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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9: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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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
http://www.china-truth.com/jlwd/jiaohuixintiao/xt.htm
目 录
(1) 第一章 圣经
(2) 第二章 神与三位一体
(3) 第三章 神的旨意
(4) 第四章 神创造之工
(5) 第五章 神护理之工
(6) 第六章 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7) 第七章 神的约
(8) 第八章 中保基督
(9) 第九章 自由意志
(10) 第十章 有效的恩召
(11) 第十一章 称义
(12) 第十二章 儿子的名份
(13) 第十三章 成圣
(14) 第十四章 得救的信心
(15) 第十五章 悔改而得永生与救恩
(16) 第十六章 善行
(17) 第十七章 圣徒的坚守
(18) 第十八章 得救的确据
(19) 第十九章 神的律法
(20) 第廿章 福音及其影响
(21) 第廿一章 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22) 第廿二章 敬拜与安息日
(23) 第廿三章 符合圣经的宣誓与许愿
(24) 第廿四章 执政者
(25) 第廿五章 婚姻
(26) 第廿六章 教会
(27) 第廿七章 圣徒相通
(28) 第廿八章 浸礼与主餐
(29) 第廿九章 浸礼
(30) 第卅章 主餐
(31) 第卅一章 人死后的状况与死人复活
(32) 第卅二章 最后的审判
第一章 圣经
一.关于所有得救的知识、信心及顺服,圣经乃是唯一充分、明确、无谬的准则(提后3:15-17;赛8:20;路16:29-31;弗2:20)。本性之光(注)和创造、护理之工,原彰显上帝的仁爱、智慧和权能,使人无可推诿(罗1:19-21;2:14-15;诗19:1-3);但它们并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与人;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来,向教会晓喻祂的旨意(来1:1);以后主为了更好地保守并传扬真理,且为了更加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因此,圣经乃为至要,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方法,如今已经止息了(箴22:19-21;罗15:4;彼后1:19-20)。
注:在这里“本性之光”是指上帝造人时给人的良知、理性和知识。
二.圣经,即上帝的圣言,包括旧新约各卷书,其名称为:
旧约的各书卷为: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
新约的各书卷为: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一书、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犹大书、启示录。
这些书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与生活的准则(提后3:16)。
三.通常称为旁经的各卷,并非出于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属于圣经正典;因此,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任何权威性,只能当作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路24:27,44;罗3:2)。
四.圣经的权威性应当受到人的信服,这权威性并不倚赖任何个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完全在于其作者上帝,祂就是真理本身。所以,既然圣经是上帝的话(彼后1:19,21;提后3:16;帖前2:13;约壹5:9),我们就应当接受。
五.我们可能因教会的见证受感动和影响,从而以高度尊重和敬畏之心珍视圣经(提前3:15)。圣经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契合,整书的目的(就是将一切荣耀都归给上帝),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和其它许多无可比拟的优点,及整卷书的全备,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话;虽然如此,我们得以完全信服并确知圣经无谬的真理性和上帝的权威性,乃是由于圣灵的内在之工,祂藉着上帝的圣言,并与上帝的圣言一道在我们心里作证(约16:13-14;林前2:10-12;约壹2:20,27)。
六.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须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必然隐含在里面;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还是人的遗传,任何时候都不得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
然而,我们承认,要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人得救的知识,圣灵内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约6:45;林前2:9-12);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注一),所以可以根据自然之光(注二)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林前11:13-14;14:26,40)。
注一:例如聚会时间、地点或座位的安排等等。
注二:“自然之光”是指本性之光和创造护理之工所启示的。
七.圣经中所记各事本身并不都是一样明显,对各人也不都是一样清楚(彼得后书3:16);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并遵行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载而详论,以致不仅有学识的,而且无学识的,只要正当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注),就都可以有充分的理解(诗19:7;119:130)。
