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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偷拿腰果被处劳教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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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1: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逛超市逛到干果区,顺手抓起一个尝一尝……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尝一个两个,虽说不文明,但商家也不好意思说啥,但如果一次“尝”多了,这事儿就没这么简单了。

沈阳市的李某在超市里,不仅拿了喜欢的板栗,还狠狠抓了一把腰果。这些干果价值40元,李某被劳教半年。因为觉得处罚过重,李某还状告劳教委员会。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教委员会的决定。

2011年3月21日中午,李某闲来无事,来到家附近的大润发超市。当天超市里的顾客并不多,他转到出售干果的柜台附近,看到板栗都是散装的,香味诱人,于是就想尝尝味道。李某左右环顾,发现超市工作人员没在附近,也没有其他顾客注意到自己的举动,于是他把板栗装入口袋中,还顺手猛抓了一把散装的腰果。

自以为不留痕迹的李某,揣着干果准备从结账通道离开。刚刚走出收银口,他就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从他的口袋内翻出了散装的板栗和腰果。


超市服务人员按照被翻出来干果的重量和单价核算,认定这些物品价值40元,于是向110报案。当地派出所讯问后认定,李某盗窃行为成立。派出所还查明,李某1992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11日才被释放。此次鉴于盗窃数额不构成“巨大”,遂对李某处以劳教。

“就这么点儿干果,不到50块钱的事儿,顶多行政拘留,咋还劳教半年呢?”李某认为,自己不具备被劳教的条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劳教决定过于严厉,是错误的,公安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于是将公安部门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属屡教不改,据此认定公安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后,李某返回到辽宁省沈新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
发表于 2012-1-12 05: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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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7: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郑广事云:“海寇郑广,陆梁莆福间,官军莫能制,自号滚海蛟。有诏勿捕。阃以官,隶师阃。广旦望趋府,群僚无与立谈者。广郁郁无语。一日,群僚或及诗句,广曰:‘郑广粗人,有拙诗白之诸官,可乎?’众属耳,乃长吟曰:‘郑广有诗上众官,文武看来总一般。众官做官却做贼,郑广做贼却做官。’满座惭噱。”这些小诗正是当时腐败政权的绝妙写照。

现在是今朝胜前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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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1: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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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郑广有诗上众官,
文武看来总一般。
众官做官却做贼,
郑广做贼却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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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2: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izhengwd 于 2012-1-14 14:19 编辑

治贪惩腐败能如此,中国将是清廉社会。可惜,可笑。。。共党法律儿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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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09: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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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通今!说得真好!

点评

谢谢老大夸奖, 不好意思  发表于 2012-1-15 10: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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