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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宝贝] 孩子成了要挟前夫的道具:因为很多父母是野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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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1: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成了要挟前夫的道具:因为很多父母是野蛮人

2019-01-07  沈彬  大家


导读

父母太现实,法律太无力,孩子太可怜。




这个网上的“瓜”有点苦涩。

一则所谓“外交官后代退学声明”的微博广泛传播。在视频中,一名自称是北京某小学的学生姜某当着镜头,亮出自己的学籍卡等身份证件,举报自己爷爷当年“出轨”,曾经“杀过人”,还举报爷爷和自己的姑姑“乱伦”,又举报自己的父亲在离婚之后,不尽抚养义务,并且宣布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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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新闻报道截图。本文不引用原视频。

之后,记者联系到孩子父亲,他称:孩子停学并非自己所导致,微博及视频中所述内容系人身攻击,已报警。

在深幽的互联网镜头前,孩子张大了惊恐的眼睛,用着最书面化的语言,咒骂着自己的父亲、爷爷,宛如一个成熟的老上访户,平静地讲述着那个似乎与自己无关的骇人的故事。

在另一则相关视频中,孩子的母亲带着孩子去向父亲讨说法,母亲逼问孩子回答“他有没有抚养过你”,妈妈一再把孩子往父亲那边推,仿佛他成了一枚攻击导弹。

这个孩子的童年可能已经毁了,小小的年纪,便被最亲的人指使,通过自己的幼稚声音去咒骂、污蔑另一个和自己最亲密的人。

孩子成变成了家庭矛盾中的人质、网络告状的道具。

但在中国,这并不是个案,甚至成为某种后现代法学家们津津热道的“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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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按照民事法律推定:你的配偶是这个世界上你最亲密的人,甚至超过你的父母,但是转瞬却可以因为一纸离婚协议,你们形同陌路不再有关系。

婚姻关系断了,却留下来了孩子,留下来了财产,要去争夺权利,要去推脱义务。

抚养权在法律性质上其实也很有趣,你真的把它当成权利,那它就比金子还要贵,如果你把孩子当成负担的话,那就是唯恐避之不及的瘟神。

固然,中国有人愿意花重金打抚养权的争夺官司,但是,更多离婚父母对孩子有着更“现实”的考虑。按1993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女性一般希望能够重组家庭,很多现实的考虑就是不愿带这个“拖油瓶”,影响自己再嫁。现在很多地方的想法,要么不离婚,要离婚就彻底和孩子分手,重新开始。

我的朋友张律师有一次在朋友圈里发火,原因是代理一个离婚案子:男方不想要孩子,女方不想要孩子——难道直接让律师把孩子带回家吗?

这是一个极端,还有另一个极端,就是肉体“抢孩子大战”。

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有一个离婚案分析,发现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相互“抢孩子”的行为较为普遍,在涉及婴幼儿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高达60%左右的案件,存在一方当事人或其父母强制将子女带离原生活场所、对子女进行隐匿或阻止对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等行为。

在很多离婚案当中,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一方,会把孩子当成自己家“私产”藏起来,通过向孩子说对方的坏话、阻挠和对方的感情交流,来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最有中国特色的一招,便是离婚后女方让孩子“改姓”,甚至让孩子管外公叫爷爷,来达到羞辱对方目的。

前几天,衡阳一个年轻妈妈虐待自己只有2个月大的女儿,拍摄了手掌捂住婴儿的口鼻长达数秒的视频,发在朋友圈,只是为“逼”丈夫早点回家。

孩子成了成年人之间战争的武器,可以攻,可以守,可以当成人质,可以逼对方现身,可以当成“毒丸”榨取对方的财产……甚至在这次个案当中,直接让孩子抛头露面在网上控诉自己的爷爷和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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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并非本文中任一当事人

2.

中国人在“利用”孩子这方面,其实源于没有受到文明的规训。将近100年前,鲁迅先生所探讨的“我们怎样做父亲”的命题依然有意义。

本质问题是法治理念落后,没把孩子当成独立的人格来对待,而是看成各种各样维度的“有价值的资产”。

必须从价值观上对孩子“去物化”:不从社群的角度,把孩子当成未来的生产资料;不从家庭的角度,把孩子看成改换门楣的工具;不从父母的角度,把孩子看成实现自己没有实现梦想的替身。把孩子当成人,这才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因为未成年人“有用”,而是因为他或者她是人!

中国的婚姻家庭法“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中国的第一部民事法律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而在上世纪80、90年代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就规定了撤销监护权制度,但是直到2014年,最高法、民政部等部门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终于让空转了20多年的“撤销监护权”落地。从《婚姻法》第21条第3款“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你大概可以窥见了我们家庭法治文明的水位在哪里。

相对于中国移植外国经验的发达的商法,现行的《婚姻法》还相当落后和粗疏。在现实中,哪怕是北京上海的白领,面对孩子时,内心也可能就是个野蛮人——要么觉得孩子是个累赘,要么觉得孩子是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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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法》是空心化的,它既没有传统儒家的宗法社会的法益内核,现在也褪去了打破封建礼教的革命诉求,更不要说引进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之锚。

具体来说,在中国的法律审判当中,有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规定是相当粗疏的。(编注:按中国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导致离婚的夫妻之间矛盾重重,判决得不到执行,把孩子当成工具去要挟对方。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是相当低的,通常只有一个月几百元。现在养一个孩子就是养了一个“碎钞机”,上课、吃饭、课外辅导班、旅游,就算是穷养,一个月要几千块钱的成本,但是,长期以形成的司法实践就是几百元“饿不死”的标准。

甚至就是这点钱,也很难通过法院来执行,往往还得逼着孩子去讨债。而在很多西方国家,关于怎么支付抚养费,本身有一套法律体系支撑:英国1991年和1995年的《儿童抚养法》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拖欠抚养费,银行会送去欠款通知单,并会试图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儿童抚养机构可以指示受委托者从支付者的收入中扣除;如果不支付,儿童抚养问题机构可以请求地方法庭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扣押财物强制其付款,或者在县法庭通过第三债务人程序,或支付令,直至最后将其关押来要求支付。

史铁生说:“命运从一开始就不公平,人一生下来就有走运的和不走运的。”不幸的是,很多孩子生下来就摊上了一对不靠谱的父母。更糟糕的是,我们的《婚姻法》还停在上个世纪,没有贯彻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却满满是“清官不想断家务事”的高冷。

就中国来说,未成年人的权利,其实也是最近二三十年里刚刚建构出来的,而很多成年人还是“野蛮人”。父母太现实,法律太无力,孩子太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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