注:“蒙恩之道”是指:圣经,祷告,团契,敬拜,圣礼等上帝用来赐予我们恩典的途径。
八.希伯来文(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旧约(罗马书3:2),和希腊文(新约时代各国最通用的文字)新约,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并且其纯正因上帝特别看顾和护理而在历代得以保守,所以它们是真实可信的;一切有关宗教的辩论,教会最终都当诉诸圣经(赛8:20)。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而他们都有权利拥有圣经,并从中得益,而且上帝也吩咐他们存敬畏的心去诵读查考(徒15:15;约5:39),所以,圣经所到之处,都应译成当地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8),使上帝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各地选民的心中,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悦纳的方式去敬拜祂,并可以因圣经所赐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西3:16)。
九.解释圣经无谬的规则,就是以经解经;因此,当我们对圣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只有一个,不是多种),就当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经文来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16)。
十.要判断一切宗教的争论,审查一切教会会议的决议、古时作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经历,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裁决者,除由圣灵默示的圣经以外,别无其它。圣经是我们信仰的最终仲裁(太22:29-31;弗2:20;徒28:23)。
第二章 上帝与三位一体
一.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是独一的上帝(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耶10:10;赛48:12);自有永有(出3:14),其存有和完全都是无限的,祂的本质惟独祂自己才能测透(伯11:7-9),祂是至纯之灵(约4:24),无形(提前1:17;申4:15-16)、无体(约4:24)、无欲,惟独祂永不朽坏,住在无人能接近的光中;祂不变(雅1:17;玛3:6)、无量(王上8:27;耶23:23)、永恒(诗90:2)、不可测度(诗145:3)、全能(创17:1;启4:8)、各方面无限、至圣(赛6:3)、至智(罗16:27)、最自由(诗115:3)、最绝对(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赛46:10;弗1:11),为的是荣耀祂自己(箴16:4;罗11:36);祂极其慈爱(约壹4:8,16),有恩典,有怜悯,恒久忍耐,有丰盛的恩慈和信实,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6-7);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来11:6);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尼9:32-33);祂憎厌诸恶(诗5:5-6),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鸿1:2-3)。
二.上帝拥有一切生命(约5:26)、荣耀(诗148:13;徒7:2)、良善(诗119:68),是可称颂的(提前6:15;罗9:5),本乎祂自身,出于祂自身;惟独祂本乎自己,并对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从他们得任何荣耀(伯22:2-3),却只在他们里面,藉他们,对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惟一的根源,万有都是本于祂,依靠祂,归于祂(罗11:34-36);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藉他们,为他们,并在他们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启4:11;提前6:15;但4:25,34-35)。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无谬的,独立于任何受造物之外(诗147:5;罗11:33-34);所以,对于祂而言,没有什么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徒15:18;结11:5)。祂的一切预旨、作为和命令都是至圣的(诗145:17;罗7:12)。作为受造物,天使和人都当遵照创造者的美意,按祂的吩咐来敬拜祂,侍奉祂,顺服祂(启5:12-14)。
三.在无限上帝的统一性中有三个位格,即圣父,圣子,圣灵(太3:16-17;28:19;林后13:14),同实质、同权能、同永恒。每一位格都具有完全的神性,但这一神性并未分开(出3:14;约14:11;林前8:4)。圣父既非受生,亦非被发出;圣子在永恒中为父所生(约1:14,18);圣灵在永恒中由父和子发出(约15:26;加4:6)。每一位格都是无限无始的(注),因此只是一位上帝,在本质和存有上不可分割,只能根据祂们特有的角色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此三位一体的教义是我们与上帝所有相交并安然信靠的根基。
注:在永恒里子由父所生,同时祂又是无始的,这是一个人类知识所不能了解,也不能用语言表达的圣经启示的奥秘。在永恒里圣灵由父和子而出,同时祂又是无始的,这同样是一个奥秘。
第三章 上帝的预旨
