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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11日,国统区著名诗人袁水拍,写了一篇叫做《发票贴在印花上》的政治讽刺诗,刷屏国统区,里面金句频出,比如:
发票贴在印花上,重税派在你头上,廉耻挂在高楼上,百姓滚在钉板上……
诗里面提到的“发票”,指的是财产或货物权发生转移变化时开具的交易凭证,跟现代的发票差不多。而“印花”,则是指政府发行的印花税票,政府强制要求发票上必须贴上一定面额和数量的印花税票,用做计税的依据,即“印花贴在发票上”。
而在通货膨胀和横征暴敛的背景下,政府要求贴的印花税票越来越多,以至于一张发票常常要贴上几十枚,甚至数百枚印花税票,最后不像是在发票上贴印花,反倒是像在印花上贴发票,变成了诗中所讽刺的“发票贴在印花上”。
1948年天津“北洋纱厂”交易金额3.5亿元的发票,5000元的印花贴了210张
人们要到1949年,才知道写这篇爆款文章的作者袁水拍,是位共产党员,后来官至文化部副部长。
发票在民国时代,已经深度介入社会生活,并迅速被拿来当诈骗工具。比如马路上碰瓷的,会故意让你撞他,趁机摔碎两个药瓶,便死命抓着你让你赔钱,然后掏出一张贴满印花税票的发票,彰显价格的合理性,大多数人都会被唬住,最后乖乖掏钱。
不过发票在民国大行其道的背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晋商、徽商将生意做遍大江南北。货物、服务、运输等交易的售后服务需求激增,发票应运而生。契约的效用由官方背书,官衙从中抽取契税。发票的诞生最初完全是市场行为,诞生之初,并不为明清政府所重视。
光绪年间的棉纱发票
晚清社会激烈动荡,仁人志士把目光投向海外,寻找强国富民之术。“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第一人”黄遵宪在他的《日本国志》中写道:“凡是百姓转让财产的凭证,都需要购买粘贴由政府制造的印花税票交纳印花税。”这是中国最早有关印花税的介绍。
对黄遵宪极为欣赏的李鸿章,显然是认真读了《日本国志》。1889年,他向光绪帝提议试征印花税,用以继续巩固北洋水师的亚洲霸权地位。但当时对发票还不太关注的朝廷,没有采纳中堂大人的提议。五年后的甲午中日战争,北洋水师一败涂地。
辛丑条约后,大清王朝面临着本息合计九亿八千万两白银的高额赔款,这才推出了姗姗来迟的《印花税则十五条》。但当时百姓面临各种苛捐杂税、赔款摊派,对印花税极为抵制,晚清的印花税尝试最终无果而终。
对中国现代化贡献良多的袁世凯极为重视印花税,他就任大总统后颁布的第一部税法就是《印花税法》。其中发票被列在第二类契约,印花税额为发票价值十银元以上贴印花一分,这是发票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
印花税征收之初,因征管简便,税负不重,税收收入呈逐年增长趋势。但伴随袁氏政权的垮台,北洋政府面临分崩离析。由于关税、盐税纷纷被地方截留,中央政府便滥印税票,向商户平民强派强摊印花税,导致怨声载道。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连年战乱之下,国库入不敷出。国民政府当年的实支15,080万元,而实收才堪堪7,730万,财政赤字占支出总额48.7%,整顿财税迫在眉睫。这种的背景下,宋子文上台抓经济,抓财政,抓税收,而肥硕的印花税,自然不会被放过。
在此期间,1934年颁布的《印花税法》标志着印花税体系的建成,其中对发票这一应税凭证给出了具体定义:“凡各业商店售卖货物成交后开具单据皆属之”。此后直到49年,国民政府对印花税法进行过九次修改,使印花税成为重要税源。
按照我国优良的历史传统,既然有征税,就会有逃税,印花税也不能免俗。
方法五花八门,大多数是在发票上下文章:有的蓄意不开发票,有的开发票不写店名,有的在发票上加印“附单”。战时税务稽征力量薄弱,低级工作人员每月工资都不够个人生活。尽管如此,税收征管部门还是拿出了一些针锋相对的发票管理措施。
比如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治下的川渝地区,发票管理水平就很高。1942年绵阳税务局开展“学校发票竞赛”,鼓励学生收集日常消费中的发票,根据上缴发票数量到期发放奖学金。用物质激励来鼓励人民相互监督,思路相当符合国情。
任何一种制度的成熟,都不仅仅依赖政府的强制推广,而是社会综合环境的必然要求。民国时期日渐繁荣的商业贸易,使得发票的作用日益提高,不少商户开始意识到开具发票的好处,要比缴纳的那点印花税更大。
上海四大百货之一的先施公司就是捷足先登者,当时上海百货普遍不对商品标价,货物品质参差,也不开具发票,以图利益最大化。先施的创始人黄焕南喊出“始创不二价,统办环球货”的口号,凡售出商品必有发票,凭票可以退换。
客户往往小心谨慎的收好发票,而发票上印又的先施logo和“志图久远,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字样,便成了先施公司最好的广告,其余三大百货随后纷纷效仿。
通过发票征管印花税,起初并不显眼,但却是我国税收征管史最为重要的一章,因为它解决了我国自古以来征税的最大难题:假账。
无论是封建王朝以田赋为基础的一条鞭法,还是民国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基础的直接税法,在税收征管中都面临着假账问题。乡绅富豪为偷税漏税,常常伪造财务数据,而核实隐匿财产的成本巨大,政府无力全面追查,税制的公平性荡然无存。
对商户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缴,有赖于商户自己提供的账簿。194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就曾承认,西川地区假账恐怕在九成以上。
在征收印花税的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逐渐发现,作为一种外部商业凭证,发票可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即使商户不提供账簿,也可以根据发票开具情况,直接征收税款。只要商户如实的开发票,天下再也没有难征的税。
在1947年修订颁布的《营业税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对不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对不开发票的商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此时国民政府已经时日无多,税收征管与发票的珍珑棋局,注定要新中国来撞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