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雪萍和杨志军的案件,法院裁定不受理,相当于没有进入审理程序。那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会支持出嫁女吗?下面我们来看林群的案子。林群是广东惠州某村村民,1961年出生,1992年结婚,婚后在村集体的同意下,林群的丈夫把户口迁了过来。2003年整村被拆迁,村集体用获得的大量拆迁安置款发展集体经济,再给村民分红,现在每人每月可以分到一千多元和其他一些福利。但村集体以“外嫁女”为由不给林群分红,他们一家四口一分钱都没有。▲ 林群现在当地某小区做绿化工
她多年上访未果,无望之下在2017年下定决心将村集体告上法庭。求助到我们千千所,我们代理了她的案子,但最后败诉了。 2006年,村集体拿出下面这张表让她们签字,当时这张表上没有抬头,说每个村民都有,林群的丈夫替她签了字。但在法庭上,村集体却拿出这张有抬头的表,说这是给她们的一次性补偿协议。林群当时在法庭上就急了,说我根本不知道这是一次性补助协议,如果知道的话肯定不可能签。 我们的律师在法庭上对村集体的说法进行了驳斥,首先这个表从形式上不是协议,没有协议内容和条款。而且协议必须在平等协商、公平公开的基础上签订,但外嫁女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的。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5000块钱作为失地的终身补偿显然有失公平,按照《合同法》,这种显失公平的协议可撤销,一旦撤销自始无效。但是很遗憾,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没有支持林群,而是支持了村集体。▲ 截图来自千千所对林群的采访
近30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外嫁女和她们子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纠纷不断增多。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这种纠纷越是突出。她们往往受到村集体或家庭的排斥,林群主要是受村集体排斥,下面我们再来看受家庭排斥的情况。李丽是河北石家庄贾村村民,1990年出生。2014年4月她所在的村贴出拆迁公告,这一年11月,李丽跟外村男性结婚,婚后她的户口没有迁出。2016年,李丽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45万元,另有4套房,共计360平米,还有地下室、地下车库等。 协议签订一年半后,李丽的母亲去世了,去世前立下遗嘱,把她个人的所有财产留给女儿。▲ 李丽母亲立下的遗嘱 李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求主张自己那份拆迁安置待遇。但父亲说,家里所有的财产都是你哥哥的,哥哥说,所有的财产以后都是你侄儿的。李丽没办法,只好与父亲和哥哥对簿公堂。她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再审,但都败诉了。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判决说,宅基地是她父亲婚前申请的,房子也是她父亲婚前盖的,所以所有的拆迁安置待遇都归她父亲所有。李丽对这个判决非常失望,她说我和我母亲难道就不是家庭成员吗?我们就没有宅基地的任何权益吗?她很不服,决定抗诉。她想到去世的母亲非常不容易,结婚30多年来多次遭受家暴,几次因为回到娘家后没有自己的住所也没有土地,离家出走后又只好回来,这样忍气吞声到头来却什么都没有。在她最后患癌症住院的日子里,是李丽挺着大肚子一个人照顾她,所以李丽决定为了母亲要坚持抗诉。像林群和李丽这样败诉的妇女还有很多。我们18年来所代理的221起典型案件中,胜诉的25件,占11%,败诉的92件,占41.6%,法院不受理的104件,占47.1%,败诉和不受理的基本上占了九成。法院通常认为,因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而成员资格又是享受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怎么能判出嫁女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呢?尤其是2018年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的第69条规定,关于成员资格问题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定,但立法部门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就更不敢判了。那在现行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真的就不能审理这类纠纷了吗?2006年,我们机构代理的一起案子——内蒙古28位出嫁女集体收益分配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同样遇到了成员资格认定这个难题。但为了解决纠纷,法院在判决时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法院认为该案中的28名出嫁女除性别以外,其他条件和男性村民都相等,所以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个判例非常经典,在法律不完善的时候,法官能够应用法律的原则进行类推判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判例在2007年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推动修订村规民约