一.在永恒中,上帝就按其至圣至智的旨意,自由不变地预定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赛46:10;弗1:11;来6:17;罗9:15,18;徒4:27-28;太10:29-30;弗2:10);祂虽如此预定一切,并不因此就是罪恶的创始者(雅1:13-15;约壹1:5;传7:29),或与任何罪恶有关,也不强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诸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因果关系也并未废去,反而得以确立(徒2:23;4:27-28;约19:11;箴16:33)。上帝如此安排万事,显明了祂的智慧;如此成就祂的预旨,显明了祂的大能和信实(民23:19)。
二.虽然上帝预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条件下所能发生的一切(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预定某事,并非因祂预知将来此事如何,或预知此事在这些条件下必然发生(罗9:11-18)。
三.按照上帝的预旨,为了彰显祂的荣耀,上帝预定有些天使得永生,并有些人藉着耶稣基督得永生(提前5:21;太25:34),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5-6);其余的则留在他们的罪中,被公平定罪,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赞美(罗9:22-23;犹4)。
四.那些如此被预定的天使和人,都是个别特定的,并且是不变的;数目确定,无可增减。(提后2:19;约13:18)。
五.那些在创世以前被预定得永生的人,是上帝按其永恒、不变的目的,及其隐密的计划和祂自己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使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这预定惟独是由于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爱,并非因为祂预见到人身上的任何因素,这些都不是上帝预定他们的条件或原因(罗9:11-16;弗2:5,12)。
六.上帝既命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彼前1:2;弗1:4-5;帖后2:13)。所以凡被拣选的,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他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罗8:30;弗1:5;帖后2:13)并藉着信,通过祂权能的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选民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的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约17:9;罗8:28-39;约6:64-65;8:47;10:26;约壹2:19)。
七.预定论是一崇高的奥秘,因此,对于这一教义我们要特别谨慎,并留心处理(罗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听从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得以确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拣选(帖前1:4-5;彼后1:10)。如此,这教义就为那些真心顺服福音的人,提供了赞美、敬畏和爱慕上帝(弗1:6;罗11:33),谦卑自己(罗11:5-6,20)、殷勤做工的根据,并使他们得着丰富的慰籍(罗8:33;路10:20)。
第四章 上帝创造之工
一.圣父、圣子、圣灵三一上帝(约1:2-3;来1:2;伯26:13)为彰显祂永能(罗1:20)、智慧和恩慈的荣耀,就按祂自己的美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从无中创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并且都是很好的(创1章;来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后,就造男造女(创1:27),有理性和不灭的灵魂(创2:7;路23:43;太10:28),使他们能够实现上帝创造他们的目的,按祂自己的形像赋予知识、公义和真圣洁,(传7:29;创1:26;西3:10;弗4:24),并把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罗2:14-15),使他们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传7:29);但是,上帝让他们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又是可变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创3:6)。
三.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禁令(创2:17);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与上帝相交,以此为乐,又对万物拥有治理的权柄(创1:26,28)。
第五章 上帝护理之工
一.上帝是万物的伟大创造者,以祂无限的大能和智慧,维系(来1:3)、引导、管理、统治一切活物、运动和事物(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11;赛46:10-1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太6:26,30)。这是藉着祂至智至圣的护理(箴15:3;代下16:9;诗104:24;145:17),为了要成就他们被造的目的,照着祂无谬的预知(徒15:18;诗94:8-11),并按着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好使祂自己的智慧、权能、公义、恩慈和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二.上帝是始因(注),万事万物都毫无变更、准确无误地照着上帝的预知和预旨而发生(徒2:23);因此,世上所发生的一切皆非偶然,或在祂的护理之外(箴16:33)。另外,祂用同一护理,统管它们,使它们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生(创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赛10:6-7)。
