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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真理] 基督信仰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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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9: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unning 于 2011-6-13 22:31 编辑

使徒信经 (Apostles' Creed)(轉載自網絡)

1.        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
2.        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
3.        因着圣灵感孕,从童贞女马利亚所生;
4.        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
5.        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里复活;
6.        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
7.        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
8.        我信圣灵;
9.        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
10.        我信罪得赦免;
11.        我信身体复活;
12.        我信永生。阿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9: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基督信仰十大要义
http://tcaccma.org/html/Doctrine/Doctrines01Bible_T.html

1. 聖經是最獨特、最有權威的一本書。 神通過各種方式向人啟示祂自己,而作為神話語的聖經則是神完整無缺的啟示。聖經原卷全無錯誤,且是神逐字逐句所默示的……

2. 神是靈;是合一的、無限的、永恆的、不改變的;神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神是最高的統管者;神是公義、愛、真理 ,神是自由的、聖潔的……

3. 基督耶穌在萬物之先已經存在,從亙古直到到永遠。祂是神,卻道成肉身,成為人的樣式;他有人性,卻不會犯罪;祂是道路、真理、生命,祂是復活的主,是萬主之主,萬王之王……

4. 聖靈是三位一體真神中的一個位格。聖靈參與創造、啟示;借聖靈生下聖者耶穌;聖靈叫人知罪、使人重生,祂安慰人、為我們代禱,幫助我們成聖……

5. 天使是受造的靈界的生物,其數量不可計數。聖經在記述耶穌的誕生,受試探,受難、復活等事件時都提到過天使的事工;天使也奉差遣為信徒效力…… 

6. 人除了包含“體”這個物質部分外,還有非物質部分:魂和靈。創世記記載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但是人類始祖犯了罪,這是人的墮落的開始…… 

7. 罪是任何與神的性格相背的事情。人的罪性起源于亞當夏娃犯罪,罪導致人與神的隔離。悔改認罪,靠基督加給我們的義免除罪,乃是醫治罪的藥方……

8. 救恩是因基督在十架上為罪人代死而成就的。救恩既滿足了神對公義的要求,又叫一切信祂的人免除了罪的永刑。基督付了贖價,叫我們因信稱義,與神和好,成為天上的國民……

9. 教會是被神呼召出來的一群人,基督耶穌是教會的根基。教會在世界上存在的目的是榮耀神、傳福音、造就更多聖潔的基督徒、彼此關懷照顧,且在世界上行善……

10. 末世始於教會被提,接下去是七年大災難;待災難過去,基督回到地上來,順利管理祂的國度一千年;不信的人復活受審判,信的人復活得永生;最後就是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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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9: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韦斯敏斯德信条
http://www.jonahome.net/files/ldxt/sxyd11-09.htm

  自伊利莎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请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文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 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卅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1.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2.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3.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4.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5.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韦斯敏斯德信条
  
  第一章  论圣经
  
  一、本性之光与创造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他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他的旨意;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于是,神先前向他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故圣经成为我们最必要的。

  二、在圣经,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卅九卷,新约廿七卷(书名于此从略)。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三、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属圣经正典,因此(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

  四、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乎神(他是真理的本身)是圣经的著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证的感动与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符合,全体的目的(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以及全体的完整,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言的证据。虽然如此,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藉着并同着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

  六、凡神关于他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藉着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会行政的某些详情,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

  七、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是不学无术的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

  八、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所写的旧约,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约时代各国最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教会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兴味,并以敬畏神的心,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成各国的通行语,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他,并藉着圣经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

  九、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那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了的经文,藉以查究和明了其真义。

  十、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
  
  第二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一、神是独一永活的真神,他的实在完全是无限的。至纯之灵,眼不能见;无体,无肢体,无情欲,无变化,广大无边,永远,不可思度,全能,全智,至圣,最自由,完全自存,他为自己的荣耀,按照自己不变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最慈爱,恩惠,怜悯,忍耐,有丰盛的善良与真理,赦免罪孽、过犯与罪恶;是那殷勤寻求他的人的赏赐者;同时,他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恨恶诸恶,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

  二、神在自己里面,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荣耀,善良,祝福;单独在自己里面,并对自己是完全满足的,不需要他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但只在他们里面,藉着他们,向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他自己的荣耀:他是万有的独一根源,万有都是属于他,藉他而立,归于他;并且在万有之上有至高统治权,藉他们,为他们,并在万有之上行他自己所喜悦的事。万事在他面前都是赤露敞开,昭然若揭;他的知识是无限的,毫无错误,并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没有任何事物对他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他在自己的一切计划、作为和命令中都是至圣的。天使、世人、以及别的受造之物,必当将他的美意所求于他们的敬拜、事奉、或顺从都归给他。

  三、在神的统一性内有属于一本质、权能、永远的三个位格,即为父的神,为子的神和为圣灵的神。父不属那一个,既非所生,亦无所由出;子永远由父所生;圣灵永远由父和子而出。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一、神从永远,本他自己旨意的至智至圣的计划,自由、不变地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但根据此点,神绝非罪恶之源,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并未废弃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确立。

  二、虽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事;可是他预定任何事,并非因预知未来的事,或预见在某种条件下要成的事。

  三、按照神的定旨(圣定),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选定得永生,并其余者被预定受永死。

  四、神如此选定和预定的这些天使和人,都是经过个别地又不可变地计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既不可增,又不可减。

  五、在人类中蒙神选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他永远与不变的目的,和自己意志的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到永远的荣耀。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宠与慈爱,并非由于神预见他们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中的耐久性,或以被造者中其他任何事,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动因,总之这都是要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

  六、神既指定蒙选召者得荣耀,所以他便藉着他自己意志的永远与最自由的宗旨,预定了达此目的的一切手殷。蒙选召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到了适当的时候,由于圣灵的工作,选召他们对基督发生有效的信心: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藉着信,得蒙他能力的保守,以致得救。除了蒙神选召的人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与得救。七、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乃是按照他自己意志不可测的计划,随心所欲施与或保留慈爱,为了他在受造者身上彰显主权能力的荣耀之故,他就乐意放弃他们,并指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他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

  八、此预定的教义至为深奥,所以当特别慎重并留心处理,好叫凡听从神在其圣言中所启示之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永远蒙拣选。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提供了谦虚、勤勉与丰富安慰的题材,对神就提出赞美、敬畏与赞叹的题材。
  
  第四章  论神创造之工
  
  一、为父、子、圣灵的神,为彰显自己的永能、智慧与仁爱的荣耀,就欢喜起初从无中创造原始的世界,并其中一切有形无形的事物,需时六日,并都甚好。

  二、在神造了一切其他的被造物之后,就造了人,男人女人,他们拥有理性的与不朽的灵魂,又本着自己的形象赋与他们知识、仁义和真圣洁,虽有神的律法写在他们的心里,且有履行律法的能力,然而在干犯(律法)的可能性之下,即被任凭自己的意志,所以这意志是可以改变的。除了这在他们心中所写下的律法以外,他们受到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命令;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能得到与神相交的幸福,又能统治被造之物。
  
  第五章  论神护理之工
  
  一、万物的伟大创造者神实在是藉着他的至智与圣洁的护理,根据他无谬的预知,自己意志的自由与不变的计划,又为了叫自己的智慧、能力、正义、善良与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来保持、指导、处理并统治一切被造者,他们的行为以及所发生的事,从最大的以至最小的。

  二、万事万物虽然在神(第一原因)的预知与圣定的关系内,毫无变更而准确地发生:但神用同一的护理,根据第二原因的种类,必然地、自由地、或偶尔地来规定所发生的事。

  三、神在他普通的护理中虽使用手段(方法),但他也随己意,不用手段,超乎手段,并反乎手段,自由行事。

  四、神的全能、莫测的智慧与无限的善良在他的护理中如此彰显,甚至延及(人类的)第一次堕落,也以各样的配合,为了神自身的圣旨的缘故,对那些罪予以最智慧最有能力的限制,并且支配管辖诸罪;然而罪是从受造而出,绝不是由神而出。神既至圣至义,故绝非亦不能力罪恶之源,或罪恶之赞同者。

  五、最智慧、公义与恩慈的神时常让他的儿女有时遭受多方的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为他们以往的罪惩罚他们,或向他们启发败坏的潜力,和他们内心的诡诈,为要使他们谦卑:又使他们更进一步地与神亲近,不断地依靠神,使他们更加儆醒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时机,以及为了其他各种公义与圣洁的目的。

  六、论到那些因以往的罪而盲目顽固的邪恶与不敬虔之人,为公义审判者的神,不但不施恩给他们(藉此恩典就能光照他们的悟性,影响他们的内心);而且有时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因他们败坏的缘故就使他们遇到犯罪的时机:同时把他们交付给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与恶魔的势力。因此,他们甚至在神所使用令别人软化的手段之下,反而令自己刚硬。

  七、神的护理之工既然普及一切受造之物,更用特别的方法照顾面他的教会,并为教会得益而处理万事。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神愿意按照他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

  二、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上堕落了,于是死在罪中,并且灵魂和身体的一切才能与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此罪的孽就归给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就遗传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

  四、从这个原始的败坏中,主出一切的现行过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败坏性,我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无能力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

  五、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此败坏性虽然藉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就将罪责归给罪人,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与律法的咒诅,如此服在死权之下,受精神的、暂时的、与永远的一切痛苦。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一、神与受造者之间的距离是如此遥远,甚至虽有理性的人都当顺服神为其创造者,然而若非藉着在神那方面的自动谦就,他们绝不能从神有所获得,作为他们的祝福与赏赐,神愿意用立约的方法来表明他这种俯就。

  二、神与人所立的初约乃是行为(工作)之约,以完全的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神在此约中将生命应许给亚当;并在他里面应许给他的后裔。

  三、人既因堕落使自己不可能藉此约得生命,主就愿意立第二约,普通称为恩典之约。他凭此约将生命与救恩藉耶稣基督白白赐给罪人,要他们信耶稣基督而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能相信。

  四、此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往往以遗命的名称说明,乃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之死,并指出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产业及其所属的一切事。

  五、此约在律法时代与福音时代的实施各有不同。在律法时恩约之实施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的羔羊,以及传给犹太人的其他预表和礼仪,都是预指那要来的基督,而且这些在当时是够用而有效的;藉着圣灵的活动,来教诲并建立选民对所应许的弥赛亚有信心,藉着他才能得着完全的赦罪,与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

  六、在福音时代,当实体基督彰显的时候,实施此约的条例乃是圣道的传扬、洗礼和主餐之圣礼的执行;这些条例为数虽少,而且在实施上更为单纯,又少有外表的光荣,然而在这些条例中对万国,连犹太人带外邦人,更充分地阐明了证据与属灵的效力。此约称为新约。所以是有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恩典之约,乃是在不同的时代只是一个而又相同的约。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神按他永远的旨意,选定他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之间的中保;为先知、祭司、和君主,教会的元首和救主,承受万有的,审判世界的,神从永远就将百姓赐给他为后裔,而且到了时候,藉着他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

  二、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既是惟一永远的神,与父同质同等,及至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人性,连人性所具有的一切本质,和共有的软弱于已身,只是无罪;他藉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的胎中用她的本质成孕。所以完整无缺,而又是相异的二性,即神性与人性,毫无转化,合成或混合,不可分地结合于一位格之内。这位就是真神真人,却是一位基督,神人间的惟一中保。

  三、主耶稣既如此在人性与神性上联结,就受无限量之圣灵的洁净与恩膏;既在他里面有智慧和知识的一切宝藏,父就喜欢叫一切的丰富住在他里面。其目的乃是藉着他的圣洁、无恶、无玷污,并所充满的恩典和真理,使他得以全备,以便执行中保和保证人的职分。这职分并不是他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召而任此职,父把一切的权柄和审判交在他手中,并且命令执行之。

  四、主耶稣极其乐意担任这职分;为了执行这职分,所以他生在律法之下,而且完全成就了律法,在他的灵魂里直接忍受了最大的痛苦,在他的身体中受了极疼痛的苦楚,被钉而死;被埋葬,暂处于死权之下,但未见朽坏。第三天他带着受苦时的同一身体从死里复活;又带身体升人高天,坐在他父的右边,为我们代求;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

  五、主耶稣凭他完全的顺服并牺牲自己,藉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来完全满足他父的公义;为父所赐给他的人非但获得和好,也获得天国永远的基业。

  六、救赎之工虽未在基督成肉身之前实际完成,但救赎的实力、效果与利益,却从世界之初藉着那些应许、预表,与祭物继续传给历代神所拣选的人:在这些应许、预表和祭物中,他被显明为击破蛇头的女人后裔,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羊,是昨日、今日、以后永在的基督。

  七、基督按着他的神人二性,来执行他为中保的工作;藉每一性作其固有的事,但有时在圣经中,由于基督位格的一致性,所以地位格中的此一性固有的事,也归属于彼一性。

  八、基督对那些得蒙救赎的人,就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应用在他们身上并传达给他们:为他们代求,藉圣道将救恩的奥秘启示给他们;藉着他的灵有效地劝勉他们相信而顺服;藉着他的道和他的灵来管理他们的心;藉着他的全能全智,来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与他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趋向善恶,也不受本性绝对的必然所决定的去行善或作恶。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悦的事,但那所有性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状态中堕落。

  三、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

  四、当神使罪人改心并把他迁移至恩典状态中时,神就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解放出来,并惟独藉着他的恩典,使他有行属灵善事的意志与能力;但因为他尚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恶。

  五、惟独在荣耀状态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与不可改变的自由,以致向善。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一、凡神所预定得生命的人,而且只有这些人,他喜欢在指定与悦纳的时候,本着他的道与灵,有效地召他们出离本性之罪与死的状态,而到耶稣基督的恩典与拯救中。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光照他们的心,以致明白有关神的事,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更新他们的意志。用他的大能使他们决定向善,并有效地吸引他们来就耶稣基督。但他们来是极其自由的,因他们的决志是被主的恩造成的。

  二、此有效的恩召是惟独出于神白白的与特别的恩典,丝毫不是由于在人里面预见什么。因人在这恩召上全属被动,及至被圣灵感化和更新,他才能回应此召,并接纳在此恩召中所提供和传达的恩惠。

  三、死于幼年被选的婴孩,已被基督藉圣灵而重生得救了,圣灵何时,何处,用何方法作工,皆随己意。另有一些在外部未能蒙神话语呼召的选民,也都照样得救。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他们虽然蒙神话语的呼召,或许有圣灵一些普通的感动,但他们并未真正归向基督,所以不能得救。不承认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别的方法,不拘如何殷勤按照自然之光与自己所承认的宗教来过生活,也不能得救。若主张说他们可以得救,乃为有害且极其可憎的事。
  
  第十一章  论称义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来的人,也白白称他们为义。神称他们为义并不是藉着将义注入在他们里面,乃是凭着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并接纳他们为义人。并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何成就,或因他们所行的,惟独因基督自己的缘故;并非由于将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在听福音上的顺服归属给他们,就算为他们的义;乃是藉着将基督的顺服与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归给他们,以致他们才能凭信心接纳他,并安息在他的义上: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所赐的。

  二、如此接受并在基督和他的义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凭藉(手段);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并不是单有信,也伴随着一切别的拯救之恩,而且这信心并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

  三、基督凭着他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如此被称为义之人的罪债,并为他们献上适当的、真实的、圆满的祭来满足父神的公义。然而基督既为他们被父神赐下,而且他的顺服与满足就当作是他们的,被父悦纳,二者是白白赐给的,并非因他们里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白白的恩典,为的是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慈,在罪人称义上可以得着荣耀。

  四、神从创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称一切选民为义,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为他们的称义而复活了;虽然如此,但他们必须等到圣灵在适当的时候,实际将基督赐给他们,才得称义。

