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等3年再去法院,钱先生立马上诉了。这次他没请律师,自己上诉,要求青青赔偿与儿子失联的610天精神损失——就按照每天1000加元就算,一共赔偿61万。另外,他要求法院推翻“共同监护”的判决,更要推翻青青在孩子教育上的最终决定权。上诉法院的3名女法官拿着这案子,觉得“父母绑架”是个大事,于是受理了上诉,开了个庭,给他说说清楚。2012年4月,上诉法院的法官宣判:“我明白,钱先生与儿子隔绝是一段痛苦的经历,青青女士这一行为极大地伤害了钱先生,是不可原谅的。我理解钱先生执着的上诉,他觉得法官忽略了这个事实,没有由此剥夺青青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但青青女士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由中国的法官确定,如果中国的法官不认为她的行为是犯罪,那就不是犯罪。一审法官无权来认定孩子被绑架,这是家庭法庭,不是刑庭。我们要关注的重点不在于这是否属于绑架,而在于这一事件的对家庭未来的影响。为了孩子的最高利益,钱先生需要让这件事过去(put this behind him)。“一审法官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忽视青青女士的错误。她在判令共同监护时,考虑到这事对孩子的影响,也考虑到了双方的不成熟和敌意。一审法官让青青女士对孩子的教育做最终决定,是因为她并不认为钱先生对孩子从幼儿园就开始上私校的计划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也因为一旦授权让钱先生做出所有决定,他很有可能就排除掉青青女士对孩子生活的影响。”“我们不认为钱先生诉请的61万赔偿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判令,驳回钱先生上诉,上诉审的费用由青青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