注:亚里斯多德哲学术语,此观念说宇宙必有第一起因,或开天辟地时最初之因。在基督徒的思想中,此第一起因即上帝。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各种工具(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而行,随己意不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罗4:19-21),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在其护理之中,彰显极大的权能、难测的智慧和无穷的恩慈,甚至涉及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的其它所有罪恶(罗11: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撒下16:10;徒2:23;4:27-28)。这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极其智慧和极有权能的约束(诗76:10;王下19:28)。祂支配并掌管它们,以多种方式成就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尽管如此,他们的罪纯粹是从他们自身,而不是从上帝发出的。上帝是至圣至义的,绝不是,也不能是罪恶的创始者或赞同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五.至智、至公、至慈的上帝,有时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其目的或是要因他们过去的罪恶而责罚他们,或是要向他们显露他们的败坏所具有的隐藏的力量,以及他们内心的诡诈,好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常常依靠祂来扶持,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同时还有其它各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约21:15-17)。
因此,发生在选民身上的任何事都是祂所命定的,目的就在于使祂得荣耀,他们得益处(罗8:28)。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祂因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不仅不施恩给他们,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从而使他们的心软化(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时,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而且更为特别地顾及到祂的教会;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一.上帝起初造人本是正直和完美的,并赐给他公义的律法,只要他遵守,就必得永生;同时,上帝也警告他,若违犯此律法,就必死亡(创2:16-17)。然而,他并没有长期持守这一优越的境遇。撒但利用蛇来施行诡计,诱惑夏娃,又借着她引诱亚当,使他在没有受到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就故意违犯创造之律和他所受的诫命(创3:12-13;林后11:3),偷吃禁果。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耀,就按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准许这罪发生。
二.因为犯了这罪,我们的始祖从原初的公义和与上帝的相交中堕落了,我们也在他们里面一起堕落了。因而,死亡开始临到所有的人(罗3:23),所有人都死在罪中(罗5:12),身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创6:5;耶17:9;罗3:10-19)。
三.他们既然是全人类的根源,而且上帝命定他们代表整个人类,所以,他们罪债就归与在他们藉通常的生殖而生的后裔身上,而败坏的人性,也传递给了他们 (罗5:12-19;林前15:21-22,45,49) (注)。他们的后裔在母腹中就有罪(诗51:5;伯14:4),本为可怒之子(弗2:3),罪的奴仆,在死亡以及其它各样愁苦的辖制下(罗6:20;5:12),既有灵魂的,也有身体的,既有现世的,也有永世的,除非主耶稣把他们从中释放出来(来2:14-15;帖前1:10)。
注:归与是指罪孽、罪行与义代替性的归属,如因亚当的罪,死就归到众人(罗5:12-14);因基督的救赎之功,义就归到众人(罗5:15-21)。
四.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与善完全对立(罗5:6;7:18;8:7;西1:21;约3:6),一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在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私欲从一开始就是真正的罪(罗7:5,7,8, 23-25;加5:17)。
第七章 上帝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以至于人绝不能得着永生这一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约9:32-33;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二.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就使他自己落在上帝律法的咒诅之下。上帝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了恩典之约(创2:17;加3:10;罗3:20-21)。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8:3;10:6,9;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诗110:3)。
三.这一恩典之约启示在福音里,首先上帝把藉着女人的后裔而得救的应许启示给亚当(创3:15)。然后,这一圣约逐步显明,直至在新约中完全启示出来(来1:1)。此约的基础就是圣父与圣子之间为救赎选民所立的永恒之约(提后1:9;多1:2)。在堕落亚当的所有后裔中,凡获得永生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都是惟独藉着此约的恩典而得救的。原因就在于:现在的人,要根据亚当无罪时的那些条件得蒙上帝悦纳,是完全没有这种能力的(来11:6,13;罗4:1-2;徒4:12;约8:56)(注)。