  五、神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他们虽然永远不能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但他们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们若不自卑、认罪、求饶、并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脸的光照。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
  
  第十二章  论儿子的名分
  
  神在他的独生子里,并为了他独生子耶稣基督的缘故,将得儿子名分的恩典,赐给凡被称义的人,藉此他们被归入神子民的数目中,得享神众子的自由和权利。他们身上有神的名字,接受那为儿子名分的灵,但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呼叫阿爸父;蒙父的怜悯、保护、供养和管教,但永不被撇弃,反受印记,等到得赎的日子来到,承受应许,力神永远救恩的后嗣。
  
  第十三章  论成圣
  
  一、凡蒙有效恩召而被重生的人,既在他们里面创造新灵和新心,就更因基督的死与复活,藉着道并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使他们个人实际成圣。罪身的权势被毁坏,属乎肉身的各种情欲逐渐衰弱而被治死,而且他们在一切得救之恩上越发活泼而得坚固,以致得到实际的真圣洁,人非圣洁不能见主。

  二、此成圣之工虽是贯彻于整个人性之内,但在今生不得完全。在每一部分之内仍有些腐败性的残余存在;因此(在信徒心中)常有继续与不可和解的战争,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
  三、在此战争中,那残存的腐败性虽一时甚占优势,然而那蒙神重生的部分,藉着从基督成圣之灵所得不断供应的能力,终必得胜;如此圣徒在恩典中有长进,敬畏神得以成圣。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一、信心的恩惠乃是基督的灵在蒙神拣选之人心中所作的工,使他们相信以致灵魂得救;这信心是通常由听神的道而发生的,而且藉着神道的宣扬,圣礼的执行和祈祷而得增长并坚固。

  二、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凡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都为真实,因为神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又当按照圣经中各段章节所说的去行。即顺服其命令,畏惧其警戒,持守神在其中所赐为今生和来生的应许。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乃是凭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依靠基督而得称义、成圣、和永生。

  三、此信心的程度不同,或强或弱,虽多次多方受打击,被挫折,但终必得胜;并在多人里面增长,以致藉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获得充足的信心。
  
  第十五章  论得生命的悔改
  
  一、得生命的悔改乃是一种福音的恩惠。所以凡传福音的人,不单传相信基督的道理,也应传悔改的道理。

  二、罪人藉着悔改,不但看见又觉悟到自己的罪与神的圣性和义律相违反的危险,而且也看到又觉悟到自己罪的污秽可惜,罪人既明白神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显的恩慈,就为自己的罪忧伤而恨自己的罪,以致转离一切罪恶归向神,又立志竭力在神所有的诫命中与他同行。

  三、悔改虽然不能算作对罪的偿还,或得赦免的主因,因为罪得赦免乃是神在基督里白白的恩典;但悔改对所有的罪人是必要的,因为没有悔改,人不能得赦免。

  四、小罪不能因其小,而不被定罪;大罪不能因其大,而令真心悔改之人沉沦。

  五、人不应该以概括的悔改为满足,竭力为自己特殊的罪而特别悔改乃人人的本分。

  六、人人都当向神私自认罪,祈求赦免,由此,并由于离弃罪恶,他就必蒙怜悯;所以得罪弟兄,或基督教会的人,就当藉着私自或公开的认罪并为罪忧伤,甘心向那受触犯的人表示悔改;于是那受触犯者,就当与他和好,且以爱心接待他。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只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没有圣经的根据,专凭人盲目的热心,或以善良意图为口实而设计出来的事,并非善行。

  二、这些因遵守神之诫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实与证据:信徒藉以表示他们的感恩,坚固得救的确信,造就弟兄的德行,美饰所承认的福音,堵往敌人的口,而归荣耀与神。因为他们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既结出成圣的果子,结局就得永生生。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完全由于基督的灵。信徒为要达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此同一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头活动,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他的美意。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懈,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分;反倒应当殷勤,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

  四、那些今生在顺服上能达到最高阶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绝不能超过神所要求的,而作出比那更分外的事,因为他们在许多所应尽的本分上都有所亏欠。

  五、我们不能凭着善行从神的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在善行与未来的荣耀之间有极度的不均衡,而且在我们与神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我们既不能凭善行叫神得益处,又不能补偿我们以往的罪债;我们尽力而为,我们只不过是尽我们当尽的本分,乃是无用的仆人;因为凡是善良的行为都是出于神的灵:凡是我们所作的,都有玷污搀杂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以经不起神严格的审判。
  六、然而,信徒的人格既藉基督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他里面蒙悦纳。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毫无暇疵,无可指摘:乃是说,因为神在他儿子里看那些善行,这些善行虽有许多弱点和不完全,但出于至诚,他就喜欢接纳并加以报答。

  七、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的本身来说,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然而他们若忽视善行便更为有罪,不讨神的喜悦。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守
  
  一、凡神在他爱子里收纳,并用他的灵有效地召选而成为圣洁的人,虽不能完全,也不能至终从恩典的地位中堕落;反要保守这地位,一直到底,永远得救。

  二、圣徒的这种坚守到底,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在乎从父神白白而不变之爱所流出之拣选预旨的不变性;也在乎耶稣的功德和代求的效力;由于圣灵的同在和神的种子在他们里面,并由于恩典之约的本质。从此也生出耐久的确实性与无谬性。

  三、然而圣徒由于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心中仍存的败坏优势,并忽视他们坚守的方法,可能陷于大罪之中,并一时在其中继续。因此触犯神的怒气,令圣灵担忧,剥夺了所受的恩慈和安慰,使心变为顽固,良心爱伤,损害并毁谤他人,自取今生的审判。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一、伪善者以及其他未重生的人,虽可凭虚伪的盼望和肉体的自负,以为自己是在神的爱顾和得救的状态中而自欺;这种希望终必落空,但那真相信主耶稣,诚实爱他,以无愧的良心竭力在神面前行事的人,今生可以确实知道他们是处于蒙恩的地位上,并且在神荣耀的盼望中欢喜,这盼望永不致叫他们羞愧。

  二、这种确信,并非以可错谬的希望为根基之空幻推测的与盖然性的确信,乃是以救恩诸般应许的真理,所应许之诸般恩惠的内证,和那赐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的见证为根基之无谬信仰的确信。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非属于信仰的本质,所以真信徒在获得此确信之前,要长久的等待,经过许多困苦奋斗;然而,真信徒由于圣灵得知神所白白赐给他的事,他可不用特殊的启示,正当使用通常的手段,便可得到此确信。所以信徒都当分外殷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因此他的心便在圣灵的平安与喜乐中,在爱神与感谢神上,并在顺服之义务的能力与喜乐上逐渐增长,这些都是此确信的果实。此确信不致令人倾于放荡。

  四、真信徒对于自己得敕的确信可能有种种不同的动摇、减少、或间断,如因忽略而未能保守:或因坠入损害良心而使圣灵担忧的某些特殊罪恶中,或因突如其来的试探,或神收回他笑脸的光照,甚至让敬畏神的人行走在黑暗中,而无亮光;但他们并非完全缺乏神在他们心中所赐的生命之种子与信仰的生命,爱基督和爱弟兄的心,内心诚实和尽本分的良心。从这些事,由于圣灵的工作,此确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恢复,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不致完全绝望。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一、神给亚当一个律法作行为之约,神藉此约来束缚他和他的后裔,来亲自、完全、切实并永远顺服他;遵守此约予以生命的应许,破坏此约予以死亡的威吓;神又赐给亚当遵守此律法的能力与成就力。

  二、此律在亚当堕落之后,仍为完全之义的准则,并如此成为神在西乃山所颁布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的十诫;头四诫是我们对神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是我们对人的本分。

  三、除此律(通常称为道德律)之外,神喜欢把礼仪律赐给尚为幼稚教会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征的仪式:一方面是关龄礼拜的,预表基督和他的恩惠、行为、苦难和恩益;一方面是提示种种道德义务的训令。这些礼仪律在今日新约时代都废止了。

  四、神把以色列民当作一个政治体,所以又赐给他们种种的司法律。这些司法律都随着以色列国同归于尽,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现今不再有任何约束。

  五、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未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
  六、真信徒虽不在为工作(行为)之约的律法下得称为义或被定罪: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或别人都大有用处。即律法乃生活的规律,使他们知道神的旨意和他们的义务,指示、约束他们照着去行。又因令他们发现他们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上有罪的败坏,当他们按律法检查自己的时候,就越发知道罪,为罪而谦卑,以致憎恶罪,同时更明确认识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顺服。照样,律法对于重生的人去防止腐败,禁止罪恶上也是有用的。又因律法的威吓,就指出他们的罪所应得的,虽然得免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因罪的缘故在今生要受苦。照样,律法的应许也指示他们,神喜悦人的顺服并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不是因行工作之约的律法而得,所以人行善弃恶,是因律法勉励他行此弃彼,这不足以证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七、上述律法的用处也并不与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驰,乃与之巧妙融和。基督的灵制服人的意志,并赐以能力,使他甘心乐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启示要行的那些事。
  
  第廿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福音时代的信徒所获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罚、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又使他们脱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的胜利、并永远的定罪;又使他们自由接近神、顺服神,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这一切对于律法时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权利;但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扩大了,因他们已脱离服从犹太教礼仪的轭,更坦然无惧地接近施恩宝座,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律法时代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满。

  二、惟独神是良心的主,在信仰或崇拜上凡与圣经相反,或在圣经以外属乎人的教训与命令,就是卖掉良心的真自由:若勉强人不加理解的相信,又要求人绝对的、盲从的顺服,这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和理性。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怀着恶欲,就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以圣洁和公义服事他。

  四、因为神并未企图破坏他所制定的权柄,和基督所获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的人,若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其合法的执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反天性,或有关信仰、崇拜、行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则,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权柄,或如此等之错谬见解与行为,或在本质上,或在公义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对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外部安全与次序有妨碍的意见与行为开发,均可受教会的谴责并经由国家执政者的权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廿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一、人之本性指示一位在万有之上的主宰,又有至上的主权,本为善,又向万人行善的神,因此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尽意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事奉他。但敬拜真神,蒙他悦纳的方法,就是他自己所设立的,又受他自己所启示的旨意之限制,我们不可按人的想像和私见,撒但的提议,或以任何可见的表象,或其他非圣经所规定的方法来敬拜神。

  二、惟独为父、子、圣灵的神当受宗教的敬拜,天使、圣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当受敬拜。人类堕落后的敬拜并不是没有中保的,也不是凭着任何其他别的仲裁,乃惟独以基督为中保。

  三、感谢的祈祷既为宗教礼拜的主要部分,所以神吩咐万人祈祷,为求祈祷蒙垂听,就必得奉圣子的名,凭圣灵的帮助,遭神的旨意,以悟性、谦卑、热心、信心、和恒心去求;出声祈祷时,就当用人所明白的言语。

  四、当为合理的事祈祷,并为现存的,或将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祷;但不可为死人祈祷,也不可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祷。

  五、以虔诚敬畏之心来朗读圣经;纯正的讲道,以理解、信心、和敬虔来正当听神的话而顺服神,心被恩感歌唱诗篇。正当执行或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均为一般敬拜神的部分;此外,如宗教的宣誓、誓愿、严肃的禁食,以及特殊时节的感恩等,都当按时期与季节,以圣洁和敬虔的方式举行。

  六、宗教礼拜中的祈祷以及其他任何部分,现今在福音时代,既不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亦不因地域与方向而蒙悦纳;乃要随地以心灵和诚实敬拜神,每日在个人家中,独自在隐密处;且更加严肃地在公共聚会中敬拜神。当神以其圣言或护理召聚公共聚会时,就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放弃。

  七、按一般规定来说,为敬拜神而取出一适当分配的时间这件事,乃属自然之理;所以神在圣经中以积极的、道德的、和永久命令,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吩咐各世各代的万人向他遵守此日为圣日。这圣日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之前为一周的末一日,自从基督复活之后,这日改为一周的头一日,这在圣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要继续下去,此为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之末。

  八、所以当向主守此安息日为圣,人人要适当准备自己的心,事先整顿日常用务,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言谈、思想、属世的职务和消遣,保守圣洁的安息;也要用全部时间举行公私礼拜,并履行必须的与怜悯的义务。
  
  第廿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礼拜的一部分,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

  二、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然而,在旧新约圣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宣誓是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当遵行。

  三、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又能而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宣誓来约束自己。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

  四、宣誓当用浅显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或心理保留(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宣誓并不负有犯罪的义务,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纵使令宣誓者受亏损,也必得履行;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废弃。

  五、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用类似的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

  六、除了对神以外,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为了许愿被接纳,就当从信仰与义务的良心发出,对所蒙受的怜悯心存感谢,或为求的已经得着而感谢;藉此自己必须尽的本分,或对其他的事,在适当的范围与期间内,应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应许给能力而去实行的事。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自愿贫困,或修道者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阶,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
  
  第廿三章  论民事长官
  
  一、为全世界至高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

  三、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

  四、为民事长官祈祷,尊敬他们的人格,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教会人员亦当顺从;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藉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
  
  第廿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并防止污秽不洁。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部可以结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藉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若鳏寡要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要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第廿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代(在律法时代仅限于一个民族)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为凡承认真实宗教者,以及彼等之子女所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神的家族,在此以外是没有得救常例的可能性。

  三、基督为了召开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之末,就把牧职、圣言以及神的典章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按照他的应许,藉着自己的临在和圣灵,为达成目的而使之生效。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不显明。作此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之差异,乃是根据其所教导并接纳之福音要理,所执行的仪式,并所守的公共礼拜的纯正程度之多寡而定。
  五、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有些教会简直不是基督的教会,腐败到成为撒但的会堂的程度: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神旨意敬拜他的教会。

  六、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无元首。不拘怎样说,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乃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灭亡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
  
  第廿六章  论圣徒相通
  
  一、凡藉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众圣徒,就在基督的恩惠、受苦、死亡、复活以及荣耀上彼此有交通,又为助成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之互相益处而履行公私的义务。

  二、在信仰的承认上为圣徒的,就当在敬拜的事上维持一圣洁的团契与交通,又当举行其他属灵的聚会,为求得共同的造就;又当按各人所能和所需,在物质的事上彼此帮助。这种圣徒相通,要按照神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称呼主耶稣之名的人。

  三、圣徒与基督所有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任何一方面与他平等,若如此主张乃为不虔或亵渎。圣徒间彼此相通并不侵狙各人对自己所有物持有的权利或所有权。
  
  第廿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与印证,由神直接所设立,为要表征基督和他的恩惠,并坚持我们在他里面的关切;又在属教会的人与世界其余的人之间设立一可见的区分;并且按照神的话,在基督里严肃地服事神。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与表征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言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一圣礼的名称与劝效可归其他圣礼使用。

  三、在正当执行的圣礼中所表示的恩典,并非由于圣礼的本身所给与的任何效力,亦非在乎执行圣礼者的虔诚或存心,乃在乎圣灵的工作,和设立圣礼的话语,在此话语中含有吩咐人使用圣礼的命令,又给那配领受圣礼者得福益的应许。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设立了两个圣礼,即洗礼和主餐;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牧师执行外,任何人不得执行。

  五、旧约的圣礼关于属灵之事所表征的,与新约的圣礼在本质上相同。
  
  第廿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乃耶稣基督所制定的新约圣礼,非但为严肃承认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会,且亦对他表明并印证恩约,与基督联合、重生、赦罪,藉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此圣礼乃基督亲自指定,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

  二、在此圣礼中所用的外部物质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当奉父、子,和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

  三、在受洗者头上浇水或洒水就是正当地施行洗礼,无须将受洗者浸入水中。

  四、非但实际承认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当受洗,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婴孩,也当受洗。
  五、轻视或忽略洗礼,虽为大罪,但恩典与救恩和洗礼并无不可分之关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或凡受洗者无疑都重生了。

