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处在恐婚恨嫁天人交战的小助理建议我写一写离婚冷静期,一直没有落笔,是因为觉得自己不够专业,只有情绪,没有依据,害怕误导了各位兄弟姐妹。
上周末,我请教了三位律师(感慨下为什么我的闺蜜们都这么喜欢嫁给律师!),有趣的是,他们恰恰代表了三种观点:
1、强烈反对离婚冷静期。
2、觉得可以理解,但认为起不到立法本意的目的。
3、不反对离婚冷静期。
强烈反对离婚冷静期的曹律师认为,能够结婚或者离婚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行为,是私人权利,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对公民私权的粗暴干涉。另外这条法规不会让真的想要离婚的人就不离婚了,只是增加了当事人的离婚成本。
不反对离婚冷静期的李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希望能针对的人群不是那些积重难返的怨偶,而是一言不合就去闪离的夫妇。他给我看了一篇《离婚冷静期 • 从1950-2019年离婚数据看婚姻的发展趋势》,这篇文章里有一个重要信息,我概括一下:
在80年代,离婚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夫妻离婚需要到单位开介绍信、人事部门盖章、主管领导签字——这其实也算是一种强制冷静,所以当时冲动离婚的人很少。2000年之后,离婚证明书或单位介绍信不再硬性需要,从04年开始登记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需要判决或调解的比例相应的也越来越低了。据说现在手续齐全30分钟就可以办好离婚手续。
离婚这件事,比起过去来说,还是相对简单的。
在大家比较关心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是否会造成更严重的家暴这个问题,李律师的观点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遏制“闪离”,适用于民政局登记的自愿离婚,离婚的另一渠道诉讼方式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而因家暴等产生的离婚,往往会走向诉讼。
小助理问,诉讼离婚,如果法院驳回,一般要等六个月才能再上诉。这是为什么?
李律师回答,法院对待离婚问题很慎重。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在有子女的家庭中,意味着小朋友的心灵可能遭受重创,也意味对财产的重新分配。慎重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婚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原则之一——但是,如果认定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有家暴、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问题,法院会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
听完双方意见,我觉得问题的关键是:究竟真的是否有那么多人是冲动离婚的?
李银河也就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发表了观点
如果在目前的离婚人群里,冲动离婚的人占了大多数,那么这个法的出台可以理解。
反之,则不然。
我们不如先来看看,民国时期那些离婚的人都是为什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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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离婚基本上都是男方主导,所谓“七出三不去”,针对的都是妻子。
开启了离婚法律条例近代化进程的是《大清民律草案》,第一次设置了“两愿离婚”:
第 1359 条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得行离婚。
第 1360 条规定:前条之离婚,如男未及三十岁或女未及二十五岁者须经父母允许。
第 1361 条规定:婚姻从呈报于户籍吏,而生效力,于两愿离婚时准用之。违前条规定而离婚者,户籍吏不得受理其呈报。
“两愿离婚”相当于“和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协议离婚”。
也有诉讼离婚:
一、重婚者;
二、妻与人通奸者;
三、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
四、彼造故谋杀害自己者;
五、夫妇之一造受彼造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侮辱者;
六、妻虐待夫之直系尊亲属或重大侮辱者;
七、受夫之直系尊亲属虐待或重大侮辱者;