注:那些条件是指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
第八章 中保基督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永恒的旨意,根据祂与圣子之间所设立的圣约,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为先知(徒3:22;申18:15)、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1:22-23;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和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而且到了时候,就使他们由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赛40:4-5;罗8:30;提前2:6;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真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帝,也是父荣耀所发出的荣光,与父同质同等,祂创造宇宙,并维系、统管所造的一切。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的禀赋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罗8:3;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圣灵临到她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荫庇她。按圣经所说,祂由女人所生,出于犹大支派,是亚伯拉罕和大卫的后裔(太1:22-23;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无缺却又截然不同的上帝与人二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位格里面,不相转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基督,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注一:「不相转化」意思是基督的神性没有转变为人性,而是神性加上人性。
注二:「不相混合」意思是:神、人两性不可能混和在一起。
注三:「不相混乱」意思是两性庄严的联合并没有包含混乱、冲突或矛盾。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于圣子的位格里,分别为圣,无限量地受圣灵的恩膏(诗45:7;徒10:38;约3:34);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丰盛都居住在祂里面(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所召(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并且授权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为要执行这一职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承担了我们当受的惩罚(加3:13;赛53:6;彼前3:18;林后5:21);灵魂遭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遭受极大的苦楚,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状态,但未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祂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可16:19;徒1:9-11),坐在祂父的右边,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为父所赐给祂的人取得了和好,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的功价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付出,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却都在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中,而且藉着它们,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林前4:10;来4:2;彼前1:10-11),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启13:8),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加4:4-5;创3:15;来13:8)。
七.基督按照其上帝人二性,执行祂中保的工作;每一性都作其分内的事(来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所以圣经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此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徒20:28;约3:13;约壹3:16)。
八.对于那些已由祂代为买回了永恒救赎的人,基督肯定会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约6:37,39;10:15-16)。基督为他们代求(约17:9;约壹2:1-2;罗5:10;8:34),藉着圣灵使他们与自己联合,在道中并藉着道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约15:13,15;弗1:7-9;约17:6);用祂的灵有效地说服他们相信并顺服(约壹5:20);用祂的道和灵管理他们的心(罗8:9-14);用祂的全能全智胜过他们一切的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完全与祂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诗110:1;林前15:25-26;玛4:2-3;西2:15)。这一切都是出于上帝白白的绝对的恩典,绝不是因为预见到他们身上有什么配得的地方(约3:8;弗1:8)。