  六、洗礼的效果并不系于洗礼执行的瞬间;然而,若正当使用此礼,圣灵非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也按着神自己美意的计划,在他指定的时间,向所应领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实际显明之并授予之。

  七、洗礼对任何人只执行一次。
  
  第廿九章  论主的晚餐
  
  一、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制定了他的血与体的圣礼,称之为主的晚餐,在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之末,为的是永远记念他自己牺牲之死,保证真信徒在其中所应得的一切恩益,并在他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更进一步对主尽应尽的本分。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基督有交通,并彼此交通的一种联系和保证。

  二、在此圣礼中并非基督被献给父神,亦非为活人死人的赦罪而献上现实的牺牲,只是记念主一次在十字架上献上他自己,也是以赞美向神献上属灵的祭物。所以天主教所称之弥撒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仅一次的献祭,就是为选民的众罪所献独一的挽回祭。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派定教牧者向会众宣告他的制度之言,祈祷、祝福、饼与酒,于是分别为圣,以后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怀来(他们自己领受),将二者分给领圣餐者,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者。

  四、个人弥撒,就是单独从神甫和任何人所领受的圣礼,或拒绝信徒领受主杯;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藉口而将圣品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并基督的制定相背。

  五、根据基督所定的用途,被正当圣别的此圣礼中的外部物质(饼与酒),有时是真实的,但可是只能在典礼方面来说,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如此的联属,以致这圣品被称为所表明基督的身体和血;虽然如此,在本质与性质的关系上来说,这些圣品真只是饼和酒,正如从前一样。

  六、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的圣别或他种方法,而变为基督之体与血的本质(所谓化体说)的教义,不但不合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圣礼的特质,又造成各种迷信与粗野的偶像的原因。

  七、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外部参与有形之物时,也是在里面凭信心,不是凭血肉之体,乃是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并以他为粮,和他受死的一切恩益。基督的体和血虽非具体地在饼酒之内,或与之同在,或在其下;然而在灵性方面来说,在此圣礼中,对信者的信仰实在是同在的,正如饼与酒对信徒外部的感官一样。

  无知与邪恶之人虽然领受此礼之饼与酒,但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表明的;由于他们不合理领受主餐,反而干犯主的身体和血,就定自己的罪。因此凡无知与不敬虔之人,既因他们不适宜与主相交,所以他们就不配来赴主的筵席,若他们仍然如此,他们就大大获罪于基督,因此他们不能领受圣餐,或被准许领受。
  
  第卅章  论教会的惩戒
  
  一、为教会之王与元首的主耶稣已将教会行政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但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

  二、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权柄,本着神的道和惩戒,对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按情形之所需,藉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向悔改的罪人开放天国。

  三、教会为了矫正或获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避免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证,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必须实行惩戒。

  四、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的目的,教会职员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劝戒,一时停止圣餐,并除教。
  
  第卅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的聚集。

  二、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

  三、教义争论,良心问题,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断制定的权威。

  四、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

  五、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第卅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一、人的身体死后归土,而见朽坏。但灵魂(既不死,又不睡眠)却永存不灭,所以立刻归返赐灵的神。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在圣洁上得以安全,就被接入高天,在荣光中得见神面,在那里等候身体的完全得赎。恶人的灵魂要被抛在地狱里,留在痛苦与完全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审判。除此两处以外,圣经并未言及灵魂离开身体,别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人不死,却要改变;凡死了的人都必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不是别的,这身体与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

  三、恶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权能,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灵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的荣耀身体相似。
  
  第卅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一、神已经定了日子,藉耶稣基督——父神已将一切审判的权柄交给他—凭公义审判世界。在那日,非但堕落的天使要受审判,就是凡活在世上的众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行为有所陈述,按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二、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神怜悯(恩惠)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遗弃者的处罚上,彰显神公义的荣耀。那时义人必入永生,领受从主而来之喜乐与愉快的丰满;但那不认识神、不顺从耶稣基督的恶人,必被仍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他权能的荣光,受永远灭亡的刑罚。

  三、基督既为了阻止众人犯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就令我们确信将来必有审判之日:所以他不叫人知道那日子,为的是叫人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时常儆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时辰主要来;就叫他们预备说:主耶稣阿,我愿你快来。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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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9: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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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第一章     圣经
(2)   第二章     神与三位一体
(3)   第三章     神的旨意
(4)   第四章     神创造之工
(5)   第五章     神护理之工
(6)   第六章     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7)   第七章     神的约
(8)   第八章     中保基督
(9)   第九章     自由意志
(10) 第十章     有效的恩召
(11) 第十一章   称义
(12) 第十二章   儿子的名份
(13) 第十三章   成圣
(14) 第十四章   得救的信心
(15) 第十五章   悔改而得永生与救恩
(16) 第十六章   善行
(17) 第十七章   圣徒的坚守
(18) 第十八章   得救的确据
(19) 第十九章   神的律法
(20) 第廿章     福音及其影响
(21) 第廿一章   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22) 第廿二章   敬拜与安息日
(23) 第廿三章   符合圣经的宣誓与许愿
(24) 第廿四章   执政者
(25) 第廿五章   婚姻
(26) 第廿六章   教会
(27) 第廿七章   圣徒相通
(28) 第廿八章   浸礼与主餐
(29) 第廿九章   浸礼
(30) 第卅章     主餐
(31) 第卅一章   人死后的状况与死人复活
(32) 第卅二章   最后的审判


第一章   圣经
一.关于所有得救的知识、信心及顺服,圣经乃是唯一充分、明确、无谬的准则(提后3:15-17;赛8:20;路16:29-31;弗2:20)。本性之光(注)和创造、护理之工,原彰显上帝的仁爱、智慧和权能,使人无可推诿(罗1:19-21;2:14-15;诗19:1-3);但它们并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与人;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来,向教会晓喻祂的旨意(来1:1);以后主为了更好地保守并传扬真理,且为了更加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因此,圣经乃为至要,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方法,如今已经止息了(箴22:19-21;罗15:4;彼后1:19-20)。
注:在这里“本性之光”是指上帝造人时给人的良知、理性和知识。
二.圣经,即上帝的圣言,包括旧新约各卷书,其名称为:
旧约的各书卷为: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
新约的各书卷为: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一书、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犹大书、启示录。
这些书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与生活的准则(提后3:16)。
三.通常称为旁经的各卷,并非出于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属于圣经正典;因此,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任何权威性,只能当作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路24:27,44;罗3:2)。
四.圣经的权威性应当受到人的信服,这权威性并不倚赖任何个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完全在于其作者上帝,祂就是真理本身。所以,既然圣经是上帝的话(彼后1:19,21;提后3:16;帖前2:13;约壹5:9),我们就应当接受。
五.我们可能因教会的见证受感动和影响,从而以高度尊重和敬畏之心珍视圣经(提前3:15)。圣经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契合,整书的目的(就是将一切荣耀都归给上帝),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和其它许多无可比拟的优点,及整卷书的全备,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话;虽然如此,我们得以完全信服并确知圣经无谬的真理性和上帝的权威性,乃是由于圣灵的内在之工,祂藉着上帝的圣言,并与上帝的圣言一道在我们心里作证(约16:13-14;林前2:10-12;约壹2:20,27)。
六.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须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必然隐含在里面;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还是人的遗传,任何时候都不得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
然而,我们承认,要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人得救的知识,圣灵内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约6:45;林前2:9-12);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注一),所以可以根据自然之光(注二)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林前11:13-14;14:26,40)。
注一:例如聚会时间、地点或座位的安排等等。
注二:“自然之光”是指本性之光和创造护理之工所启示的。
七.圣经中所记各事本身并不都是一样明显,对各人也不都是一样清楚(彼得后书3:16);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并遵行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载而详论,以致不仅有学识的,而且无学识的,只要正当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注),就都可以有充分的理解(诗19:7;119:130)。
注:“蒙恩之道”是指:圣经,祷告,团契,敬拜,圣礼等上帝用来赐予我们恩典的途径。
八.希伯来文(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旧约(罗马书3:2),和希腊文(新约时代各国最通用的文字)新约,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并且其纯正因上帝特别看顾和护理而在历代得以保守,所以它们是真实可信的;一切有关宗教的辩论,教会最终都当诉诸圣经(赛8:20)。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而他们都有权利拥有圣经,并从中得益,而且上帝也吩咐他们存敬畏的心去诵读查考(徒15:15;约5:39),所以,圣经所到之处,都应译成当地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8),使上帝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各地选民的心中,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悦纳的方式去敬拜祂,并可以因圣经所赐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西3:16)。
九.解释圣经无谬的规则,就是以经解经;因此,当我们对圣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只有一个,不是多种),就当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经文来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16)。
十.要判断一切宗教的争论,审查一切教会会议的决议、古时作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经历,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裁决者,除由圣灵默示的圣经以外,别无其它。圣经是我们信仰的最终仲裁(太22:29-31;弗2:20;徒28:23)。
 
第二章   上帝与三位一体
一.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是独一的上帝(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耶10:10;赛48:12);自有永有(出3:14),其存有和完全都是无限的,祂的本质惟独祂自己才能测透(伯11:7-9),祂是至纯之灵(约4:24),无形(提前1:17;申4:15-16)、无体(约4:24)、无欲,惟独祂永不朽坏,住在无人能接近的光中;祂不变(雅1:17;玛3:6)、无量(王上8:27;耶23:23)、永恒(诗90:2)、不可测度(诗145:3)、全能(创17:1;启4:8)、各方面无限、至圣(赛6:3)、至智(罗16:27)、最自由(诗115:3)、最绝对(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赛46:10;弗1:11),为的是荣耀祂自己(箴16:4;罗11:36);祂极其慈爱(约壹4:8,16),有恩典,有怜悯,恒久忍耐,有丰盛的恩慈和信实,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6-7);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来11:6);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尼9:32-33);祂憎厌诸恶(诗5:5-6),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鸿1:2-3)。
二.上帝拥有一切生命(约5:26)、荣耀(诗148:13;徒7:2)、良善(诗119:68),是可称颂的(提前6:15;罗9:5),本乎祂自身,出于祂自身;惟独祂本乎自己,并对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从他们得任何荣耀(伯22:2-3),却只在他们里面,藉他们,对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惟一的根源,万有都是本于祂,依靠祂,归于祂(罗11:34-36);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藉他们,为他们,并在他们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启4:11;提前6:15;但4:25,34-35)。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无谬的,独立于任何受造物之外(诗147:5;罗11:33-34);所以,对于祂而言,没有什么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徒15:18;结11:5)。祂的一切预旨、作为和命令都是至圣的(诗145:17;罗7:12)。作为受造物,天使和人都当遵照创造者的美意,按祂的吩咐来敬拜祂,侍奉祂,顺服祂(启5:12-14)。
三.在无限上帝的统一性中有三个位格,即圣父,圣子,圣灵(太3:16-17;28:19;林后13:14),同实质、同权能、同永恒。每一位格都具有完全的神性,但这一神性并未分开(出3:14;约14:11;林前8:4)。圣父既非受生,亦非被发出;圣子在永恒中为父所生(约1:14,18);圣灵在永恒中由父和子发出(约15:26;加4:6)。每一位格都是无限无始的(注),因此只是一位上帝,在本质和存有上不可分割,只能根据祂们特有的角色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此三位一体的教义是我们与上帝所有相交并安然信靠的根基。
注:在永恒里子由父所生,同时祂又是无始的,这是一个人类知识所不能了解,也不能用语言表达的圣经启示的奥秘。在永恒里圣灵由父和子而出,同时祂又是无始的,这同样是一个奥秘。
 
第三章   上帝的预旨
一.在永恒中,上帝就按其至圣至智的旨意,自由不变地预定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赛46:10;弗1:11;来6:17;罗9:15,18;徒4:27-28;太10:29-30;弗2:10);祂虽如此预定一切,并不因此就是罪恶的创始者(雅1:13-15;约壹1:5;传7:29),或与任何罪恶有关,也不强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诸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因果关系也并未废去,反而得以确立(徒2:23;4:27-28;约19:11;箴16:33)。上帝如此安排万事,显明了祂的智慧;如此成就祂的预旨,显明了祂的大能和信实(民23:19)。
二.虽然上帝预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条件下所能发生的一切(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预定某事,并非因祂预知将来此事如何,或预知此事在这些条件下必然发生(罗9:11-18)。
三.按照上帝的预旨,为了彰显祂的荣耀,上帝预定有些天使得永生,并有些人藉着耶稣基督得永生(提前5:21;太25:34),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5-6);其余的则留在他们的罪中,被公平定罪,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赞美(罗9:22-23;犹4)。
四.那些如此被预定的天使和人,都是个别特定的,并且是不变的;数目确定,无可增减。(提后2:19;约13:18)。
五.那些在创世以前被预定得永生的人,是上帝按其永恒、不变的目的,及其隐密的计划和祂自己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使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这预定惟独是由于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爱,并非因为祂预见到人身上的任何因素,这些都不是上帝预定他们的条件或原因(罗9:11-16;弗2:5,12)。
六.上帝既命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彼前1:2;弗1:4-5;帖后2:13)。所以凡被拣选的,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他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罗8:30;弗1:5;帖后2:13)并藉着信,通过祂权能的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选民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的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约17:9;罗8:28-39;约6:64-65;8:47;10:26;约壹2:19)。
七.预定论是一崇高的奥秘,因此,对于这一教义我们要特别谨慎,并留心处理(罗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听从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得以确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拣选(帖前1:4-5;彼后1:10)。如此,这教义就为那些真心顺服福音的人,提供了赞美、敬畏和爱慕上帝(弗1:6;罗11:33),谦卑自己(罗11:5-6,20)、殷勤做工的根据,并使他们得着丰富的慰籍(罗8:33;路10:20)。
 
第四章   上帝创造之工
一.圣父、圣子、圣灵三一上帝(约1:2-3;来1:2;伯26:13)为彰显祂永能(罗1:20)、智慧和恩慈的荣耀,就按祂自己的美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从无中创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并且都是很好的(创1章;来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后,就造男造女(创1:27),有理性和不灭的灵魂(创2:7;路23:43;太10:28),使他们能够实现上帝创造他们的目的,按祂自己的形像赋予知识、公义和真圣洁,(传7:29;创1:26;西3:10;弗4:24),并把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罗2:14-15),使他们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传7:29);但是,上帝让他们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又是可变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创3:6)。
三.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禁令(创2:17);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与上帝相交,以此为乐,又对万物拥有治理的权柄(创1:26,28)。
 
