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劳动教养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形成、在改革开放时代延续下来的制度。
因镇压反革命而产生
劳动教养直接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它是应对运动中被抓的罪行较轻及无法证明的疑犯的一种惩罚与关押措施。1951年到1953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有30多万人罪行轻微不够判刑又不愿意放,或一时查不清问题,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在全国各单位开展的内部肃反运动(1955-1957年)中,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没有现行破坏活动,很难判刑。
怎么处置这些不能判刑、不够判刑、又不愿意放的人,成了一个大难题。这直接催生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
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出台,这个批示第六条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予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这标志着“劳动教养”这一剥夺自由的制度在中国产生。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全国各地的劳动教养机构随之成立。
“反右”中的扩大化
1957年,毛泽东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反右运动,全国又有55万多人被打成了右派分子。对这些只有“反动”思想而没有行为的人如何处罚? 劳动教养派上了大用场。1957年8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此,劳动教养取得了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
因为劳动教养没有正当程序限制,用起来“方便”,因此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它的对象就不断扩展。作为反右工具出现的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其实将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及在单位里“不听话”的人都囊括进去了,这为后来劳动教养的任意运用提供了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更是肆意扩大适用范围,甚至纷纷下放审批权限。1958年“大跃进”中劳动教养权限已扩展到基层社区,成为基层社区胡作非为的工具。那时提倡全民大办劳教,劳动教养遍地开花,机关、工厂、公社、生产大队都可以自办劳动教养。审批权限的失控,使劳动教养成为彻头彻尾的强者打击、迫害弱者的工具。当年经过正规手续批准的劳教人员近百万,没经过批准的有几百万。
在“三年困难时期”青海死亡劳教人员4159人,占劳教人员数的26.5%;其中3000多人是右派分子,死亡者中右派占72%。由此可知,右派占劳动教养总人数的比例相当高。
至死未离开劳教所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1961年4月,公安部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越左越革命”的政策性导向弱化了规范的效力,释放劳教人员具有极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劳动教养的时限规定事实上没有执行。
1959年,中央给全国下达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仅为3%,即使这个规定也没有执行,青海省只给45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0.2%;1960年中央下达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5%,而青海只解除805名,占2.37%。特别严重的是,在中央提出的“多留少放”政策指导下,被解除劳教的人真的能够回家、回原单位的人极少,而是实行所谓 “解除劳教留场(厂)就业”制度,这其实是第二次劳教。
在这一制度下,许多劳教人员至死没有离开劳教场所,他们的自由被剥夺终身。在此制度下,1957年被劳动教养的“右派”,20多年后才随着所谓“纠正”错戴右派分子帽子得以恢复自由,而相当一部分人则没能熬到那一天。直到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动教养才真正有了期限。
收容“需要劳动教养” 的人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程,追求“法制”成了改革初期的特征,其中就包含了将劳动教养制度合法化的努力。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延续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之效力,它规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这个规定对于什么样的人“需要劳动教养”没有任何规定,是一个空白控权条款,这就给各地、各部门肆意利用劳动教养带来便利。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发布),规定将“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同时建立了所谓的“收容审查”制度。1982 年1月21日公安部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扩大了劳动教养对象。1983年开始的“严打”更使劳动教养严重泛化。
此后,劳动教养的对象又开始扩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在实践中,劳动教养主要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施行了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进一步走向衰落。
劳教缓解信访压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为应对日益严重的信访压力,各级政府为“截访”可谓竭尽全力,其中包括法外惩罚信访者,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劳动教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1998 年),就有严酷的“收容遣送”信访者的规定。通过当时存在的“收容与劳教一体化”的制度,事实上许多被“收容遣送”的信访者惨遭劳教。
从2003年以来,由于收容制度的取消,地方政府就直接对信访者实行劳动教养。对信访者劳动教养的依据常常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劳教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 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以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许多地方,劳动教养甚至成为地方政府打击报复的工具。
本文摘编自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的《劳动教养的历史与废除呼声》 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