九.这个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保职分惟独属于基督,祂是上帝教会的先知、祭司和君王。无论是这职分的全部,还是部分,都不可从基督转移给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提前2:5)。
十.基督三大职分的数目和次序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无知,所以,我们需要基督先知的职分(约1:18)。因为我们与上帝疏离,并且我们最佳的事奉都有瑕疵,所以,我们需要基督祭司的职分,使我们与上帝和好,得蒙上帝悦纳(西1:21;加5:17)。因为我们非常反感,不愿意要回到上帝那里,也完全没有能力这样去行,所以,为了拯救我们,并保守我们脱离属灵领域中的各样仇敌,我们需要基督君王的职分,说服、征服、吸引、托住、释放和保守我们,直到我们进入天国(约16:8;诗110:3;路1:74-75)。
第九章 意志的自由
一.上帝造人,把自由和选择的能力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或行善或作恶,也不会因其本质而必然如此去行(太17:12;雅1:14;申30:19;约5:40)。
二.人处于无罪状态时,有自由和能力立志行事,得蒙上帝的悦纳(传7:29);但人本是可变的,所以他也可以从那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
三.因堕落在罪中,要行与得救相关的属灵的善事,人在意志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罗5:6;8:7;约15:5);因此,他既是属乎血气的人,心中完全与善为敌(罗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无法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约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把他迁移到恩典中时,就将他从与生俱来的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又惟独藉着上帝的恩典,使他能够自由地立志并行属灵的善事(腓:2:13;罗6:18,22);然而,因他身上仍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行善,还会定志行恶(加5:17;罗7:15,18,19,21,23)。
五.惟独在得荣的状态中,上帝使人的意志达于完全、不变的自由。那时,人的意志才能完全向善(弗4:13;来12:23;约壹3:2;犹24)。
第十章 有效的恩召
一.上帝惟独对那些预定得永生的人,才按祂自己的美意,在祂所指定和悦纳的时候,藉着祂的道和灵(帖后2:13-14;林后3:3,6),有效地呼召他们(罗8:30;11:7;弗1:10-11),使他们脱离与生俱来的罪和死亡,藉着耶稣基督而蒙恩得救(罗8:2;弗2:1-6;提后1:9-10)。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上帝光照他们的心思意念,使他们得以明白关乎上帝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使他们的意志更新而变化,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定意向善(结11:19;腓2:13;申30:6;结36:27),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弗1:19;约6:44-45)。因着祂的恩典,他们的归向是甘心乐意的,因此,他们来到基督那里,是完全自愿的(歌1:4;诗110:3;约6:37;罗6:16-18)。
二.这种有效的恩召惟独出于上帝白白和特别的恩典,而绝非由于祂在人里面预见到什么(提后1:9;多3:4-5;弗2:4-5,8-9;罗9:11),也绝不是由于人本身具有什么能力,能够与上帝的特别恩典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人本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所以,是完全被动的,直到圣灵使他活过来,并更新他(林前2:14;罗8:7;弗2:5),他才有能力回应这一呼召,领受其中所赐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5:25),这使人回应并领受的能力就是那曾经使基督从死里复活的大能(弗1:19-20)。
三.那蒙拣选的婴孩,若死于幼年,则藉着基督由圣灵重生得救了(比较路:18:15-16;徒2:38-39;约3:3,5;约壹5:12;罗8:9)。圣灵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做工,都是随祂自己的美意(约3:8)。其他未能在外部蒙受所传之道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壹5:12;徒4:12)。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被所传之道呼召(太22:14),也多少有圣灵的普通运行(太7:22;13:20-21;来6:4-5),可是他们未蒙圣父有效的吸引,他们既不愿意,也不能真正地来到基督面前,因此不能得救(约6:44-45,64-66;8:24;约壹2:24-25);至于那些从未听说基督教的人,不管他们是何等殷勤地按照理性之光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的律法生活(徒4:12;约14:6;弗2:12;约4:22;17:3),都不能得救。
第十一章 称义
一.凡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上帝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罗3:24;8:30)。祂称他们为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罗4:5-8;弗1:7);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惟独因着基督的缘故(林前1:30-31;罗5:17-19);也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它福音所要求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算为他们的(林后5:19,21;罗3:22,24,25,27,28;多3:5,7;耶23:6;腓3:8-9;弗2:8-10),他们藉着信心领受并依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徒10:44;加2:16;腓3:9;徒13:38-39;腓2:7-8;约1:12;罗5:17)。