第五章   上帝护理之工
一.上帝是万物的伟大创造者,以祂无限的大能和智慧,维系(来1:3)、引导、管理、统治一切活物、运动和事物(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11;赛46:10-1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太6:26,30)。这是藉着祂至智至圣的护理(箴15:3;代下16:9;诗104:24;145:17),为了要成就他们被造的目的,照着祂无谬的预知(徒15:18;诗94:8-11),并按着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好使祂自己的智慧、权能、公义、恩慈和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二.上帝是始因(注),万事万物都毫无变更、准确无误地照着上帝的预知和预旨而发生(徒2:23);因此,世上所发生的一切皆非偶然,或在祂的护理之外(箴16:33)。另外,祂用同一护理,统管它们,使它们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生(创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赛10:6-7)。
注:亚里斯多德哲学术语,此观念说宇宙必有第一起因,或开天辟地时最初之因。在基督徒的思想中,此第一起因即上帝。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各种工具(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而行,随己意不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罗4:19-21),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在其护理之中,彰显极大的权能、难测的智慧和无穷的恩慈,甚至涉及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的其它所有罪恶(罗11: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撒下16:10;徒2:23;4:27-28)。这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极其智慧和极有权能的约束(诗76:10;王下19:28)。祂支配并掌管它们,以多种方式成就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尽管如此,他们的罪纯粹是从他们自身,而不是从上帝发出的。上帝是至圣至义的,绝不是,也不能是罪恶的创始者或赞同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五.至智、至公、至慈的上帝,有时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其目的或是要因他们过去的罪恶而责罚他们,或是要向他们显露他们的败坏所具有的隐藏的力量,以及他们内心的诡诈,好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常常依靠祂来扶持,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同时还有其它各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约21:15-17)。
因此,发生在选民身上的任何事都是祂所命定的,目的就在于使祂得荣耀,他们得益处(罗8:28)。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祂因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不仅不施恩给他们,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从而使他们的心软化(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时,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而且更为特别地顾及到祂的教会;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一.上帝起初造人本是正直和完美的,并赐给他公义的律法,只要他遵守,就必得永生;同时,上帝也警告他,若违犯此律法,就必死亡(创2:16-17)。然而,他并没有长期持守这一优越的境遇。撒但利用蛇来施行诡计,诱惑夏娃,又借着她引诱亚当,使他在没有受到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就故意违犯创造之律和他所受的诫命(创3:12-13;林后11:3),偷吃禁果。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耀,就按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准许这罪发生。
二.因为犯了这罪,我们的始祖从原初的公义和与上帝的相交中堕落了,我们也在他们里面一起堕落了。因而,死亡开始临到所有的人(罗3:23),所有人都死在罪中(罗5:12),身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创6:5;耶17:9;罗3:10-19)。
三.他们既然是全人类的根源,而且上帝命定他们代表整个人类,所以,他们罪债就归与在他们藉通常的生殖而生的后裔身上,而败坏的人性,也传递给了他们 (罗5:12-19;林前15:21-22,45,49) (注)。他们的后裔在母腹中就有罪(诗51:5;伯14:4),本为可怒之子(弗2:3),罪的奴仆,在死亡以及其它各样愁苦的辖制下(罗6:20;5:12),既有灵魂的,也有身体的,既有现世的,也有永世的,除非主耶稣把他们从中释放出来(来2:14-15;帖前1:10)。
注:归与是指罪孽、罪行与义代替性的归属,如因亚当的罪,死就归到众人(罗5:12-14);因基督的救赎之功,义就归到众人(罗5:15-21)。
四.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与善完全对立(罗5:6;7:18;8:7;西1:21;约3:6),一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在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私欲从一开始就是真正的罪(罗7:5,7,8, 23-25;加5:17)。


第七章   上帝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以至于人绝不能得着永生这一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约9:32-33;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二.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就使他自己落在上帝律法的咒诅之下。上帝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了恩典之约(创2:17;加3:10;罗3:20-21)。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8:3;10:6,9;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诗110:3)。
三.这一恩典之约启示在福音里,首先上帝把藉着女人的后裔而得救的应许启示给亚当(创3:15)。然后,这一圣约逐步显明,直至在新约中完全启示出来(来1:1)。此约的基础就是圣父与圣子之间为救赎选民所立的永恒之约(提后1:9;多1:2)。在堕落亚当的所有后裔中,凡获得永生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都是惟独藉着此约的恩典而得救的。原因就在于:现在的人,要根据亚当无罪时的那些条件得蒙上帝悦纳,是完全没有这种能力的(来11:6,13;罗4:1-2;徒4:12;约8:56)(注)。
注:那些条件是指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

 
第八章   中保基督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永恒的旨意,根据祂与圣子之间所设立的圣约,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为先知(徒3:22;申18:15)、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1:22-23;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和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而且到了时候,就使他们由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赛40:4-5;罗8:30;提前2:6;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真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帝,也是父荣耀所发出的荣光,与父同质同等,祂创造宇宙,并维系、统管所造的一切。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的禀赋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罗8:3;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圣灵临到她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荫庇她。按圣经所说,祂由女人所生,出于犹大支派,是亚伯拉罕和大卫的后裔(太1:22-23;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无缺却又截然不同的上帝与人二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位格里面,不相转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基督,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注一:「不相转化」意思是基督的神性没有转变为人性,而是神性加上人性。
注二:「不相混合」意思是:神、人两性不可能混和在一起。
注三:「不相混乱」意思是两性庄严的联合并没有包含混乱、冲突或矛盾。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于圣子的位格里,分别为圣,无限量地受圣灵的恩膏(诗45:7;徒10:38;约3:34);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丰盛都居住在祂里面(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所召(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并且授权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为要执行这一职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承担了我们当受的惩罚(加3:13;赛53:6;彼前3:18;林后5:21);灵魂遭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遭受极大的苦楚,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状态,但未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祂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可16:19;徒1:9-11),坐在祂父的右边,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为父所赐给祂的人取得了和好,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的功价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付出,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却都在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中,而且藉着它们,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林前4:10;来4:2;彼前1:10-11),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启13:8),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加4:4-5;创3:15;来13:8)。
七.基督按照其上帝人二性,执行祂中保的工作;每一性都作其分内的事(来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所以圣经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此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徒20:28;约3:13;约壹3:16)。
八.对于那些已由祂代为买回了永恒救赎的人,基督肯定会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约6:37,39;10:15-16)。基督为他们代求(约17:9;约壹2:1-2;罗5:10;8:34),藉着圣灵使他们与自己联合,在道中并藉着道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约15:13,15;弗1:7-9;约17:6);用祂的灵有效地说服他们相信并顺服(约壹5:20);用祂的道和灵管理他们的心(罗8:9-14);用祂的全能全智胜过他们一切的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完全与祂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诗110:1;林前15:25-26;玛4:2-3;西2:15)。这一切都是出于上帝白白的绝对的恩典,绝不是因为预见到他们身上有什么配得的地方(约3:8;弗1:8)。
九.这个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保职分惟独属于基督,祂是上帝教会的先知、祭司和君王。无论是这职分的全部,还是部分,都不可从基督转移给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提前2:5)。
十.基督三大职分的数目和次序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无知,所以,我们需要基督先知的职分(约1:18)。因为我们与上帝疏离,并且我们最佳的事奉都有瑕疵,所以,我们需要基督祭司的职分,使我们与上帝和好,得蒙上帝悦纳(西1:21;加5:17)。因为我们非常反感,不愿意要回到上帝那里,也完全没有能力这样去行,所以,为了拯救我们,并保守我们脱离属灵领域中的各样仇敌,我们需要基督君王的职分,说服、征服、吸引、托住、释放和保守我们,直到我们进入天国(约16:8;诗110:3;路1:74-75)。
 
第九章   意志的自由
一.上帝造人,把自由和选择的能力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或行善或作恶,也不会因其本质而必然如此去行(太17:12;雅1:14;申30:19;约5:40)。
二.人处于无罪状态时,有自由和能力立志行事,得蒙上帝的悦纳(传7:29);但人本是可变的,所以他也可以从那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
三.因堕落在罪中,要行与得救相关的属灵的善事,人在意志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罗5:6;8:7;约15:5);因此,他既是属乎血气的人,心中完全与善为敌(罗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无法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约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把他迁移到恩典中时,就将他从与生俱来的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又惟独藉着上帝的恩典,使他能够自由地立志并行属灵的善事(腓:2:13;罗6:18,22);然而,因他身上仍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行善,还会定志行恶(加5:17;罗7:15,18,19,21,23)。
五.惟独在得荣的状态中,上帝使人的意志达于完全、不变的自由。那时,人的意志才能完全向善(弗4:13;来12:23;约壹3:2;犹24)。
 
第十章   有效的恩召
一.上帝惟独对那些预定得永生的人,才按祂自己的美意,在祂所指定和悦纳的时候,藉着祂的道和灵(帖后2:13-14;林后3:3,6),有效地呼召他们(罗8:30;11:7;弗1:10-11),使他们脱离与生俱来的罪和死亡,藉着耶稣基督而蒙恩得救(罗8:2;弗2:1-6;提后1:9-10)。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上帝光照他们的心思意念,使他们得以明白关乎上帝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使他们的意志更新而变化,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定意向善(结11:19;腓2:13;申30:6;结36:27),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弗1:19;约6:44-45)。因着祂的恩典,他们的归向是甘心乐意的,因此,他们来到基督那里,是完全自愿的(歌1:4;诗110:3;约6:37;罗6:16-18)。
二.这种有效的恩召惟独出于上帝白白和特别的恩典,而绝非由于祂在人里面预见到什么(提后1:9;多3:4-5;弗2:4-5,8-9;罗9:11),也绝不是由于人本身具有什么能力,能够与上帝的特别恩典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人本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所以,是完全被动的,直到圣灵使他活过来,并更新他(林前2:14;罗8:7;弗2:5),他才有能力回应这一呼召,领受其中所赐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5:25),这使人回应并领受的能力就是那曾经使基督从死里复活的大能(弗1:19-20)。
三.那蒙拣选的婴孩,若死于幼年,则藉着基督由圣灵重生得救了(比较路:18:15-16;徒2:38-39;约3:3,5;约壹5:12;罗8:9)。圣灵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做工,都是随祂自己的美意(约3:8)。其他未能在外部蒙受所传之道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壹5:12;徒4:12)。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被所传之道呼召(太22:14),也多少有圣灵的普通运行(太7:22;13:20-21;来6:4-5),可是他们未蒙圣父有效的吸引,他们既不愿意,也不能真正地来到基督面前,因此不能得救(约6:44-45,64-66;8:24;约壹2:24-25);至于那些从未听说基督教的人,不管他们是何等殷勤地按照理性之光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的律法生活(徒4:12;约14:6;弗2:12;约4:22;17:3),都不能得救。
 
第十一章   称义
一.凡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上帝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罗3:24;8:30)。祂称他们为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罗4:5-8;弗1:7);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惟独因着基督的缘故(林前1:30-31;罗5:17-19);也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它福音所要求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算为他们的(林后5:19,21;罗3:22,24,25,27,28;多3:5,7;耶23:6;腓3:8-9;弗2:8-10),他们藉着信心领受并依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徒10:44;加2:16;腓3:9;徒13:38-39;腓2:7-8;约1:12;罗5:17)。
二.如此领受并依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约1:12;罗3:28;5:1);然而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始终有其它与救恩相伴的美德,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雅2:17,22,26;加5:6)。7
三.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藉着祂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献祭,代替他们承担了他们当受的刑罚,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祂父的公义(罗5:8-10,19;提前2:5-6;来10:10,14;彼前1:18-19;但9:24,26;赛53:4-6,10-12)。然而,上帝既为他们赐下基督(罗8:32),而基督的顺服和补偿也被接受为他们的(林后5:21;太3:17;弗5:2),并且二者都是白白赐予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6-7);目的就是叫上帝严格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罗3:26;弗2:7)。
四.在永恒里,从创立世界之前,上帝预定称所有的选民为义(加3:8;彼前1:2;提前2:6)。到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罗4:25)。虽然如此,但是,直到圣灵在上帝所预定的时候,确实将基督的作为应用在他们的身上,他们个人才得以称义(西1:21-22;多3:4-7)。
五.上帝继续赦免已经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不会从称义的地位堕落(路22:32;约10:28;来10:14),但他们可能因犯罪而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致使祂的脸不再光照他们,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罪行,恳求饶恕,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22-24;来13:8)。
 
第十二章   得儿子的名分
上帝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并为了祂,将得儿子的名分的恩典,赐给一切称义的人(弗1:5;加4:4-5);他们由此而被归入上帝的子民之列,得享上帝儿女的自由和特权(罗8:17;约1:12);有祂的名字写在他们身上(耶14:9;林后6:18;启3:12);领受圣灵(罗8:15);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弗3:12;罗5:2);得以呼叫阿爸,父(加4:6;弗2:18);并蒙受祂如父一般的怜恤(诗103:13),保护(箴14:26),供给(太6:30,32;彼前5:7),管教(来12:6);永不被撇弃(赛54:8-9;哀3:13),且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为上帝永远救恩的后嗣(彼前1:3-4;来1:14)。
 
第十三章   成圣
一.那些与基督联合,蒙有效恩召而重生的人,便藉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的功德(林前6:11;徒20:32;腓3:10;罗6:5-6),在他们里面有了新造的心和灵,藉着基督同样的功德,以及那在他们里面内住的圣道和圣灵(约17:17;弗5:26;帖后2:13),进一步达到个人实际的成圣;罪在我们整个身上的权势被除灭(罗6:6,14),此身的各种邪情私欲也逐渐被削弱抑制(加5:24;罗8:13),并且他们在一切与蒙恩相伴的美德上(西1:11;弗3:16-19)越来越清醒、坚固,以致能行出所有合乎真道的圣洁来,因为人非圣洁就不能见主(林后7:1;来12:14)。
二.这种成圣贯穿全人(帖5:23),但在今生仍不完全;人的各个部分之中仍然存有一些残余的败坏(约壹1:10;罗7:18,23;腓3:12),从而,情欲与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种争战无法和解,要持续一生(加5:17;彼前2:11)。
三.在这一争战中,虽然残余的败坏或许一时得胜(罗7:23),可是,靠着基督使人成圣的圣灵所不断供给的力量,那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因此,圣徒会在恩典中长进(彼后3:18;林后3:18),因着敬畏上帝,得以逐渐成圣(林后7:1),竭力追求属天的生活,按着福音的要求,顺服基督这位元首和君王在其圣言中向他们所吩咐的一切诫命。
 
第十四章   得救的信心
一.信心的美德是基督之灵在选民心里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相信而得救(林后4:13;弗1:17-19;2:8),这信心通常是藉着听道而成(罗10:14,17),并藉着圣道的宣讲、洗礼和圣餐的施行、祈祷的工夫以及上帝所设立的其它蒙恩之道,得以增加并巩固(彼前2:2;徒20:32;罗4:11;路17:5;罗1:16-17)。
二.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因为是上帝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约4:42;帖前2:13;约壹5:10;徒24:14)。藉此信心,基督徒也看到,圣经的优越性超过世上其它所有的著作和一切事物(诗19:7-10;119:72),因为它彰显了上帝属性中的荣耀,基督本性和职分的优越性,以及圣灵运行的大能和丰富;从而能够使人完全投身于所信的真理(提后1:12)。藉此信心,基督徒会照着每段经文所说的去行:服从其命令(约15:14;罗16:26),因其警诫而战兢(赛66:2),并坚信上帝对今世来生的应许(来11:13;提前4:8)。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还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信赖基督,以至于称义,成圣,并承受永生(约1:12;徒16:31;加2:20;徒15:11)。
三.这信心虽是程度不同,强弱不一(来5:13-14;罗4:19-20;太6:30;8:10),但它在种类和本质上(就如其它一切伴随救恩的美德),与暂信者的信心和所拥有的普通恩典截然不同(彼后1:1);因此,它虽然可能屡次多方受打击,被削弱,但终必得胜(路22:31-32;弗6:16;约壹5:4-5);它在许多人里面日益刚强,直到藉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来12:2),获得充足的确信(来6:11-12;10:22;西2:2)。
 