八、夫妇之一造恶意遗弃彼造者;
九、夫妇之一造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
与传统七出之法相比,婚姻的结束不再是男子单方面享有的权力,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了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
But,大清民律草案是个草案,没有实行的原因,是因为大清完了。
神奇的是,到了民国,居然开了倒车。
1912年4月3日,民国参议院开会议决:“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保留了两愿离婚制,但对于裁判离婚制,基本仍旧是男子专权:
我举两个例子,比如,在逃亡离婚这个问题上就男女有别:
妻子背夫在逃,无论何原因,即可离婚。
丈夫出逃,要三年以上,才可提出离婚要求。
在殴打问题上也同样:
妻殴打丈夫,可离婚。
丈夫如果殴打妻子至折伤以上,妻子可以请求离婚。
丈夫强迫妻妾与人通奸,或典雇妻妾,妻子可以请求离婚;丈夫强制妻子并有强奸行为,妻子可以离婚。
要打到“折伤”才能离婚,这大概是纵容家暴的开端了。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布了《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典是在继承清末和国民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参照了法日德瑞等民法编纂而成。
两愿离婚方面,《中华民国民法》不再设置夫妻双方离婚年龄的要求,只是提出了离婚者为未成年人时,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离婚的程序也变得简单了——不用再向户籍吏登记,仅需要夫妻两愿离婚者以书面表达并需两人以上证人签字即可生效。
诉讼离婚的理由里,《中华民国民法》把 9 条扩充为 10 条,最重要的是,男女问题不再分开谈了——这第一次改变了之前立法以男子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在离婚理由上几乎实现了男女平等。
这一法律的颁布,直接导致一个现象——女子主动要求离婚的变多了。
我们以《申报》为例,我查阅了一篇名为《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研究》的论文,这其中对于1912-1937 年《申报》本埠新闻中离婚案例报道的统计,可以看出在法律出台的1930年前后,女方主动离婚的案例激增:
而这些要求离婚的女性里,你以为主要来自知识女性?不是的,占据第一名的女性职业是女工:
丈夫赵阿四抽大烟,纱厂女工贾麟妹聘请律师申请离婚——《贾麟妹请求与贪吃懒做之夫离婚》,《申报》,1931 年 8 月 10 日
小保姆也有离婚勇气:
西家女佣余雷明珠,今年二十二岁,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给丈夫余象才,但丈夫不务正业,家无恒产,终日游荡靠妻子工资过日并常施虐待,后又因偷窃拘役。对此余雷明珠向法庭提出了离婚诉讼——《西家人女佣诉夫离婚》,《申报》,1937 年 5 月 10 日
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因为女性走上了社会,有了职业,才促使她们对于婚姻有了新的考量。
令人悲哀的是,在民国,女性提出离婚的第一原因,不是出轨,而是虐待:
1934年2月24日的《申报》,报道了一位叫顾文荣的丈夫“以发妻不知摩登化,另纳少女化氏为妾,同门而居”,妻子李氏因不堪长此凌虐,向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对顾文荣提起离婚。
这位李姓妻子还算好的,还有被姘头打了要求离婚的。《丈夫结识舞女,妻子请求离婚》中黄椿生与妻子陈瑞芬结婚十载,与舞女姘居之后,陈桂芬渐查觉丈夫在外已另组织寓所,乃婉言讽劝,不但未听还加以痛殴,此后姘妇及姘妇之母还将其头部双腿殴伤。最终,陈瑞芬向临时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也出现了妻子嫌弃丈夫贫困而提出的离婚:
吴杏娣嫁与周兆赓为妻后,不久丈夫失业,妻子便以丈夫失业,致生活困难,二人时常发生口角,不耐贫苦而向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请求与夫离婚。——《申报》,1935 年 7 月 26 日。
丈夫得了花柳病也提出离婚(emm想到了国庆):
女子陈梅香,二十一岁时嫁给张仁英,可夫常在外滥嫖、致身染梅毒、双目失明、形同残废之人,曾生过一子产后即殇,孩尸遍体发臭、足证梅毒之故也,故不愿同居,请求离异。——《陈梅香诉请与夫离异》,《申报》,1932 年 11 月 3 日。
相比之下,男性主动离婚的原因,则陈旧很多,多半还是:无子、不孝和非处女。我在《玲珑》上看过一篇特别奇葩的文章,男子新婚之夜过后要求离婚,理由居然是——
而对于这篇读者来信,陈珍玲的回答也很令我失望,她居然建议男子偷偷休妻,同时告诫“离婚总是不好的”。
离婚之后真的会不好吗?
