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A股市场首个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而索赔的案例,其意义在哪?
高飞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本案胜诉,对股市谣言的传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能够提高股民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且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民事索赔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秩序,为股民创造更为公平的交易环境。
证券法对谣言的态度是鲜明的,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193条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前的征集方案中,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认为,“华招医药网”“药闻康策”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长春高新股票价格和成交量剧烈波动的严重后果,扰乱了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飞表示,本案能否获得司法支持的关键,在于虚假信息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属于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他称案件取证、查处的难度非常大,“现在处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源头也未必只限于境内,传言和谣言也不是立刻就能分辨。如本案胜诉,被告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赔偿投资者损失,也不好确定,毕竟绝大多数自媒体都是中小微企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则认为,谣言的界定很关键。他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公开的信息有限,如果认定造谣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谣言是要有明显主观过错的明知而为的发布或传播行为。过错目前看肯定是有的,但这个过错是故意而为还是审核不认真,还要看证据”。
对于是否有人故意传播假政策配合做空股价,许峰表示,这需要监管介入调查,“如果说造谣跟做空有关,那就复杂了,提前交易或反向交易可能涉嫌操纵市场”。
在他看来,应注重链条责任的追究,而非仅仅一两个公众号,“究竟是被告发布和传播导致的损失,还是有人恶意传播放大导致的股民损失?损失是仅仅来自源头,还是背后一整个链条导致的,可能比索赔本身更值得关注”。
长春高新虚假信息案开庭恰逢公安部严打网络谣言,据《人民日报》消息,公安部网安局近日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不仅是公安部,证监会早前就曾经对虚假传播网络谣言“零容忍”。2019年,证监会对年初编造、传播“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谣言的4名造谣、传谣者进行了处罚。其中,陈毅衡被处罚20万元,林文全、王夏儒、吴化章被分别处罚12万元。
中央网信办与证监会在2022年12月联合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财经》记者随机在各大股票信息网络平台上浏览发现,无出处或个人编写的涉股信息汇总文章——即“小作文”数量大大减少,持牌机构如券商等发布的投研信息版面篇幅增多。同时市场也开始自发冷静对待“小作文”,再加上全面注册制后实施的价格笼子等交易制度,此前一篇文章将一只股票推上涨停(或闪崩)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
业内人士认为,谣言成本低,是谣言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市场谣言,A股的中小投资者往往无从判断真伪,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只有清晰地界定谣言和正常舆论监督的区别,重拳打击造谣行为和背后的利益链条,才能净化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