二.如此领受并依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约1:12;罗3:28;5:1);然而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始终有其它与救恩相伴的美德,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雅2:17,22,26;加5:6)。7
三.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藉着祂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献祭,代替他们承担了他们当受的刑罚,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祂父的公义(罗5:8-10,19;提前2:5-6;来10:10,14;彼前1:18-19;但9:24,26;赛53:4-6,10-12)。然而,上帝既为他们赐下基督(罗8:32),而基督的顺服和补偿也被接受为他们的(林后5:21;太3:17;弗5:2),并且二者都是白白赐予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6-7);目的就是叫上帝严格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罗3:26;弗2:7)。
四.在永恒里,从创立世界之前,上帝预定称所有的选民为义(加3:8;彼前1:2;提前2:6)。到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罗4:25)。虽然如此,但是,直到圣灵在上帝所预定的时候,确实将基督的作为应用在他们的身上,他们个人才得以称义(西1:21-22;多3:4-7)。
五.上帝继续赦免已经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不会从称义的地位堕落(路22:32;约10:28;来10:14),但他们可能因犯罪而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致使祂的脸不再光照他们,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罪行,恳求饶恕,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22-24;来13:8)。
第十二章 得儿子的名分
上帝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并为了祂,将得儿子的名分的恩典,赐给一切称义的人(弗1:5;加4:4-5);他们由此而被归入上帝的子民之列,得享上帝儿女的自由和特权(罗8:17;约1:12);有祂的名字写在他们身上(耶14:9;林后6:18;启3:12);领受圣灵(罗8:15);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弗3:12;罗5:2);得以呼叫阿爸,父(加4:6;弗2:18);并蒙受祂如父一般的怜恤(诗103:13),保护(箴14:26),供给(太6:30,32;彼前5:7),管教(来12:6);永不被撇弃(赛54:8-9;哀3:13),且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为上帝永远救恩的后嗣(彼前1:3-4;来1:14)。
第十三章 成圣
一.那些与基督联合,蒙有效恩召而重生的人,便藉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的功德(林前6:11;徒20:32;腓3:10;罗6:5-6),在他们里面有了新造的心和灵,藉着基督同样的功德,以及那在他们里面内住的圣道和圣灵(约17:17;弗5:26;帖后2:13),进一步达到个人实际的成圣;罪在我们整个身上的权势被除灭(罗6:6,14),此身的各种邪情私欲也逐渐被削弱抑制(加5:24;罗8:13),并且他们在一切与蒙恩相伴的美德上(西1:11;弗3:16-19)越来越清醒、坚固,以致能行出所有合乎真道的圣洁来,因为人非圣洁就不能见主(林后7:1;来12:14)。
二.这种成圣贯穿全人(帖5:23),但在今生仍不完全;人的各个部分之中仍然存有一些残余的败坏(约壹1:10;罗7:18,23;腓3:12),从而,情欲与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种争战无法和解,要持续一生(加5:17;彼前2:11)。
三.在这一争战中,虽然残余的败坏或许一时得胜(罗7:23),可是,靠着基督使人成圣的圣灵所不断供给的力量,那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因此,圣徒会在恩典中长进(彼后3:18;林后3:18),因着敬畏上帝,得以逐渐成圣(林后7:1),竭力追求属天的生活,按着福音的要求,顺服基督这位元首和君王在其圣言中向他们所吩咐的一切诫命。
第十四章 得救的信心
一.信心的美德是基督之灵在选民心里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相信而得救(林后4:13;弗1:17-19;2:8),这信心通常是藉着听道而成(罗10:14,17),并藉着圣道的宣讲、洗礼和圣餐的施行、祈祷的工夫以及上帝所设立的其它蒙恩之道,得以增加并巩固(彼前2:2;徒20:32;罗4:11;路17:5;罗1:16-17)。
二.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因为是上帝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约4:42;帖前2:13;约壹5:10;徒24:14)。藉此信心,基督徒也看到,圣经的优越性超过世上其它所有的著作和一切事物(诗19:7-10;119:72),因为它彰显了上帝属性中的荣耀,基督本性和职分的优越性,以及圣灵运行的大能和丰富;从而能够使人完全投身于所信的真理(提后1:12)。藉此信心,基督徒会照着每段经文所说的去行:服从其命令(约15:14;罗16:26),因其警诫而战兢(赛66:2),并坚信上帝对今世来生的应许(来11:13;提前4:8)。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还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信赖基督,以至于称义,成圣,并承受永生(约1:12;徒16:31;加2:20;徒15:11)。
