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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每次存不到1萬…巨款零存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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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10: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編譯黃秀媛/綜合15日電
May 16, 2015, 6:50 am 22105 次

因為擔心被國稅局盯上,生意人「巨款零存」相當普遍,但是稍一不慎,仍會被國稅局逮著,在北卡羅來納州經營便利商店的麥雷蘭(Lyndon McLellan)就是個明顯的例子。他生意完全合法,也按時繳稅。但是,去年夏天他銀行帳戶裡的10萬7702.66元突然全部被國稅局沒收,只因他接受銀行行員指點,每次存款都不到1萬元,以避免繁瑣的文件申報作業。

國稅局對本案提出的告訴,列明「原告,美利堅共和國,被告,10萬7702.66元美國貨幣」。這種美國聯邦政府控告美國貨幣的怪異官司,反映民事財產沒收制度荒謬的法律依據,而且這種案件層出不窮。

麥雷蘭在北卡州費爾蒙郊區經營便利商店超過十年,去年7月,一批聯邦和州調查人員出現在店裡,「通知」麥雷蘭他銀行帳戶裡的10萬7702.66元已全部被沒收。

就如同許多小商家業主,麥雷蘭多數以現金交易,但是國稅局顯然「不喜歡」他把錢存進銀行帳戶的方式。華盛頓郵報報導說,麥雷蘭在銀行行員的建議下,他每次存款都不超過1萬元,以避免繁瑣的文書作業,同時有些保險公司也只保1萬元以下的現金損失。

報導說,存少逾1萬元的存款絕對合法,雖然麥雷蘭完全沒有隱藏收入的意圖,但為了躲過國稅局的監督而故意巨款零存則是違法。

在要求改革資產沒收制度的正義協會律師事務所協助下,聯邦政府本周同意把麥雷蘭被沒收的錢全部退還,可是他為了證明自己清白,曾花大約2萬2000元雇用律師和會計師,而要聯邦政府支付這些開支可能難如登天。

沒收財物時,司法機構偏好採用民事沒收,因為證明標準低得多,不像刑事案件證明條件很嚴格。根據司法部的定義,在民事沒收案件,「財物是被告,沒有必要對物主提出刑事告訴」。

一名緝毒署探員也表示:「我們不必證明這個人犯罪。被認定犯罪的是錢。」

錢本身當然不會犯罪,可是地方、州和司法人員經常便利行事,不把物主定罪,甚至未控以任何罪名,就沒收其財物。

一些具體數字明確反映這種作風:2014年聯邦檢察官透過刑事行動沒收了6億7900萬元資產,可是利用民事行動沒收的資產高達39億元。

美國各地公路也經常出現民事沒收行動,地方警察有時會利用車燈破損或車上有空能量飲料罐之類的藉口,沒收駕駛人的現金和財物。

財物一旦被沒收,要討回來代價極高,因此許多人乾脆放棄。但是,對政府的行動提出抗詰的人,有41%拿回部分或全部財物,顯示政府機構對沒收財物有漫天撒網之嫌。

政府找不到任何違規情事時,經常試圖與物主和解,退還部分沒收財物。這些和解經常附帶條件,禁止受害人反告聯邦政府,或索取律師費和法庭費用。由於控告聯邦政府的代價太大,許多人只好無奈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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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08: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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