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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重建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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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2: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们的金融机构与它们所服务的社会之间,一直存在着一份隐性的经济和社会契约。

多少个世纪以来,保证尽责保管好人们的资金,一直是金融机构最可宝贵资产——信任——的基础。

这场历时已两年之久的金融危机表明,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这份旧契约,清楚载明契约内容,使之适应新时代。

近年来,全球金融体系取得了非凡成就:创造就业、为企业提供资金、降低成本,以及帮助人们脱贫。

然而,近几个月出现的种种严重缺陷是我们无法掩盖的。

新契约必须承认现代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两个新特征:它们的全球性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性。

我们现在知道,任何一个地方一家大型银行的倒闭,都可能影响到所有地方的所有大大小小的银行。

在这种情形下,整体经济可能遭受巨大损害,为此,纳税人别无选择,只能为金融体系纾困。

因此,虽然监管改革的主旨是降低道德风险,但在我们的金融机构和我们的社会之间达成的任何新契约,都必须反映潜在倒闭事件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广泛损失。

要点在于,新契约必须解决危机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在银行、公民和纳税人之间,必须公平地平衡风险与报酬的分配。

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同意对国家和全球监管制度进行改革,涉及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治理和透明度等方面,以求降低风险。

我相信,这些措施一旦全面落实,整个行业将会发生一次彻底变革。

然而,从20国集团(G20)上周末的讨论来看,光是这些改革或许不足以防范未来风险,补偿广大民众承受的广泛损失。

自一些致力于解决金融业对经济和社会责任的早期观点提出以来,世界已经取得进步。最近,政策制定者、评论人士、经济学家和银行家等人讨论的话题开始涉及更为广泛的范畴,包括体现系统风险的保险费、集体或个体的处置基金、应急资本安排以及征收全球性金融税等。

在匹兹堡和圣安德鲁斯,各国领导人及财长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重新考虑这一问题和可选择的办法。

我认为,要评估我们所考虑的措施是否得当,应根据以下四项核心原则:

第一,在全球经济中,面向全球性的金融行业,任何此类措施只有在全球通用的情况下,才可能见效。

第二,任何措施都绝不能造成扭曲行为,或鼓励逃避行为。

第三,任何措施都必须与现行或拟议的监管措施互补。

第四,金融业的任何成本都必须是公平的、可衡量的,这样才能促使金融机构为经济效力。

建立新契约要求进行广泛的公共讨论,银行自身应在讨论中发挥带头作用。这未必是一场让人心旷神怡的讨论,但在我看来,这是一场不可或缺的讨论。

银行不能以为,无需经过重大改革,它们就能重新获得信任。因此,参与这场讨论,符合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益。我很愿意尽自己的职责,把银行和政府聚拢在一起。这场危机还显示,一些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是成功的,它们保住了人们的信任。我们当前的任务之一,是确保一切金融机构都能奉行最佳准则。

我毫不怀疑,我们需要克服一些实务和技术问题,但最近这场危机的严重性,已使这场讨论迫在眉睫。重建信任有赖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就可能动摇数百万人对全球化的信心,使经济和社会进步走向倒退。我们必须全体行动起来,面对挑战。

本文作者是英国首相戈登•布朗(Gordon Brown)

译者/岱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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