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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寄女儿性爱照 请大家「救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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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08: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报╱记者牟玉佩/基隆报导】 2013.05.22 02:58 am
  

Taiwan 基隆市一名母亲在女儿计算机中发现与乐手男友的性爱照,复制后把性爱照片寄给男子的亲友,希望劝他「别再有这种病态的行为」。她女儿与男友因此被同侪当笑话,两人认为名誉被毁,愤而提告,还要求法官「重判她」。


基隆地院最近审结,法官认为被告「爱之却害之」,依妨害计算机使用、散布猥亵物品罪判她五月徒刑,但考量她无前科、动机出于母爱及日后母女可能有误解冰释回复亲情机会,宣告缓刑二年。

这名五十多岁的母亲,发现女儿念大学后成绩一落千丈,沉迷网络及交友。去年四月中旬到廿多岁女儿的住处察看,在女儿计算机中发现与男友的裸露及性爱照,认为一定是被男友要求,她女儿才会跟著模仿色情影带的动作拍照。

她复制照片后,去年五月陆续透过电邮、邮寄等方式,将影像档寄给女儿男友的父亲、妹妹、乐团友人及女儿好友。

开庭时,她说,虽女儿觉得拍性爱照无所谓,但她认为对方的父亲是大学教授,应该规劝儿子,寄给其它人也是要请大家「救救我女儿」。女儿是她亲生的,不会害女儿,这事她错了,甚至愿意坐牢让女儿心里舒服。

不过,事发后她女儿和男友分手,她女儿怨母至深,开庭时只要她出现就不到场。虽然法官想化解她女儿心结,但效果不大。

基隆巿学生辅导谘商中心主任蔡欣宜表示,为人父母一旦发现子女有偏差行为,若成年子女不能接受父母的想法,不妨找孩子信任的对象当沟通桥梁,也可寻求像卫生局心理卫生中心等社会资源协助。

律师林富贵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权利与义务,可限制子女部分自由,包括检查计算机、手机、日记等私人用品,但这项亲权不能滥用,不得妨害孩子正常心理发展。满廿岁的子女,就应尊重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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