第十五章   悔改得生与得救
一.那些在成年后才归正的选民,因为已经在属血气的状态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在其中顺服各样的情欲和宴乐,上帝藉着有效的恩召赐给他们悔改,使他们因而得享永生(多3:2-5)。
二.鉴于无人只行善而不犯罪(传7:20),即使最好的人也都会因为内心败坏的力量和诡诈,以及试探的猖獗,而堕落在弥天大罪之中,招惹上帝的愤怒;上帝在恩典之约里,因祂的怜悯,使这样犯罪跌倒的信徒,藉着悔改得更新,转回救恩的道路(路22:31-32)。
三.这种使人得救的悔改是福音所赐的一种美德(亚12:10;徒11:18),人因圣灵意识到己罪的诸多邪恶,藉着信靠基督,而以敬虔的哀伤、痛恨和自我憎恶来谦卑自己(结36:31;林后7:11);又祈求赦免和恩典的力量,以便藉着圣灵供应的能力,在上帝面前凡事努力行所有讨祂喜悦的事(诗119:6;128)。
四.因为人仍有取死的身体和其中所出来的罪,所以,悔改持续我们一生,因此人人都有责任为自己知道的每一件罪悔改(路19:8;提前1:13-15)。
五.为了保守信徒得救,上帝藉着基督在恩典之约中所赐的供应是:虽然没有一种罪因其小而不该被定罪(罗6:23),但也没有一种罪因其大而使那些悔改的人沉沦(赛1:16-18;55:7)。因此,确有必要不断传讲悔改之道。

 
第十六章   善行
一.上帝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弥6:8;罗12:2;来13:21);没有圣经根据,只是因着人盲目的热心,或者假借善良的意图而由人所虚构的事,并非善行(太15:9;赛29:13;彼前1:18;罗10:2;约16:2;撒上15:21-23)。
二.这些顺服上帝诫命而行的善行,乃是真实和活泼信心的果子和证据(雅2:18,22);信徒藉此表示感恩(诗116:12-13;彼前2:9),坚固确信(约壹2:3,5;彼后1:5-11),造就弟兄(林后9:2;太5:16),尊荣福音(多2:5,9-12;提前6:1),堵住敌人的口(彼前2:15;腓1:11),并荣耀上帝,他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他们行善(弗2:10),以便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6:22)。
三.他们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是完全从基督的灵来的(约15:4-6;结36:26-27)。他们为能行善,除已经领受的诸般美德之外,还需要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面运行,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4:13;林后3:5);然而他们不可因此而疏懒,以为除非受圣灵特别的感动,便无须履行任何责任;反倒应当殷勤,将上帝在他们里面的恩典再如火挑旺起来(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四.就是那些在顺服上达到今生可能达到的最高境界的人,也不能立份外的功德(注),并且所行的不仅不会过于上帝所要求的,反而大大亏欠份内应作的(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注:天主教神学名词,意思是一个人要得救,尚需积份外的功德。一个圣徒的此功德还可转让给其他信徒。
五.我们不能靠最善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耀极不相称,而且我们与上帝之间又有天壤之别,我们藉着这些善行,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罗3:20;4:2,4,6;弗2:8-9;多3:5-7;罗8:18;诗16:2;伯22:2-3;35:7-8)。我们尽力而为,只不过是尽当尽的本分,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它们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从上帝的灵发出(加5:22-23)。同时,又因它们是由我们行出来,便被诸多软弱和瑕疵玷污,并与之混杂,以致经不起上帝严厉的审判(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六.然而,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得蒙悦纳(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来11:4),这不是说,他们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没有瑕疵,无可指摘了(伯9:20;诗143:4);乃是说,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便乐意对那虽不免有许多软弱和瑕疵,却是出于至诚的善行,欣然接纳并予以报答(来13:20-21;林后8:12;来6:10;太25:21,23)。
七.虽然未重生者所行的事,或许本身是上帝所吩咐的,并且对己对人都有益处(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但是,因为它们不是从那被信心洁净了的心发出来的(创4:3-5;来11:4,6),也不是按照上帝的话用正当的方式行出来的(林前13:3;赛1:12),又不是为了荣耀上帝这正当的目的(太6:2,5,16);所以它们都是有罪的,既不能取悦上帝,也不能使人配受上帝的恩典(该2:14;多1:15;摩5:21-22;何1:4;罗9:16;多3:5)。可是人若忽略它们,便更是有罪,更为上帝所不喜悦(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十七章   圣徒的坚忍
一.凡蒙上帝在祂爱子里所接纳,由祂的灵有效选召、成圣,并赐予宝贵信心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最终从恩典的地位堕落;反而会在这恩典的地位中坚忍到底,永远得救(弗1:6;彼后1:10;约10:28-29;约壹3:9;彼前1:5,9;伯17:9)。这是因为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不会后悔的(罗11:29)(祂由此而在他们的心里产生并培植信心、悔改、爱心、喜乐、盼望和其它所有圣灵所赋予的美德,直到永生)(腓1:6;提后2:19;约壹2:19)。虽经无数风暴洪水击打,却永不能将圣徒从他们藉着信心立于其上的根基和磐石上冲下来。尽管如此,因为不信和撒但的试探,上帝可知的光和爱可能暂时被遮蔽,对他们变得模糊不清(诗89:31-32;林前11:32)。但上帝仍是一样,他们肯定会得蒙祂大能的保守,直到得救,到时他们将会享受那为他们赎买的产业,因为在永恒里,上帝把他们铭刻在祂的手掌上,也将他们的名字写在祂的生命册上了(玛3:6)。
二.圣徒的这种坚忍,并非依赖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是依赖从父神白白和永不更改的爱所发出的拣选预旨的不变性(提后2:18-19;耶31:3;罗8:30;9:11-16),依赖耶稣基督功德和代求的效力,并我们与祂的联合(来10:10,14;13:20-21;9:12-15;罗5:9-10;8:33-39;约14:19;17:11,24;路22:32;来7:25),上帝的誓言(来6:17-18),圣灵的同在和上帝在他们里面的播撒的种子(约14:16-17;约壹2:27;3:9),以及恩典之约的性质(耶32:40)。圣徒坚忍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就是由此而生的(约10:18;帖后3:3;约壹2:19;帖前5:23-24)。
三.虽然圣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里面残留的败坏,以及对保守他们坚忍的蒙恩之道的忽略,都可能使他们落入大罪之中(太26:70,72,74),并一时留在其中(撒下12:9,13),因而惹动上帝的不悦(赛64:5,7,9;撒下11:27),叫圣灵担忧(弗4:30),使自己的美德和慰藉受损(诗51:8,10,12;启2:4;歌5:2-4,6),心里变得刚硬(赛6:10;可6:52;16:14;诗95:8),使良心受伤(诗32:3-4;51:8),使别人受损并倍感震惊(撒下12:14),自取今生的审判(诗89:31-32;林前11:32);然而,他们最终必重新悔改,藉着信靠基督耶稣而坚忍到底(路22:32,61-62)。
 
第十八章   蒙恩和得救的确信
一.凡暂时相信(注)和其他未重生的人,虽然可能凭虚假的希望和属肉体的自负,自己欺骗自己,以为蒙上帝恩宠,处于得救的状态(伯8:13-14;弥3:11;申2:19;约8:41);其实他们的这种希望必要落空(太7:22-23;伯8:13);但那真信主耶稣,诚心爱祂,努力用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便可以确知自己已处于恩典之中(约壹2:3;3:14,18,19,21,24;5:13),并且可以欢欢喜喜地盼望上帝的荣耀,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罗5:2,5)。
注:这种人说他们信主,从外表看是信徒,但是过一段时间他们会背离福音,永不悔改,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真正得救(太7:21-23;13:1-23)。
二.这种确信不是一种空幻的臆测与或然的信念,基于可能有错误的希望(来6:11,19),而是一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基于福音中所启示之基督的义和祂的血(来6:17-18);基于心中存有得到应许必有的诸般美德的明证(彼后1:4,5,10,11;约壹2:3;3:14;林后1:12),又基于赐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5-16);并且作为这些所结出的果子之一,这种确信会使人心既谦卑也圣洁(约壹3:1-3)。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不是信心的本质,一个真信徒在获得这种确信以前,他也许要长久等待,并与许多困难奋斗(约壹5:13;赛50:10;可9:24;诗88;77:1-12);可是,因为圣灵使他能够知道上帝所白白赐给他的事,所以他可由于善用普通的蒙恩之道,而毋须超然的启示(注),获得这种确信(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9)。因此人人都当更加殷勤,使自己更确知是真蒙恩召和拣选的(彼后1:10);如此,在自己心中便可以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喜乐,和对上帝的爱慕和感谢,并在顺服的本分上加添力量,在顺服中甘心乐意,这些都是此种确信当生的果子(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这确信决不使人趋于懈怠放荡(约壹2:1-2;罗6:1-2;多2:11,12,14;林后7:1;罗8:1,12;约壹3:2-3;诗130:4;约壹1:6-7)。
注:“超然的启示”是指异象或作梦或其它除圣经之外的直接启示方法。
四.虽然真信徒得救的确信可能因各种缘故而被动摇、减弱或间断,如因忽略保守它(歌5:2,3,6),或因坠入某种损害良心、叫圣灵担忧的罪(诗51:8,12,14),或因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诗116:11;77:7-8;31:22),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甚至让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无光照(弗4:30-31;诗77:1-10;太26:69-72;诗30:7;31:22;88篇;赛50:10);但他们决不会完全缺乏上帝所赐的生命种子与凭着信心的生命(约壹3:9;路22:32),也决不会完全缺乏对基督和弟兄的爱,以及诚实心和尽本分的良心。藉着这一切,圣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恢复这种确信(伯13:15;诗42:5-11;73:15)。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可以获得帮助,而不至于绝望(弥7:7-9;耶50:34;赛54:7-10;诗22:1;哀3:26-31)。
 
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把一个当全然顺服的律法写在亚当的心版上,也立了一个特别的法度,吩咐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创1:27;传7:29),用来约束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严格、持续地顺服(罗10:5);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违背受死;并赐给他遵守此律法的能力(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伯28:28)。
二.此起初写在人心里的同一律法,在亚当堕落之后,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罗2:14-15),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中,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13:8-9;申5:32;10:4;出34:1;罗3:19);前面四诫包含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申10:4;太22:37-40;出20:3-18)。
三.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上帝按自己所喜悦的把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用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为、苦难和惠益(来10:1;加5:1-3;西2:17);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都只是为预备时代(旧约时代)设置,时至新约时代,就被真正的弥赛亚和惟一的赐律者――耶稣基督,藉父神赋予祂的权柄,废止并取消了(西2:14,16,17;但9:27;弗2:14,16)。
四.上帝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法律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它们所含有的衡平法则,除了在道德方面的运用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出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远是所有的人都应尽的责任,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还是其他的人,都当顺服(罗13:8-10;雅2:8-12;弗6:2;约壹2:3,4,7,9;罗3:31;6:15);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不仅丝毫没有废掉,反而更加强了(太5:17-19;雅2:8;罗3:31)。
六.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10:4),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他们个人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雅1:23-25;罗3:20;7:7,9,14,24),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但他们当知,自己因所犯的罪应受什么惩罚,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利26:1,10,14;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14;彼前3:8-13;诗34:12-16;来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多2:11-14);基督的灵制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在其律法中所启示要人去行的事(结36:27;来8:10同耶31:33)。
 
第二十章   福音及其恩典的影响
一.既然行为之约因罪而被违背,使其对给予生命无效,上帝就按祂自己所喜悦的应许女人的后裔基督,作为呼召选民、在他们的心中生发信心和悔改的途径(创3:15)。在这个应许中,福音的本质被显示出来,因此它对罪人的归正和得救是有效的(启13:8)。
二.这关于基督及藉着祂得蒙救恩的应许,只在上帝的话语中有所启示(罗1:17)。创造之工、护理之工及人的本性之光,都不能大概或模糊地将基督和祂的恩典启示出来(罗10:14,15,17)。而那些缺乏藉着这一应许或福音而来的有关基督之启示的人,更不可能凭着创造之工、护理之工及自己的本性之光而达到使人得救的信心或悔改(箴29:18;赛25:7;60:2-3)。
三.这赐予罪人的关于福音的启示,在不同时代以不同部分赐下来;又加上各样要求顺服的的应许和训词,赋予何族何人,唯独根据上帝的主权和美意(诗147:20;徒16:7);这启示并非由于人按照所领受的一般启示的应许,改善自己的天资而被赐予的;从来没有人因为这样行而领受福音的启示,也不会如此(罗1:18-32)。因此,在各个时代,所传扬的福音被赐予个人和民族的范围是不同的,这都是根据上帝的旨意而定的。
四.虽然福音是启示基督和得救恩典的唯一外在途径,并完全足够,但为了使死在过犯中的人重生,活过来,还需要圣灵在整个心灵中有效和不可抗拒的工作,在他们里面产生一个属灵的新生命(诗110:3;林前2:14;弗1:19-20)。若没有这种圣灵内在的工作,其它任何途径都不能使他们归向上帝(约6:44;林后4:4,6)。
 
第二十一章 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赎的自由包括:免除罪债的自由,脱离上帝定罪之震怒的自由,和脱离律法的咒诅和严格性的自由(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们从现今这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加1:4;西1:13;徒26:18;罗6:14;8:3)、苦难的煎熬、死亡的毒钩及对死亡的惧怕、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救拔出来(罗8:28;诗119:71;林前15:54-57;罗8:1;帖后1:10);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罗5:1-2),顺服祂,不是出于奴仆的恐惧,而是出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罗8:15;路1:73-75;约壹4:18)。
这一切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他们从犹太人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的轭下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并且能更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来4:14,16;10:19-21),与上帝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盛(约7:38-39;林后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并使良心不受那些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令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或遵守此类命令,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诗5:1);若要求人毫无保留地相信,绝对地、盲目地服从,这乃是毁灭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林前3:5;林后1:24;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三.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纵欲的,不但歪曲了福音恩典的主要目的,导致自己的灭亡(罗6:1-2),而且完全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真谛;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8,21;约8:34;路1:74-75)。
 
第二十二章   敬拜与安息日
一.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上帝,祂是万有的主宰,对万物有至高的主权;祂本为义和善,并善待万物;所以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地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赖、服事祂(罗1:20;徒17:24;诗119:68;耶10:7;诗31:23;18:3;罗10:12;诗52:8;书24:14;可12:33)。但敬拜真神惟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所设立的,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设计,或撒但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它任何方法(申12:32;太15:9;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祂。
二.崇拜应归于上帝父、子、圣灵;并且惟独归于祂(太4:9-10;约6:23;太28:19;林后13:14;启5:11-13),而不可归给天使、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启19:10;罗1:25);并且自从人堕落以来,只可藉着一位中保敬拜上帝;基督之外,别无中保(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祷是一般性启示之敬拜(非上帝所特殊性启示的敬拜)的一个特别部分(腓4:6),也是上帝所吩咐万人的(诗95:1-7;65:2)。但要祷告蒙垂听,必须奉圣子的名(约14:13-14;彼前2:5),藉圣灵的帮助(罗8:26),遵照上帝的旨意(约壹5:14),用悟性、尊敬、谦卑、热忱、信心、爱心和恒心去求(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当众祷告时,当用周围人所明白的言语(林前14: 16-17)。
四.我们祈求,是为合乎圣经之事(约壹5:14),是为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各类人(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得4:12);但不可为死人祈祷(撒下12:21-23同路16:25-26;启14:13),也不可为那些明明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祈祷(约壹5:16)。
五.诵读圣经(提前4:13;徒15:21;启1:3),讲道(提后4:2)和听道(雅1:22;徒10:33;太8:19;来4:2;赛66:2;路8:18),用诗章、颂词、灵歌来彼此教导,互相劝戒,心被恩感歌颂上帝(西3:16;弗5:19;雅5:13),施行浸礼(太28:19-20)和圣餐(林前11:23-29;徒2:42),都是崇拜上帝的一部分,当因顺服上帝而用悟性、信心和敬畏来执行。此外,在特殊时节,以禁食来严肃地谦卑自己(珥2:12;斯4:16;太9:16;太9:15;林前7:5),和感恩(诗107;斯9:22),都要各按其时,以圣洁敬虔的方式举行(出15:1-19;诗107:1-43;来12:28)。
六.如今在福音时代,无论是祈祷,或是崇拜的其它部分,既不限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向,也不因举行的地方或面对的方向而更蒙悦纳;但要用心灵和诚实(约4:21;玛1:11;提前2:8),随处敬拜上帝(玛1:11;提前2:8);每日(太6:11;诗55:17;书24:15)在个人家庭中(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2),独自在隐密处,都要如此行(太6:6;弗6:18);照样在公共集会中更要严肃地敬拜上帝;当上帝藉着祂的圣言或护理招聚公共聚会时,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会(赛56:7;来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一般而言,把适当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乃是自然之理;同样,上帝在圣经中用一种积极的、道德的、永久的诫命,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的人都向祂遵守此日为圣日(出20:8,10,11;赛56:2-4,6,7;赛56:6)。这圣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都是一周的末一日;从基督的复活起,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创2:2-3;林前16:1-2;徒20:7),在圣经中称为主日(启1:10),而且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出20:8,10同太5:17-18);守一周之末为安息日已被废去。
八.人人都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要适当地预备自己的心灵,提前调整日常事务,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关属世职务和娱乐的言谈与思想,守圣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赛58:13;尼13:15-22),而且要用全部时间,或同众人,或在私下,举行礼拜,并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赛58:13;太12:1-13)。
 
