律师》剧照


【作者简介】

沈彬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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