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来源:我的前半生
编辑:奇迹莞莞
11 月 22 日中午,大 S 和汪小菲发布了离婚声明,称「两人和平离婚,将共同抚养孩子」。
为了让孩子在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少父母会选择分开后共同抚养孩子。
那「共同抚养」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抚养方式呢?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在实践中,对抚养权的处理方法有以下三种:
1、子女由父或母方抚养,不抚养的一方支付其抚养费。
婚姻法有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多少和支付的期限由双方协议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由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由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双方对子女均享有抚养权,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生活费用。
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文写明关于共同享有抚养权的条例,但此种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上述三种方式,第一种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而第二、第三种方法大多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以调解形式处理。
那么共同抚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维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
1、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
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途径来获得更多的财产,内心其实并不想抚养子女,共同抚养并不符合这些父母的需求。
同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只愿跟随一方的,那最好听从孩子的意见。
2、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
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都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
对孩子的养育方式存在争议时,双方能够以合作的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3、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一千对离婚父母有一千种共同抚养子女的模式,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4、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等方面较为接近
这是一个特别现实的条件,因为如果一方的财力远胜于另一方,那么在争取孩子上就会有比较大的优势,可能就不会考虑共同抚养了。
5、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
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等恶习的情形下,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
和平离婚后,「共同抚养」对于孩子成长的影响会降至最低吗?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比起那种夫妻剑拔弩张,为了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大打出手、对簿公堂的,和平离婚对孩子的伤害还是会小一些。
如何将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父母今后如何抚养孩子就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 离婚不离「爱」
共同抚养一定是基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的,一般也就是和平分手。在这个前提下夫妻双方才有可能和平探讨共同抚养的可能。
一个好的共同抚养状态,一定是双方父母,乃至双方后组建家庭,一起积极付出,做好每个阶段的教育规划与分工,轮流培养孩子的状态。
但是现实生活中要落实难度比较大。身边确实有实践得比较好的例子,但需要具备太多主客观因素,并且夫妻双方都能最大程度付出包容,保持平衡。否则容易引发更多矛盾。
如果共同抚养状态是很优质的情况,孩子自然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继续的关爱。在成年后,避免了因为父母关爱而造成的性格影响。
| 共同抚养容易出现权责不清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表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惜的是实际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共同扶养,权责分配不清晰,容易出现悲剧。
名义上共同扶养,实际上谁都不愿意养。互相踢皮球、甩锅。而随着两方可能再婚甚至再生养,这种情况还可能加重。
不得不承认,有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单一的父母,可能更能获得一份全心全意的负责到底的温暖。
| 共同抚养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
孩子的成长过程是最为敏感的,两方轮流抚养,孩子表面上依旧可以享受父母双方的爱,但实际上随着双方各自家庭的建立,孩子要被迫适应更多元的家庭形态。最极端的情况容易出现觉得哪里都不是自己的家。
也容易产生缺爱的心理,长大后容易没有独立人格的充沛自信心,更容易形成善于察言观色的讨好型人格。如果在重组家庭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能会给孩子造成委屈、不自信、等方面的影响。
总之,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还是面临很大的现实挑战的,具体的结果如何,完全在于两方家庭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坚持责任、坚持爱。
如果不能维持婚姻关系,那么也要尽量给孩子一如从前的关爱和呵护。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长大,是每一个父母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