第二十三章   符合圣经的宣誓与许愿
一.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候,宣誓者以诚实、公义和思想来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宣誓的内容作见证(出20:7;耶4:2),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妄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为了肯定事实,平息争端,宣誓都是上帝的话语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按上帝的话语宣誓的人,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因为任何轻率、虚假和空泛的宣誓,都会惹动上帝的忿怒,国家也会为此哀痛(利19:12)(注)。
注:因为君主和一些所谓宗教领袖与牧师所作的空泛的和缺乏诚意的宣誓与担保,导致属灵的妥协、信仰的背弃和国家灵性的衰落。
四.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诗24:4)。
五.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并当用一切敬虔的慎重去宣说,以一切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创28:20-22);而罗马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注),决非更高程度的完全,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注:这种服从是指某人在上帝面前许愿顺服他的上司,而不管这种许愿是否会影响他的自由或必定导致他犯罪或阻止他服事上帝。
 
第二十四章   国家官员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受委任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注意维持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所以,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根据上帝的律法,从事公义和必要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三.国家官员是上帝为上述目的而设立的,所以我们应当在主里服从他们所吩咐的符合圣经的一切,不仅是因为害怕刑罚,更是因为良心的缘故(罗13:5-7;彼前2:17)。我们也应当为一切在位掌权的祷告,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1-2)。
 
第二十五章   婚姻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创2:24;玛2:15;太19:5-6;箴2:17)。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创2:18),按正道(即在婚姻之内)生养众多(创1:28;玛2:15),并防止淫乱不洁之事(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类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基督教信仰的不应与不信的或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轭(创34:14;出34:16;申7: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林后6:14)。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或双方同意,就变得合乎上帝的律法,而作为夫妻同居(可6:18;林前5:1;利18:24-28)。
 
第二十六章   教会
一.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也可按圣灵内在的工作和恩典的真理称为无形教会),是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全体选民构成;这教会是主的新妇、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来12:23;弗1:10,22,23;5:23,27,32;西1:18)。
二.世上所有信奉福音信仰,按福音的要求,借着基督顺服上帝,不因相信任何破坏信仰根基的谬误或过不洁的生活而毁坏自己告白的人,就可称为可见的圣徒(林前1:2;徒11:26);并且,所有地方教会都应该只由这种人组成(罗1:7;弗1:20-22)。
三.世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林前5章;13:12;启2-3章;太13:24-30,47);有些教会是如此地衰败,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启18:2;帖后2:11-12;罗11:18-22)。虽然如此,过去、现在、将来,直到世界的末了,基督总是有祂的国度在这世上,由那些信奉祂名的人组成(太16:18;诗72:17;102:28;启12:17;太28:19-20)。
四.主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按照父神的任命,所有召集、建立、维持秩序或治理教会的权柄都至高无上地归于祂(西1:18;太28:18-20;弗4:11-12)。罗马天主教的教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教会的元首,而是那敌基督者、大罪人和沉沦之子,是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反对基督和一切称为上帝的。主将用降临的荣光来废除他(帖后2:2-9)(注)。
注:对现今众多认可此公认信条的人来说,上述一段是唯一有争论的教条。他们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异端邪说和黑暗,以及历代被作为撒但的工具都没有异议。教皇制在灵命上、形式上和效果上都绝对肯定是敌基督的。问题是:究竟这时代的最后一位教皇是要来的敌基督的仆人抑或他自己本身就是那敌基督?又或者罗马天主教会将被证实是那敌基督?那“大罪人”可能最终被发现是一个人或甚至是一种无上帝主义,但今日很少有学者愿意说出一个明确的鉴定。不过,至少可以这样说:“罗马教皇”的职务是在敌基督权势之下的,并且任何在职的教皇都是一个“大罪人”和一个“沉沦之子”,是一个高举自己来抵抗上帝真理和恩典信息的人。
五.当主耶稣施行那委托给祂的权柄时,祂通过祂圣道的传讲,藉着圣灵,从世上呼召出那些父神所应许给祂的人(约10:16;12:32),叫他们在祂面前,照祂话语所吩咐的一切而行(太28:20)。凡如此蒙召的人,祂都命令要在地方教会里一起同行,以使他们在世上时,按祂的要求,彼此造就,并正当地举行公共敬拜(太18:15-20)。
六.这些地方教会的成员都是因蒙召而成为圣徒,藉着自己的信仰告白和生活,可见地显明和表现出自己对此出于基督的呼召的顺服(罗1:7;林前1:2);他们甘心乐意地同意遵照基督的吩咐一起同行,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了服从福音所要求的本分(注),既将自己奉献给主,也彼此奉献(徒2:41-42;5:13-14;林后9:13)。
注:在这里,“服从福音所要求的本分”特别是指参与那些有关教会生活的本分,例如圣礼、教会管教等。
七.对于所有如此召集的教会,祂都按照祂话语所宣布的心意,赐予她们一切必需的权柄,以执行由祂制定让她们持守的敬拜和管教;又赐给它们命令和规则,可用来正确地行使这权柄(太18:17-18;林前5:4-5,13;林后2:6-8)。
八.按照基督的心意所召集和组织的地方教会,都由职员和成员组成;并且,基督所委任的职员,就是监督或长老和执事们,当由教会选立,并分别出来,其目的是施行蒙恩之道,执行基督所托付并呼召他们去行使的权柄或职务;此职分要延续到世界的末了(徒20:17,28;腓1:1)。
九.要呼召一个蒙圣灵恩赐并装备的人在一个地方教会中担任监督或长老职分,基督所设立的方式乃是:他为此职分,当由教会本身通过共同投票而选拔出来(徒14:23);以禁食和祷告,和教会长老们按手(若已经有被委任的长老)严肃地把此人分别出来(提前4:14)。要呼召一个人担任教会执事,方式同样是通过教会共同投票选立,并以祷告、按手分别出来(徒6:3,5,6)。
十.牧者的工作就是在基督的教会中常常服事祂,履行讲道、祷告、看顾灵魂之责,好像那将来必要向上帝交账的人(徒6:4;来13:17);既然如此,他们所牧养的教会不单应给他们所有当得的尊重,也有责任按自己的能力给予他们物质方面的供给(提前5:17-18;加6:6-7),好使牧者能有充足的供应(注),免得使他们自身为世事缠累(提后2:4),并且使他们有能力殷勤接待他人(提前3:2);这要求既出于普通启示,也是我们主耶稣明确的吩咐,命定那些传福音的应靠福音养生(林前9:6-14)。
注:以致他们在生活的供应上免除艰辛、痛苦和忧虑。
十一.虽然教会监督或牧者由于自己的职分,有责任时时传讲上帝的圣道,但是这工作不限于他们,凡在此工作上有圣灵赋予的恩赐和资格,并被教会认可和选召的,都可以且应该执行此职(徒11:19-21;彼前4:10-11)。
十二.所有信徒,无论何时何处,只要有机会,就当加入一个地方教会。同样,所有得享教会成员权益的,根据基督所定的法则,都处在那教会的警戒和管理之下(帖前5:14;帖后3:6,14-15)。
十三.教会成员若是受到其他成员的冒犯,在向那得罪他们之人尽了所当尽的本分之后,不可扰乱教会的秩序,或不参加教会聚会或任何圣礼的施行。相反,当等候基督藉着教会进一步处理(太18:15-17;弗4:2-3)。
十四.每个地方教会及其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各地基督教会的利益(弗6:18;诗122:6)和兴旺常常祷告(每个人都要按自己的情形和职业,以自己的恩赐和美德履行)。同样,各个照着上帝的护理所建立的地方教会,都应趁着机会,相互之间进行交通,以促进平安,增进爱心,彼此造就(罗16:1-2;约8-10)。
十五.当困难或争论出现,不论是与教义有关,还是与行政有关,若关系到众教会或一个教会的和平、合一和造就;若有任何教会的成员,因受到不符合真理和正确程序的警戒处置而遭受损害,根据基督的心意,众多有交通的教会,当委任代表,一同开会来思考所争论的事情,并提出建议,然后向所有有关的教会作出报告(徒15:2,4,6,22,23,25)。但这些代表集会时,并没有被委以任何真正的教会权柄,也没有在那些教会之上的任何司法权,可以用来向任何教会或个人施行惩戒,或将他们的裁决强加于教会或职员身上(林后1:24;约壹4:1)。

 
第二十七章   圣徒相通
一.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那作他们头的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便在祂的美德、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约1:16;腓3:10;弗3:10;罗6:5-6;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和美德(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并担负公私职责,互使身灵同得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二.圣徒因着信仰宣告,有责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交通,并举行其它属灵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来10:24-25;3:12-13;徒2:42,46;赛2:3;林前11:20);比如要照着各人的能力和需要(徒11:29-30),将身外之物彼此互助。根据福音的规则,这种圣徒之间的相通,虽然主要是在家庭或教会里实行的(弗6:4;林前12:14-27),但按照上帝所赐的机会,也当达于所有上帝家里的人,就是那些各处求告主耶稣名的人;虽然如此,但圣徒之间的彼此相通,并不能剥夺或侵犯各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徒5:4;弗4:28)。
 
第二十八章   浸礼与圣餐
一.浸礼和圣餐是至高者所设立的积极性(注)圣礼,是那独一的赐律者主耶稣所制定的,要在祂的教会里持守,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林前11:26)。
注:积极指的是上帝所设立非道德的律例。
二.惟有那些根据基督的托付,有资格并蒙召的人,才可施行这些圣礼(太28:19;林前4:1)。
 
第二十九章   浸礼
一.浸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对受浸者是一种记号,表明他与基督的死及复活有分,与基督联合(罗6:3-5;西2:12;加3:27),罪得赦免(可1:4;徒22:16);并表明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上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4)。
二.惟独那些确实向上帝悔改,并信服主耶稣的人,才适合领受这一圣礼(可16:16;徒8:36-37;2:41;8:12;18:8)。
三.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奉父、子、圣灵的名受洗(太3:11;约1:33;太28:19-20;徒10:47;8:36,38)。
四.施行浸礼的合宜方式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太3:16;约3:23)。
 
第三十章   圣餐
一.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和呈现祂自己的牺牲之死(林前11:23-26),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这圣餐又是与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联络和保证(林前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的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因此,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一次成全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指派牧师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并拿取饼来擘开,拿起杯来,分给领受圣餐者,自己也一同领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
四.拒绝信徒领受主杯(可4:23;林前11:25-29);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借口而将之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及基督所制定的目的相违背(太26:26-28;15:9;出20:4-5)。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饼与酒),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用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林前11:27);话虽如此,但这说法只有比喻的意思;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仍旧只是饼与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祝谢,或其它任何方法,从本质上变成基督的身体与血(通常称为化体说)。这种教义不仅不合乎圣经(徒3:21;路24:6,39),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它既颠倒了这一圣礼的本质,又是造成各种迷信和粗俗的偶像崇拜的起因(林前11:24-25)。
七.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参与领受外部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林前5:7-8),也在里面凭着信心,而不是凭着血肉之体,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祂为灵粮,并领受基督受死的一切益处。在此圣礼中,基督的身体和血没有以血肉之体的形式,而是以属灵的形式,使信徒藉着信心体会其同在,正如他们的外部感官体会到饼酒一样。(林前10:16;10:3-4;11:23-26)
八.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适于与主相交,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5;林前10:21),或得准许参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没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实际上,凡不按理领受的人,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9)。
 
第三十一章   人死后的状况与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灭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乐园,在那里与基督同在,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路23:43;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约壹3:2);而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此两处之外,圣经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另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圣徒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并非别体,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3)。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基督的灵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2;腓3:21)。
 
第三十二章   最后的审判
一.上帝已经指定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林前6:3;犹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帐;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25:32-46)。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祂慈爱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永远的定罪上,彰显祂公义的荣耀(罗2:5-6;帖后1:7-8;罗9:22-23;太25:21,34;提后4:8)。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领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荣耀,并得永恒的赏赐;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46;可9:48;帖后1:7-10;赛66:24)。
三.基督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之日,以阻止众人犯罪(林后5:10-11),也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彼后3:11,14;帖后1:5-7;路21:27-28;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子,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常常警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主来的时辰(可13:35-37;路12:35-40);而且,更使他们一直做好准备,说:“主耶稣啊,我愿你来!”(太24:36,42-44;启22:20)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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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9: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ning 于 2011-6-13 21:54 编辑

改革宗信仰的五個唯獨   

http://www.dtong.net/qna.html

改革宗信仰 Reformed    Faith 也就是改教時期的信仰。這是發生在十六世紀1600年的時代。 當時,羅馬天主教認為人得救不是單單依靠上帝的恩典,還必須加上自己的善行。故此,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才起來抗議天主教。

我們注重這中古世紀的歷史,並非想要復古。只是其中有許多真理值得我們溫習和學習。因為改教時期所強調的神學觀念,是合乎聖經的原則。這些神學觀念,或說神學信念,有人稱它們為 五個唯獨 Five Solos

唯獨《聖經》        Scripture alone

唯獨恩典            Grace alone
   
唯獨信心            Faith alone
   
唯獨基督            Christ alone
   
榮耀唯獨歸給上帝   For God’s glory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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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9: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認識五大唯獨 Five Solos
http://www.allenchow.com/blog/article.asp?id=191

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 / By Scripture Alone)
無誤的聖經是所記載的神的啟示的唯一來源,唯獨聖經教導我們得救脫離罪的一切所需,是衡量一切基督徒行為的標準。任何越過聖經的教訓、違反聖經的教導,都必須修正或棄置不用。

在實踐上,教會在極多時候是被文化牽引,覺得以世界的價值觀,心理學等治療技巧,市場推廣策略,娛樂圈的節奏常常要比神的話語更有影響。這是嚴重違背唯獨聖經的原則。

聖靈不會獨立於聖經之外說話。檢驗真理的標準是聖經的話語,而不是屬靈的經歷。


唯獨恩典(Sola Gratia / By Grace Alone)
一切都是上帝恩典。人需要努力,但人的努力毫無功勞可言。

神在基督裡的恩典不僅僅是拯救所必需的,而且還是拯救唯一有效的原因。我們承認人生出來在靈性上是死的,甚至不能與使人重生的恩典合作。

人的方法,技巧,靠自己的策略並不能成就這種改變。信心不是從我們未經重生的人的本性中生出的。


唯獨信心(Sola Fide / By Faith Alone)
不是靠人自己的好行為,而是唯獨因信稱義。

歸正神學的『信心』,和很多靈恩派那種膚淺的『信心』不一樣。歸正神學的信心,是『相信上帝』,而這上帝有絕對的主權。很多人的信心,是相信自己禱告一定有效,骨子裡是『相信自己』,上帝只是實現個人願望的工具而已。