如果民国人穿越到现在,听到“离婚冷静期”会大为高兴的人,大约是徐悲鸿同学。
他是冲动离婚的典型——1938年7月31日,他为了追求孙多慈,在《广西日报》上刊登“徐悲鸿启事”:
鄙人与蒋碧微女士久已脱离同居关系,彼在社会上的一切事业概由其个人负责。
蒋碧薇女士看到这则启事大为恼火,因为她当年舍弃家庭和徐悲鸿私奔,为他生儿育女,助他事业有成,结果因为爱上了小甜心女学生,就被冠上“同居”两个字,简直刺眼刺心。
然而徐悲鸿大意失荆州,孙多慈父亲坚决不同意这门婚事,于是徐悲鸿又想要吃回头草,坦白讲,徐悲鸿做了一些工作,但在蒋碧薇看来,都比不上那条启事。
在重庆,朋友们曾经做老娘舅,终于使得徐悲鸿回到蒋碧薇家里。一抬眼,看见厅内挂着的,便是他1938年的这则声明,裱在镜框里,旁边写着“碧薇座右铭”。
徐悲鸿为这个冲动的启事付出了特别惨痛的代价——蒋碧薇的要求是赡养费一百万,徐悲鸿画作一百幅,另有徐悲鸿收藏的古画(古画数额一说为四十幅)。1945年12月,两人终于离婚,蒋碧薇回忆说,那一天,“徐先生到得很早……手里拎着一只重庆流行的粗布口袋,那里面盛着一百万块钱和一卷不曾裱过的画,自始至终,他一直低着头。”
徐悲鸿画的蒋碧薇
在民国的媒体报道里,哪怕再先锋时髦的杂志,都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
这是离婚后的第一夜……伊觉得有生以来从没有尝过这又凄凉又寂寞的况味……眼眶中不觉泛起了两行热泪轻轻地叹道:“唉,我们俩为了一些小小的冲突竟至决裂了怪来怪去只怪我不会谅解但是现在小错已铸成大错……我呢也怎经得住这样长宵孤枕寂寞呢。”伊抽抽噎噎地哭了将那锦缎的绣枕都湿透了。
——谈紫电:《离婚后的忏悔》,《紫罗兰》,1926 年,第 1 卷,第 23 期。
离婚女性所受的歧视也是巨大的,最典型的案例是陆小曼。她和王庚离婚再嫁徐志摩,受到的舆论压力,要远远大于徐志摩,徐的父亲徐申如对于陆小曼的二婚身份非常不满,认为十分丢人,对陆小曼百般刁难。
陆小曼身为名媛如此,普通女性更不必提。
1948年9月,西柏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召开。
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她强调了两点:
其一,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纳妾等丑恶行为,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
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女人活着为了什么?并不是为了丈夫活着,是为了人民,为了革命事业,必须奋斗下去!——邓颖超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邓颖超主持下的小组成员阵容相当豪华:
帅孟奇,1926年的老党员,因为顾顺章叛变被捕,九死一生出狱,1945年之后一直主持党的妇女工作。
邓颖超与帅孟奇
杨之华,瞿秋白遗孀,她和瞿秋白结合,与沈剑龙的离异都刊登在同一张报纸上,是民国离婚史上少有的和谐一页。
1929年,瞿秋白、杨之华夫妇与女儿瞿独伊合影于莫斯科
康克清,朱德夫人,参加过长征,是大家熟知的“康大姐”。
康克清与朱德
李培之,王若飞夫人,解放后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罗琼,1935年参加革命,作为上海《妇女生活》杂志的撰稿人,参与发起上海市各界妇女救国会。
薛暮桥和罗琼夫妇
王汝琪,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和丈夫陈传纲一起去了延安之后,王汝琪在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从事研究工作,有著名的《七千万妇女翻身》一书。
罗琼回忆:
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过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由王汝琪做记录;然后由她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讨论。虽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邓颖超格外关注的是“离婚自由”: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
邓颖超的依据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
确定离婚自由, 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反对邓颖超观点的人,同样也是从妇女保护的角度出发的——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对于这部分人的担心,邓颖超认为,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弃妻子的男干部只占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她看到的是几亿农村和城市妇女群众,她们大多数饱受封建婚姻的束缚。如果在婚姻条例中不写上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这就堵塞了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妇女群众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
也就是说,邓颖超认为,干部进城之后,抛弃妻子主动离婚的案例是有的,但是所占比例不大。她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所以我们又回到了最初那个问题,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方更应该给到社会的数据,是冲动型离婚的比例,在现代离婚案例当中究竟有多少,如果占比较大,离婚冷静期则善莫大焉;占比较小,离婚冷静期则太过偏颇。
但我更为悲哀的是对于离婚这件事本身的看法。
我之前无数次讲过唐代的《放妻书》,古人对于离婚这件事,曾经有着多么美好的祝愿: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1946年的《秋海棠》采访离婚之后蒋碧薇女士,她直言不讳地说,离婚之后“生活上比较舒服得多”——
1930年,《妇女共鸣》杂志上刊登了学者蔡智傅发表的《救济离婚问题之方案》,其中有这样一句在当时就获得了许多人的共鸣:
离婚事实的逐渐加多,便会成了社会中一种显著的病态,社会因此而动摇。
九十年过去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者们,观点似乎依旧没有变化。
1、周阿秋,民国时期婚约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2、王栋亮,自由的维度:近代中国婚姻文化的嬗变:1860-193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
3、杨雯,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研究(1912-1937), 渤海大学,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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