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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中共四川流氓行政(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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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中共四川流氓行政(三十四)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清剿中共阆中市流氓共产党员
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12日屈辱日壹周年

中央人民政府2007年至2015年6月24日,长期告知何大才、冯少波,转:“四川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北京市政府”“正在办理中”之后,如石沉大海;
中共四川省政府下至无中生有的双龙场居委会、村,多次参与了蹂躏何大才,并胁迫何大才签了两份“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书”。
2014年11月13日,参与了蹂躏何大才的阆中市政府对何大才3个月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投诉事项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所述:“没强迫签协议、2014年8月11日”之后,四川省、市政府重复以该“答复意见书”摧残何大才,欺骗社会;
中央人民政府一直未解决,请问:这种被狗咬后还要狗处理的愚人游戏何日结束???
2001年,因广东省政府与法院支持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违法解雇、等,冯少波依照法定程序诉至北京。2008年8月3日,被四川省政府从北京市押回,收回曾给何大才办理的冯少波名身份证后,又强行上户到双龙镇,没保障何大才基本生存权,也拒不按《解决何大才户口问题的请示报告》批示执行,导致何大才、冯少波没身份证, 5000元存款至今无法支取;
2014年6月6日,何大才第5次遭阆中市政府从北京市押回违法拘留10日后,又私设牢房,抢走何大才私有财物,蹂躏何大才至7月10日,胁迫何大才所签两份“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书”,不是何大才真实意思表示,何大才获得人身自由后就提起了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无效。
四川政府长期拒不履行保障失地农民何大才基本生存职责,还多次蹂躏何大才,强行以签协议为名,阻止何大才要求依法解决广东省劳动保障案。可见,四川省龌龊的政客们已无耻到了何种地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信访条例》第4条“就地解决问题”、等,何大才在北京与广东居住至今20多年,依法要求中央人民政府解决广东省劳动保障案。故此,四川政府对何大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显然打击报复,给何大才造成了巨大损害;
何大才、冯少波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时解决广东省劳动保障案、四川省流氓行政案,或颁发无国籍人士身份证。
请求人:冯少波(广东法院判决名),何大才(四川省政府蹂躏名)
联系电话:13674005314,2015年6月25日。
详见附件:《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中共四川流氓行政》一、二、三、四。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一)
http://firm2066.blogspot.de/2015/01/blog-post.html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二)
http://firm2066.blogspot.de/2015/01/blog-post_8.html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三)
http://firm2066.blogspot.de/2015/01/blog-post_17.html
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矫治四川流氓行政(四)
http://firm2066.blogspot.de/2015/01/blog-post_53.html
何大才请求中共四川政府停止流氓行政,停止蹂躏无辜弱百姓的流氓强盗举止。依法行政,矫正一贯流氓习气,实实在在以“民主、法治、文明、公平……”兑现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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