藉著聖靈之引導,馬丁路德起初確立了三個「唯獨」(即「唯獨聖經」、「唯獨恩典」及「唯獨信心」);後來
宗教改革者把這三個唯獨串連起來,意指聖經已表明一切從上帝而來的恩典和真理,都是藉著信心的對象──耶穌基督──而有的,便成了第四個「唯獨」(「唯獨基督」);作為信徒要回應上帝的作為,要一生行事為人都要榮耀衪而作的,再引申為第五個「唯獨」(「唯獨榮耀上帝」)。


唯獨基督((Sola Christo / Through Christ Alone)
這裡強調的,是那個赦罪救贖的基督,不是只是人不是神的基督,不是只會醫病趕鬼的基督。

沒有基督,就沒有救贖。任何捨棄罪、十字架的福音,都是假福音。事實上,現今很多教會,已經不講罪、悔改,不講十字架赦罪的基督,只講成功神學、神蹟醫治。這也已經嚴重違反『唯獨基督』的觀念。


唯獨榮耀上帝(Soli Deo Gloria / To the Glory of God Alone)
前四種,是很多基督教宗派所一致強調的重點,但第五種『唯獨榮耀上帝』,卻是歸正神學很大的一個重點。前面我們所提的『神的主權,人的責任』,就是『唯獨榮耀上帝』的一種具體表現。


以上這五種,唯獨聖經、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唯獨榮耀上帝,是每位基督徒都不能不承認的事,也是每位信徒必須認真建立的觀念。它們更是福音的核心,是復興教會最重要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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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0: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舊金山共識》中的信仰宣言

---据基督日報

由神州傳播協會和灣區華人春令會聯合舉辦的“一代人的見證”大會於2008年12月8日在舊金山圓滿落幕。會上眾北美華人牧者帶著感恩和禱告的心起草了《舊金山共識》(包括“我們相信”、“我們看見”、和“我們祈禱”三部分)。如下是转抄自《舊金山共識》的第一部分:我們相信

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獨一上帝,創造了宇宙和人類,並以他榮耀的權能,掌管著人類包括中國的歷史、現在和未來。

我們相信,我們和世人一樣,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且不能籍自身的道德、智慧、能力和財富,將自己從墮落與滅亡中拯救出來。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人贖罪舍命,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叫一切信他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我們相信,若沒有聖靈的光照和引導,任何人都無法領受救恩,認罪悔改,成為新造的人。

我們相信,《聖經》是來自上帝的全備無誤的特殊啟示,是基督徒在信仰上的最高權威。

我們相信,普天下基督徒都是上帝的兒女,教會是我們在地上屬靈的家,耶穌基督是普世教會、包括華人教會的唯一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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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0: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WC STATEMENT OF FAITH
http://cwcnet.org/cwc/index.php? ... id=13&Itemid=27

The Scriptures:
We believe the Holy Scriptures of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o be the verbally and plenarily inspired Word of God (Matt. 5:18; II Tim 3:16-17). We hold the Bible to be inerrant in the original writings, infallible, God-breathed, and the complete and final authority for faith and practice (II Peter 1:20-21) We believe that the Scripture should be interpreted in their normal, literal sense.

The Godhead:
We believe in one Triune God, Creator of all (Deut. 6:4; Col. 1:16), eternally existing in three distinct person – Father, Son and Holy Spirit (II Cor. 13:14), yet one in being, essence, power, and glory, having the same attributes and perfection. (John 10:30).

The Person and Work of Christ:
We believe in the deity of the Lord Jesus Christ. He is very God, the express image of the Father, who, without ceasing to be God, became man in order that He might reveal God and redeem sinful man (Matt. 1:21; John 1:18; Col. 1:15)
We believe that God the Son became incarnate in the person Jesus Christ; that He was conceived of the Holy Spirit and was born of the virgin Mary; that He is truly God and truly man; that He lives a perfect, sinless life; that all His teachings and utterances are true (Isa. 7:14; Matt. 1:23). We believe that the Lord Jesus Christ died on the cross for all mankind (I John 2:2) as a representative, vicarious, substitutionary sacrifice (Isa. 53:5-6). We hold that His death is efficacious for all who believe (John 1:12; Acts 16:31); that our justification is grounded in the shedding of His blood (Rom 5:9; Eph. 1:170; and that it is attested by His literal, physical resurrection from the dead (Matt. 28:6; I Peter 3)
We believe that the Lord Jesus Christ ascended to Heaven in His glorified body (Acts. 1:9-10) and is now seated at the right hand of God as our High Priest and Advocate (Rom. 8:34; Heb. 7:25).

The Person and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We believe in the deity (Acts 5:3-4) and the personality of the Holy Spirit.
We believe that Holy Spirit convicts the world of sin, righteousness, and judgment (John 16:8-11). He regenerates sinners (Titus 3:5) and indwells believers (Rom. 8:9). He is the agent by whom Christ baptizes all believers in to His body (I Cor. 12:12-14). He is seal by whom the Father seals believers unto the day of redemption (Eph. 1:13-14). He is the Divine Teacher who illumines believers’ hearts and minds as they study the Holy Scripture (Rom. 12:2; I Cor. 2:9-12).
We believe it is the duty and privilege of all the saved to be continually filled with the Holy Spirit (Acts. 4:31). This filling is commanded (Eph. 5:18). Conditions for being filled are yieldedness to the Spirit’s control (Rom. 8:14), victory over sin, and a dependent life (Gal. 5:16). The results of filling are Christlike character, worship, submissiveness, and service (Gal. 5:22-23).
We believe that the Holy Spirit gives gifts to each member of the body of Christ (I Cor. 12:11; Eph. 4:7) The Son of God sovereignty assigns the place of the gifts in the body, and the Father provides the energy in the outworking of the gifts (I Cor. 12:4-6). Each believer is to exercise his spiritual gift(s) for the common good to the building up of the body of Christ (Eph. 4:7-12).

Angels, Good and Evil:
We believe in the reality and personality of angels. We believe that God created an innumerable company of these sinless, spiritual beings who were to be His messengers (Neh, 9:6; Psa. 148:2; Heb. 1:14).
We believe in the personality of Satan. He is a fallen angel who led a great company of angels into rebellion against God (Isa. 14:12-17); Ezek. 28:12-15). He is the great enemy of God and man, and his angels are his agents in the prosecution of his unholy purposes. He shall be eternally punished in the Lord of Fire (Matt. 25:41; Rev. 20:10).

Man:
We believe that man came into being by direct creation of God and that man is made in the image and likeness of God (Gen. 1:26-27).

Sin:
We believe that human race sinner in Adam (Rom. 5:12), that sin is universal in man (Rom. 3:23), and that it is exceedingly heinous to God. We believe that man inherited a sinful nature, that he became alienated from God, that he became totally depraved, and that of himself, he is utterly unable to remedy his lost estate (Eph. 2:1-5, 12). We believe that all men are guilty and in a lost condition apart from Christ (Rom. 2:1).

Salvation:
We believe that salvation is a gift of God’s grace through faith in the finished work of Jesus Christ of the cross (Eph. 2:8-9). Christ shed His blood to accomplish justification through faith propitiation to God, redemption from sin, and reconciliation of man. “Christ died for us” (Rom. 5:8-9) and “bore our sins in His own body on the tree” (I Peter 2:24).
We believe that all the redeemed, once saved, are kept by God’s power and are secure in Christ forever (John 6:37-40; 10:27-30; Rom. 8:1; 38-39; I Cor. 4:8; I Peter 1:5, Jude 24).
We believe that it is the privilege of all who are born again to rejoice in the assurance their salvation through the testimony of God’s word (Rom. 8:16; I Tim. 1:12; I John 5:13). We also believe that Christian liberty should never serve as an occasion to the flesh (Gal. 5:13).
We believe that the Scripture disclose several aspects of sanctification. In addition to God’s work of bringing a sinner to Christ (II Tim. 2:130), he is set apart to God. This is positional sanctification and refers to his standing. He then undergoes a process whereby the Holy Spirit quickens his affections, desires, and attitudes, enabling him to respond in faith to live a life of victory over sin. This is 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 and refers to his state (II Cor. 3:18; 7:1; gal. 5:16-25; Eph. 4:22-29; 5:25-27; Col. 3:10). Some day his standing and his state will be brought into perfect accord. This is prospective, or ultimate, sanctification. (I Thess. 5:23; I John 3:2).

The Church:
We believe that the Church, which is the body and espoused bride of Christ, began at Pentecost and is a spiritual organism made up of all born-again persons of this present age (I Cor. 12:12-14; II Cor. 11:2); Eph. 1:22-23, 5:25-27).
We believe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ntinuance of local churches in clearly taught and defined in the New Testament Scriptures (Acts. 14:27, 20:17; 28:32; I Tim. 3:1-13; Titus 1:5-11).
We believe in the autonomy of the local church, free of any external authority or control (Acts 13:1-4; 15:19-31; 28:28; Rom 16:1, 4;1 I Cor. 3:9, 16; 5:4-7,13; I Peter 5:1-4).
We believe in the ordinances of believer’s water baptism by immersion as a testimony and the Lord’s Supper as a remembrance in this age of Christ’s death for the Church. (Matt. 28:19-20; Acts 2:41-42; 18:8; I Cor. 11:23-26).
We believe that the saved should live in such a manner as not to bring reproach upon their Savior and Lord, and that separation from religious apostasy, sinful pleasures, practices, and associations is commanded by God. (Rom. 12:1-2; II Cor. 6:14-7:1; II Tim. 3:1-5; I John 2:15-17; II John 9-11).
We believe in the Great Commission as the primary mission of the Church. It is the obligation of the saved to witness, by word and life, to the trues of Holy Scripture. The gospel of the grace of God is to be preached to the entire world (Matt. 28:19-20; Acts 1:8; II Cor. 5:19-20). Converts are to be taught to obey the Lord and to testify concerning their faith in Christ as Savior in water baptism and to honor Christ by holy living and observance of the Lord’s Supper (Matt. 28:19; I Cor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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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0: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ning 于 2011-6-13 22:08 编辑

芝加哥聖經無謬誤宣言
(資料取自貝查 Richard P Belcher著 庄張雪梅譯《聖經無誤辯》1997年版)
http://www.pcchong.net/1Samual/c ... lical_inerrancy.htm

(此宣言由姚錦燊和劉灝明譯)
聖經權威問題,基督教會歷代爭論不已,也是這一代主要爭論的問題。相信耶穌基督是主和救主的人,用什么來表明他們真實的門徒身分呢?就是謙卑和忠實的順服神所寫下來的話,因為人如果在信仰和行為上偏離了聖經,就是對主不忠。我們如果要真正了解和透徹表白聖經的權威,便需要明白聖經的全部真理和聖經的可信性。

下面的宣言重新肯定聖經無謬誤的信仰,這宣言告訴我們聖經無謬誤是什么一回事,并且提醒我們不可否認這信仰。我們認為,否認聖經無謬誤就是不接受耶穌基督和聖靈的見証,也是拒絕順從神的話語,神的話語是基督教真正信仰的標記。今天教會界有人正偏離聖經無謬誤的真理,而世人對這教義也普遍誤解,所以我們覺得,重新肯定這信仰是我們當前的責任。

這篇宣言包括三部分:
(一)宣言一覽  
(二)認定和否定的條款
(三)說明

這篇宣言在芝加哥開了三天會議而制訂的,前兩部分經與會的人簽署,他們這樣做,目的是肯定自己接受聖經無謬誤,并且藉此欲與所有的基督徒互相激勵,以致能漸漸重視和了解這教義。我們承認,在一個時間短促和緊湊的會議上制訂這樣的一個文件,不免會有未完備的地方,我們的目的不是要將這篇宣言當作教義。我們感到鼓舞的,是因為在討論中,我們的信念加深了,我們為所簽署的宣言禱告,求神使用這篇宣言,革新教會的信仰、生活和事奉,使他的名字得著榮耀。

    這篇宣言的精神不在爭辯,而在謙卑和愛心。靠著主的恩典,如果將來這篇宣言會產生什么辯論的時候,希望這點精神仍然會存留。我們很高興的見到許多否認聖經無謬誤的人,在其本身其余的信仰和行為里并無跡象受到影響,而我們還認識到,承認聖經無謬誤的人,如果思想行動和傳統習慣不完全遵照神聖的話語而行,也無形中是否定這條教義。
    如果有人認為這篇宣言需要有修正的地方,我們希望能賜下寶貴的意見,根據聖經的亮光來修正這篇肯定聖經權威的宣言,因為我們這宣言正是站在聖經真確性的立場上說話的,如有什么可以幫助我們更能加強見証神的話語的,我們都樂意接受。

宣言一覽
l。神就是真理,他所說的無一不是真理。神藉著耶穌基督顯示自己是創造者、主宰、救贖主和審判者,聖經就是神為自己作的見証。

2。聖經是神自己的話,這些話是在他的靈安排和監督下由人執筆寫成的,所以聖經所論到的一切事惰,都有無誤的神聖權威的。聖經所肯定和指示的一切,是神的教導,我們應該相信﹔聖經所要求的一切,是神的命令,我們應該服從﹔聖經所應許的一切,是神的諾言,我們應該接受。

3。聖經的作者聖靈在我們內心給我們憑據,証實了聖經的真確,他又開啟我們的思想,使我們明白聖經的意思。

4。聖經全部都是神所賜的,也是神逐字默示的,所以聖經一切所講的都沒有錯誤﹔聖經對神在個人生命中的救恩的見証固然沒有錯誤,而論及神創造之事、歷史上發生的事情、聖經本身的來源是出自神等,也都是沒有錯誤的。

5。如果我們有限度接受或否認聖經完全無謬誤,又或用不合聖經的相對觀來看聖經的話,聖經的權威便一定受到損害,而這些偏差會使信徒個人和教會蒙受很大的損失。

我們所認定的和否定的條款
第一條
    我們認定聖經是應該被人看作神權威的話語。
    我們否認聖經的權威是由教會、傳統,及其他出自人的東西而來的。

第二條
    我們認定聖經是神給人類良心規範的最高明文標准,教會的權威應服在聖經的權威之下。

    我們否認教會的信條、議會和宣言的權威大過或者相等于聖經的權威。

第三條
    我們認定聖經整本(in its entirety)都是神的啟示。
    我們否認聖經只是啟示的一個見証,也否認聖經在人有領受(in encounter)的時候,才成為啟示,聖經的功用亦并非根據讀者有什么反應而定。

第四條
    我們認定那按照自己形像造人的神,以人類的語言作他啟示的工具。
    我們否認人類語言因為有“人本質”(creatureliness)的限制,以致不足以作為傳達神啟示的工具﹔我們更否認,人類的文化和語言因受了罪惡的敗壞,以致阻礙了神啟示的工作。

第五條
    我們認定神在聖經中的啟示是漸進的(progressive)。
    我們否認較后有的啟示雖可以說是補充先前的啟示,但亦是糾正先前的啟示,或與先前的啟示矛盾。我們更否認在新約聖經完成之后,還有權威性的啟示(nominative revelation)。

第六條
    我們認定全部聖經和它每一部分,包括它的原稿每一個字,都是由神默示而寫成的。
    我們否認以下的主張:聖經整體上是神的默示,但不是其中每一部分,或聖經某些部分是神的默示,而不是全部。

第七條
    我們認定所謂默示是神藉著他的靈,透過人的寫作,將神的話賜給我們。聖經的本源是出于神的。這種神聖的默示方式對我們來說,大部分是難以理解的。
    我們否認神的默示可以看作是人的一種頓悟(insight)或人的一種巔峰狀態的意識活動。