但现实中这样的判例太少了,所以考虑到诉讼的艰难和立法的不完善,我们机构做了工作策略上的调整。从2006年起,我们开始探索一些项目试点,跟河北、湖南、江苏、内蒙古等省市开展了一些合作,期望在实践当中能够寻找一些好的办法,自下而上地推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改变,可以惠及更多的妇女。比如我们在一些试点村推动村规民约修订,不仅要保证程序民主、内容合法,特别是要有男女平等的条款。又比如我们2010年跟邢台妇联和邢台市中院合作,推动邢台市中院出台了审理相关纠纷的规定。这个规定充分考虑了妇女受婚姻变动的影响,比如妇女嫁到婆家后她的户口如果迁到婆家,就应该取得婆家村的集体成员资格;如果她的户口还在娘家,生活也在娘家,娘家村就不能取消她的资格。另外,规定还特别强调男女平等和不能两头空的原则。规定出台后效果非常好,大大化解了这类纠纷,当地的上访率大幅度下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村民自治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好的做法,比如云南华宁县城关社区,他们就自觉修订了村规民约。城关社区原来是个城中村,因外嫁女问题引起了很多纠纷。原来的村规民约规定,妇女结婚后三个月内户口必须迁出,如不迁出,也不享有任何待遇;如要保留待遇,必须每人交4.5万到1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或入股费。2017年,社区总支书记何永辉下大决心要修订村规民约。但一提出就遭到了全体村民的反对。何书记慢慢做工作。他说,如果我们把处理上访的精力都用来不断地提高集体收入,把集体的蛋糕做大,我们每个人分到的不就多了吗?谁家能保证世世代代都生儿子呢?如果我们实行男女平等的分配,家家户户都可以可持续地受益。▲ 何永辉书记 就这样经历了40多次大大小小的村民会议,历时14个月,2019年终于达成共识,制定了平等的村规民约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年底分红时一切就按新规办,那一次分配风平浪静,没有争议,没有上访。何书记说,男女平等正在被居民接受,结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好。当她们站出来维权时, 将面临什么?
当然现实中这种村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村对外嫁女的权益还是有排斥,所以当这些妇女站出来维权时,她们往往会变成一个家庭的敌人,一个村庄的敌人,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这么艰难,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她们说,就是为了要讨个公道,讨个说法,要争一口气,为了尊严。我们机构的主任郭建梅律师在一次接受采访时说了这样几句话,我觉得说得非常好。“除非她们的人权受到保护和尊重,否则女性永远都不会赢得充分的尊重。 很多妇女最后都没有打赢官司,她们为诉讼做出了巨大牺牲,甚至失去了全部,但如果没有她们,很多法律的模糊地带就不会引起公众的注意。 她们是真正的无名英雄,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推动者。” 是的,这些妇女是值得被尊重、被记住的,但我们更希望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前几年谈起这个问题时,我们觉得在法律上已经走入绝境了,很无助,很绝望。最近这几年,我们又看到了一些希望。近两年来,全国的两会代表关注到了这个议题,尤其是2021年,我们迎来了立法的时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去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得到社会空前的关注,网上有8万多人参与,提交意见40多万条,很多农村妇女对此也抱有很高的期待,也都积极参与。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像我们这些关注这个议题十几年的实务工作者和一些专家学者都很高兴,因为成员资格这个老大难问题终于有地方可以规定了。但我们同时又很担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会怎么来规定成员资格问题呢?我们担心立法者不能充分考虑传统观念和习俗对农村妇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对成员资格问题又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男女平等,不能剥夺妇女的权益,要保障妇女权益等等,然后把具体的规定权交给村集体。有一些男性学者已经写文章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对此非常担忧,如果再交给村集体,失地妇女的维权又将成为一个死循环。那应该怎么样来做具体规定呢?我们来看看任雪萍提的立法建议中的两条。任雪萍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提出的建议非常具体。她认为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应该与实名认证的个人对接,把权利落在个人头上,而不是家庭或户内,落到个人头上才能自主处分。对于宅基地的问题,她认为应该一人申请得一人的面积,即确权到人,这样妇女嫁入夫家后,也会有一份宅基地。如果离婚,可以将她的那一份折现卖给对方,这样才不至于婚离了,地没了,房没了,钱也没了。任雪萍这个建议很中肯,反映了她们这群人的呼声和诉求。她的完整建议很长,有两三页,比我们提的还好,有些我们都想不到。她把这些意见也邮寄给了立法部门。我们希望立法部门能够认真听取农村妇女的这些呼声,回应她们的诉求,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真正地保障她们的权益,让那些被贴上“外嫁女”标签的农村妇女也能够沐浴到法治的阳光,活得有希望、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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