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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图说金融》第67期:影子银行面临生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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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08: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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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y)在2007年提出,他定义影子银行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与金融活动。影子银行被提出后,因为其在金融危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吸引了世界金融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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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金融发展阶段、市场结构、监管环境等的不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未统一。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是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研究报告《影子银行:范围界定》中的解释。该报告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广义的定义,即游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具有信用中介职能的金融实体和活动。另一个是狭义定义,在广义定义的基础上,狭义影子银行体系还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通过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方式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进行监管套利,损害金融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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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一是不受监管或仅受弱监管,与传统银行业受到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限制不同,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套利规避或减小监管成本。二是杠杆率高,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以少量的资金撬动大额的资金。三是期限错配,大多通过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期限较长的资产或项目。四是不透明性,产品设计一般较为复杂,隐含的信用担保链条较长,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难以披露、难以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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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中以银行理财、信托计划、民间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自2009年也迎来了发展高潮。受此影响,新增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快速从2009年的75.7%下降到2012年的57.9%。一时间引起国内外同业及媒体对中国影子银行快速膨胀的激烈讨论,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甚至以此为由唱衰中国。然而,中国的金融创新业务是否就一定等同于国外金融机构所指的影子银行呢?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有的放矢地探究其背后的影响、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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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金融创新发展的宏观背景是近几年中国货币信用供应的相对收缩,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速,是金融机构应对监管强化、竞争加剧的战略选择。2009年以来,中国式金融创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虽然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会滋生出新的风险,但不可否认它们的存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金融深化。据相关机构估计,中国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规模大约为6.6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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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显示,根据截至6月30日的地方政府直接债务及或有债务计算,银行贷款所占比例从2010年底的79%降至57%,债券占比从7%升至10%,信托融资从零飙升到8%,其他不受贷款政策限制的融资途径占25%。AA评级(地方政府城投债多为AA评级)五年期债券收益率去年创纪录升高158个基点,达到7.6%。美银美林的指数显示,新兴市场企业债平均收益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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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监管真空应引起高度重视。影子银行引起国际金融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这些机构在缺乏监管下的风险不可控。具体到中国式金融创新,最大的风险点埋藏于那些监管真空下的创新业务。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真空的存在为不同类别金融创新借助市场割裂从事监管套利提供了沃土,推动了风险隐藏和积累。这里所说的监管真空主要指两方面,一是基本没有监管的创新业务,二是缺乏统一监管的创新业务。前者的典型代表是顺应互联网时代而疯狂发展的网络金融和民间金融,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是VC/PE和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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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快速积累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快速发展,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部分业务的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等原因,这类业务也蕴含相当的风险。首先,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其资金来源和投向均在暗箱之中,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风险暴露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违规行为缺少惩戒,易引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其次,互联网金融对计算机、信息存储、数据分析等技术的依赖性很高,且大部分机构不具有灾备能力,技术风险较高;再次,这类机构资本实力较弱,且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关经验,难以抵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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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面创新存在引发局部地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一是处在灰色地带,部分业务还未合法化,交易主体难以受到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集资等业务信用链和担保链较为复杂、资金投向不透明;三是服务对象大多为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小企业或个人,这些客户的资金和信用基础较为薄弱,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若因经济环境波动而大面积出现无法还款甚至“跑路”现象,则易导致局部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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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削弱监管效力。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系统之间及在系统内的各行业之间的监管套利成为许多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利润来源。在目前缺乏协调综合监管的条件下,监管套利行为对监管效力的削弱作用不可小觑。一是金融创新业务一般较传统业务更为复杂,加之部分创新业务的运营机制、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仍不够透明,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套利资金在各系统之间的流动易导致监管目标模糊化、监管政策传导不通畅等问题,削弱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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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掌握信息资源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一是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加剧了“金融脱媒”,会导致货币信用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削弱;二是不受存款准备金政策约束,难以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官方很难获取实际利率,从而加大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意图传导的难度;四是其创造的信用与资产泡沫的形成有密切关系,而这些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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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金融创新是迎合市场需求的产物,有其存在乃至快速发展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其中部分类别的创新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属于违法操作),或是业务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是干扰了正常的调控政策效果,从而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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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俗称“国办107号文”的影子银行监管通知全文下发,重点对影子银行的分类做了明确界定,《通知》中称,目前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而对于监管责任及分工问题,《通知》则强调将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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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被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中,对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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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彭文生认为,对影子银行的规范和监管在短期会造成社会融资的紧缩,抬升非金融部门整体融资成本,对投资需求形成拖累,从而带来经济增长的下行风险。对银行而言,影子银行业务需要一定程度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此造成银行资本金融资需求增加,银行利差扩大,但是总资产扩张速度放缓。社会融资收紧,也会增加非金融部门以及一些金融中介的信用违约风险,降低社会的风险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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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不分家,没有金融的支持,房地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表面上看,从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具体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但事实上,我们看到,从2013年6月起银行业爆发“钱荒”事件以来,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从很大程度上推高了影子银行的融资成本,间接大幅推高了房地产的融资成本,对房地产业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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