第八條
    我 們認定神賜下他默示的時候,運用他揀選和預備的作者本身個性和文章風格。
    我們否認神為了要引導作者使用他所選定的字句而埋沒那 人的個性。

第九條
    我們認定默示雖然沒有叫作者無所不知,但卻保証聖經作者受感動時所說和所寫的一切,都必定是真實和可信的。
    我們否認由于聖經的作者是有限制和墮落的,所以一定會把偏見和謬誤混入神的話中。

第十條
    我們認定,嚴格來說,默示只可以指聖 經原稿而說,但我們相信,聖經原稿的內容在現有的抄本中在神的保守下是相當准確的。我們更認定聖經各種抄本和譯本,只要能夠忠實表達 原稿的內容,都是神的話語。
    我們否認由于原稿遺失,基督教信仰的主要內容便受到影響。我們更否認由于原稿遣失,聖經的無謬誤性 的主張便變為無效或不適當。

第十一條
    我們認定聖經既然出于神的默示,聖經必定是真確的(infallible),所以聖經不但不會導我們于錯誤,而且所講的一切都正 確和可靠。
    我們否認聖經同時是真確,而同時也是有謬誤的。真確(infallibility)和無謬誤(inerrancy)的意思雖可有分別,但兩者 卻是不能分割的。

第十二條
    我們認定聖經整體(entirety)是無謬誤的,絕無虛假和虛詐 。
    我們否認聖經只在屬靈、 宗教和救贖的主題上才是真確和無謬誤,而在歷史和科學的范圍就不是如此。我們更否認地球歷史的科學假設, 可以推翻聖經中創造和洪水滅 世的記載。

第十三條
    我們認定以「無謬誤」(inerrancy)作為一個神學名詞來說明聖經之完全可信是適當的。
    我們否認,以與 聖經本身的用途和目的相違的正誤標准來衡量聖經屬于適當。我們更否認以下的事實足以構成聖經的謬誤:聖經記述事情沒有用現代精確的方法 、聖經中出現文法和拼字上的不規則運用、觀察自然界現象的描寫、某些虛謬事情的報導、夸張法和整數的使用、某一主題的資科編排、同 一件事而不同的取材、引用其他經典時沒有完全依照原文等。

第十四條
    我們認定聖經的合一性(unity)和內在一貫性(internal consistency)。
    我們否認聖經中現今未能解決的所謂 錯誤和差異可以推翻聖經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我們認定聖經無謬誤的教義是根據聖經論及默示的真理而建立的。
    我們否認以耶穌 站在人性地位說話和受到人性限制為理由,就可以不接受他論及聖經的話。

第十六條
    我們認定聖經無謬誤的教義,是歷代以來教會中不 能分割的信仰。
    我們否認,聖經無謬誤的教義是更正教拘泥形式的人士(Scholartic Protestanism)發明的。我們也否認這教義是針 對反面的高等批評學而產生的。

第十七條
    我們認定聖靈是為聖經作見証的,給信徒見証神明文的道之真實。
    我們否認聖靈這種見 証可以脫離聖經而單獨作工的,也否認這種見証的工作會違反聖經。

第十八條
    我們認定解釋聖經必須以文法與歷史的解經法和聖經的 文學形式與手法為根據。同時也認定應該以經解經。
    我們否定任何會產生下列后果的處理經文的方式和經文 來源的追尋之合法性:對經文產生相對觀點,忽略經文的歷史性,貶低經文的教訓,否定經文所宣稱的作者。

第十九條
    我們認定,如果要 正確的明白基督教全部信仰,必須承認聖經的絕對權威,及其真確性和無謬誤性。我們更認定,我們這樣做會使我們越來越像基督。
    我 們否認必須這樣做才得著救恩,可是我們更否認,我們拒絕了聖經無謬誤的信仰不會對信徒和教會產生什么嚴重的后果。

說明
    聖經無謬 誤的真理,必須全面配合聖經論及本身的真理來了解。這篇說明是將聖經無謬誤的真理加以闡述,前面的宣言一覽和條款都是根據這個真理 而寫成的。

創造、啟示和默示
    三位一體的神使用他創造的話語創造萬物,發出他的命令管理萬物,又按自己的形像造人,使人類的生命 可以與他相交,人類和神之間相交的關系,是依照三位一體的神自己那種永恆愛的連系方式建立的。人有神的形像,因此可以領受神向他所說 的話,又可以向神回應,享受敬服的喜樂。神除了藉著創造的秩序和在其中發生的事情顯明自己外,自亞當以來,人類一直都從神領受「言語的信息」(Verbal message),人有時是直接從神領受這信息 ,這情形聖經有記載,人有時則藉著全本聖經或部分經文間接領受。

    亞當犯罪墮落后,創造主并未將人類棄絕,叫他接受最后的審判,反之,他應許人類將會得著救恩,又開始向人類啟示他自己,使人類 認識他是救贖主。
   
神這種自我的啟示藉著以亞伯垃罕家族為中心的歷史事實顯明出來,以耶穌基督的生、死、復活、現今在天上的職 事,以及所應許的再來為啟示的頂點。在這個歷史架構里,神不時向罪人宣告他的審判和憐憫,應許和命令,目的是要和人類「立約」,在這約 的關系里面,神和人雙方都有義務(commitment),神將恩典賜給人,而人則報以尊敬。歷代以來神藉著各時代先知所說的和所寫的,將他的話 告訴以色列人,而在出埃及時代,神所立的中保 -- 把神的話傳給神的子民的摩西,乃是第一位負起這種任務的先知。神不斷的向人傳遞他的信息 ,是要人認識他的名(即他的本性)和他的旨意(即神現今和將來的計划和目的),使神和人所立的「約」得以堅立。這一群代神發言的先知的 工作,到了耶穌基督和基督教第一代的使徒和先知時就完滿結束了。耶穌基督是成為肉身的道,他的身分是先知,其實他比先知更過之而無不 及。神向世人介紹耶穌基督的話是神最后和最高峰的信息,這信息由使徒圈子傳出和闡釋明白之后,神便停止頒布啟示的信息。從這時候開始教 會就根據已經說過的,也是向歷代世人說的話來生活和認識神。
   
神在西乃山將與百姓立約的條文,寫在兩塊石版上,以便存留作見証 ,可以永久被人知道。在先知和使徒啟示的時代,神促使人將他的信息錄下來,這些信息是神特別賜給他們,又要他們連同神為他百姓作特別有 紀念價值的事情,百 姓在「約」中生活的道德狀況,和百姓因這約所蒙的憐憫而發出的贊美與禱告等記錄一起傳出去。形成聖經文件的默示,在神學的意義上,與 形成口傳的道的默示是相同的,雖然作者的個性在他所寫的東西上表現出來,但他們所寫的都經過神制定(divinely constituted)才寫成,所以,聖經所說的,就是神所說的,聖經的權威即是神的權威,因為神是聖經真正的作者(Ultimate Author),神揀選和預備人,使用他們的思 想和言語,讓他們很自由和誠實地表達出神的心意,這就是彼得后書一章廿一節所說“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的意思。我們必須認定聖 經是神的話,因為聖經的本源是出于神的。

權威:基督和聖經
    神的兒子耶穌基督是成為肉身的道,是我們的先知、祭司、君王,也是神與人溝通的真正中保(Ultimate Mediator), 他本身是神一切恩典的賞賜。耶穌基督給人的啟示不局限于文字(Verbal),他本身和他的工作 就直接將父神啟示出來。當然他所說的話也十分重要,因為他是神,他所說的都是從父神而來的,在末日,他要用他的話審判世上所有的人。
    耶穌基督是聖經的中心主題,他就是聖經預言要來臨的彌賽亞。舊約瞻矚他的來臨,新約回顧他第一次的來臨,以及盼望他第二次的來臨。聖經的正典既然是神默示的,因此便成為基督權威性的見証(normative witness),故此, 如果解釋聖經,不以這位歷史上的基督為中 心,我們是不會同意的。聖經就是父神對道成肉身的聖子所作的見証,這是聖經主要的目的,我們必須持這觀點來看聖經。

   舊約正典看來在耶穌的時候已經形成了。新約正典今天也是一樣,今天不會再有新的使徒見証來見証歷史性的基督。除了聖靈給我 們智慧明白現有的啟示之外,基督回來以前,教會是不會再有新啟示的。正典的產生,基本上是由于神聖的默示,教會的責任只是去識別神所 定的正典,而不是為自己制定正典。
   
「正典」一詞標明一個准則或標准,正典是訴諸權威的,這權威有權裁決和操縱。基督教的權威 ,在神的啟示中是屬神的,神的啟示一方面是指耶穌基督這一位活的道,另一方面是指聖經這一本寫成的道。基督和聖經的權威是同一樣的東 西。基督以先知的身分,向我們証明聖經是不會破毀的,基督又以祭司和君王的身分,在世上親自履行律法書和先知書上的話,為著順從經上 彌賽亞的預言,他甚至甘心受死。另一方面,基督知道聖經上的話是証實他和他的權柄。基督既然順服遵行父神在聖經上(舊約)頒下的話,他 也要求他的門徒照樣行,門徒的作為和他們對他的「使徒見証」(apostolic witness)有關,使徒的見証也是由耶穌所賜的聖靈所默示的。所 以,基督徒要成為主忠心的仆人,便要順服神在先知書和使徒著作所賜的神聖命令,這些作品合起來就是我們今天的聖經。
   
基督和聖 經互相証實對方的權威,因此基督和聖經的權威都是同一樣東西。從這個觀點看,聖經中的基督,與以基督為中心、宣傳基督的聖經誠屬一體 。從默示這回事看,我們可以說,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所以,從耶穌基督和聖經之間顯出的相互關系看,我們也可以這樣說,聖經的話就是 基督的話。

聖經真確性、無謬誤與聖經的解釋
    聖經既然是神的話,帶著權柄為基督作見証,所以聖經應該是「真確的」(infallible)和「無謬誤的」(inerrant)。「真確」和「無謬誤」這兩個消極的詞,別 具意義,因為這兩個詞能清楚的說出重要的正面真理。
   
「聖經的真確性」即指聖經不會錯誤引導人,也不會破人錯誤引導﹔明確一點的來說,聖經真的是確實、穩固、可靠的指引,在一切事上是引路的明 燈。
   
「聖經無謬誤」是指聖經不會有虛假和錯誤,這保証聖經一切話真實無訛,信而有 征。
    我們認為,解釋正典的時候,一 定要站穩在聖經真確和聖經無謬誤的基礎上,但當我們尋索神所使用的作者在他的作品要說些什么時,我們就要千萬記看聖經本身也是一本由 人寫成的作品,聖經也是這樣寫明它本身是由人寫成的。神默示人寫聖經的時候,也使用了執筆者的文化和習俗背景,我們相信是神用他的權 能來管理那人運用他的背景。如果我們對默示的看法不依照這些背景便屬錯誤。
   
聖經的題材有歷史、詩歌,寫作的手法有夸張法、 隱喻法、籠統的說法、大約說法等,我們應按照經文的題材和手法來解釋。我們也不可忘記聖經時代寫作的習慣和我們今天的不同,譬如不按 歷史次序的記述方式,和不准確的引用經典的寫作方式,在當時是人所慣用,是為人所接納的,沒有人認為這種寫法不對,所以我們讀到用這 種方式寫作的經文時,便不能說作者寫錯了,我們如果記述一件事的時候,目 的不是要強調它的准確性,那么我們所寫的即管不准確也不算是錯誤。聖經無謬誤的意思,不是用我們今天嚴格的標准來証實當時的資料是准 確,而是只要這些經文能完滿地說出作者所要說的真理,達成它所要達到的目的,這些經文就是無謬誤的了。
   
聖經的文法和拼字參差不一,聖經的作者根據表面的現象描寫自然界事物,聖經記錄了一些假話(如撒但的謊言),某些篇章的內容似乎彼此有差異等等,都不能否定 聖經的真實性,以聖經這些表面「現象」來攻擊聖經論及自己本身的經文是不對的。聖經里明顯不一致的地方是不應忽視的,這些不一致的 地方是可以找到答案的,問題獲得解決后,我們的信心因此可更堅定﹔但如果目前我們還沒有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答案,我們就應該信賴神所說 的聖經是真實可靠的話,以表明我們向神的尊崇,我們而且確實的相信,有一天,我們會發現這些問題原來是一些錯覺。
   
雖然我們相 信啟示是漸進的,也知道受默示的作者所得亮光并不完全,但因為我們相信聖經背后的作者是神,所以我們應該根據相似的經文來解釋聖經, 不要以為某些經文可以用來「糾正」一些經文。
   
聖經絕不會受文化限制,所以聖經真理放諸四海而皆准。無可否認,聖經有時會受風 俗習慣和某個時期的流行觀念影響,所以我們今天應用聖經原則的時候,便須視個別的情形而定。

懷疑主義與批判主義
    文藝復興以來 ,特別是經過啟蒙運動之后所建立的各種 世界觀,都是懷疑基督教基本信仰的,例如不可知論不承認神是可知的,理性主義否認神是不可理解的,唯心論不承認神是超越的,存在主義 不承認神與人類關系有理性成分。這些不合聖經或甚至違反聖經的道理,如果滲入了人的神學觀念中,成為人的一種先存概念的話,人便不可 能忠實的解釋聖經了。這種情形今天也司空見慣。

聖經的抄寫與翻譯
    神并沒有應許過聖經的抄寫是無謬誤的,但我們必認定只有聖經 的原稿是神所默示的,我們可藉著經文鑒別學(textual criticism)來鑒定經文在抄寫過程中有沒有滲進錯誤。根據這門學問研究所得,令 人很驚奇的,原來聖經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原文內容保存得很完整,這使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肯定威斯敏斯特信條所講的:保存這些經卷的就是神 。而且又有足夠理由認為聖經的權威不會因我們現有的抄本不是絕對沒有差誤而受威脅。
   
同樣,聖經的譯本也沒有一本是完全的,因 為翻譯的工作就是在原稿以外多做一層功夫,不過今日語言學可以証實,最低限度,今天英語世界的基督徒可擁有許多一流的聖經譯本,即使 說他們得到的是神真正的話也不過分,況且聖經處處重復講述它所強調的真理,聖靈也不斷向人見証神的道,又藉神的道去作見証,因此,我 們不用擔心現有的聖經翻譯,會破壞聖經原來的意思,因而使人不能「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后三:15)。

聖經無謬誤與聖經的權威
    當我們認定聖經全部真理的權威的時候,其實是有意地 站在基督、使徒、聖經、由古至今教會歷史傳統的一邊了。最使我們擔心的,乃是今天許多人對這一個重要的信仰漠不關心,甚至放棄了。
   
我們所認為權威的聖經,如果我們不持守它全部的真理,使會產生很大和很厲害的信仰混亂,這樣會使神所賜的聖經失去它的權威,剩下 來的不過是一本按著人理性的批判而刪減了的聖經,此例一開,后果更堪虞。這樣的話,人獨立的理性無形中變成反抗聖經真理的權威。如果 人還看不出這種危機,而仍留戀著福音派的基本教條,那些否認聖經全部是真理的人有一天會說他是屬福音派,其實他們所用的方法已經不 是福音派的方法了,乃是離開了原來福音派對知識的基本看法,變成一種不穩定的主觀主義,這樣發展下去會一發不可收拾。
   
我們認定:聖經所說的,就是神所說的。愿神得榮耀,阿們,阿們。

附註:
【「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源自1978年10月26-28日在美國芝加哥市所舉行為期三天的國際會議,此會議是由1977年成立之「國際『聖經無誤』協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Biblical Inerrancy) 負責召開,共有來自基督教各宗各派,將近三百位教會領袖與神學家參加,大會制訂並發表此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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