三.这信心虽是程度不同,强弱不一(来5:13-14;罗4:19-20;太6:30;8:10),但它在种类和本质上(就如其它一切伴随救恩的美德),与暂信者的信心和所拥有的普通恩典截然不同(彼后1:1);因此,它虽然可能屡次多方受打击,被削弱,但终必得胜(路22:31-32;弗6:16;约壹5:4-5);它在许多人里面日益刚强,直到藉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来12:2),获得充足的确信(来6:11-12;10:22;西2:2)。
第十五章 悔改得生与得救
一.那些在成年后才归正的选民,因为已经在属血气的状态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在其中顺服各样的情欲和宴乐,上帝藉着有效的恩召赐给他们悔改,使他们因而得享永生(多3:2-5)。
二.鉴于无人只行善而不犯罪(传7:20),即使最好的人也都会因为内心败坏的力量和诡诈,以及试探的猖獗,而堕落在弥天大罪之中,招惹上帝的愤怒;上帝在恩典之约里,因祂的怜悯,使这样犯罪跌倒的信徒,藉着悔改得更新,转回救恩的道路(路22:31-32)。
三.这种使人得救的悔改是福音所赐的一种美德(亚12:10;徒11:18),人因圣灵意识到己罪的诸多邪恶,藉着信靠基督,而以敬虔的哀伤、痛恨和自我憎恶来谦卑自己(结36:31;林后7:11);又祈求赦免和恩典的力量,以便藉着圣灵供应的能力,在上帝面前凡事努力行所有讨祂喜悦的事(诗119:6;128)。
四.因为人仍有取死的身体和其中所出来的罪,所以,悔改持续我们一生,因此人人都有责任为自己知道的每一件罪悔改(路19:8;提前1:13-15)。
五.为了保守信徒得救,上帝藉着基督在恩典之约中所赐的供应是:虽然没有一种罪因其小而不该被定罪(罗6:23),但也没有一种罪因其大而使那些悔改的人沉沦(赛1:16-18;55:7)。因此,确有必要不断传讲悔改之道。
第十六章 善行
一.上帝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弥6:8;罗12:2;来13:21);没有圣经根据,只是因着人盲目的热心,或者假借善良的意图而由人所虚构的事,并非善行(太15:9;赛29:13;彼前1:18;罗10:2;约16:2;撒上15:21-23)。
二.这些顺服上帝诫命而行的善行,乃是真实和活泼信心的果子和证据(雅2:18,22);信徒藉此表示感恩(诗116:12-13;彼前2:9),坚固确信(约壹2:3,5;彼后1:5-11),造就弟兄(林后9:2;太5:16),尊荣福音(多2:5,9-12;提前6:1),堵住敌人的口(彼前2:15;腓1:11),并荣耀上帝,他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他们行善(弗2:10),以便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6:22)。
三.他们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是完全从基督的灵来的(约15:4-6;结36:26-27)。他们为能行善,除已经领受的诸般美德之外,还需要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面运行,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4:13;林后3:5);然而他们不可因此而疏懒,以为除非受圣灵特别的感动,便无须履行任何责任;反倒应当殷勤,将上帝在他们里面的恩典再如火挑旺起来(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四.就是那些在顺服上达到今生可能达到的最高境界的人,也不能立份外的功德(注),并且所行的不仅不会过于上帝所要求的,反而大大亏欠份内应作的(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注:天主教神学名词,意思是一个人要得救,尚需积份外的功德。一个圣徒的此功德还可转让给其他信徒。
五.我们不能靠最善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耀极不相称,而且我们与上帝之间又有天壤之别,我们藉着这些善行,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罗3:20;4:2,4,6;弗2:8-9;多3:5-7;罗8:18;诗16:2;伯22:2-3;35:7-8)。我们尽力而为,只不过是尽当尽的本分,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它们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从上帝的灵发出(加5:22-23)。同时,又因它们是由我们行出来,便被诸多软弱和瑕疵玷污,并与之混杂,以致经不起上帝严厉的审判(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六.然而,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得蒙悦纳(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来11:4),这不是说,他们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没有瑕疵,无可指摘了(伯9:20;诗143:4);乃是说,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便乐意对那虽不免有许多软弱和瑕疵,却是出于至诚的善行,欣然接纳并予以报答(来13:20-21;林后8:12;来6:10;太25:21,23)。
七.虽然未重生者所行的事,或许本身是上帝所吩咐的,并且对己对人都有益处(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但是,因为它们不是从那被信心洁净了的心发出来的(创4:3-5;来11:4,6),也不是按照上帝的话用正当的方式行出来的(林前13:3;赛1:12),又不是为了荣耀上帝这正当的目的(太6:2,5,16);所以它们都是有罪的,既不能取悦上帝,也不能使人配受上帝的恩典(该2:14;多1:15;摩5:21-22;何1:4;罗9:16;多3:5)。可是人若忽略它们,便更是有罪,更为上帝所不喜悦(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十七章 圣徒的坚忍
一.凡蒙上帝在祂爱子里所接纳,由祂的灵有效选召、成圣,并赐予宝贵信心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最终从恩典的地位堕落;反而会在这恩典的地位中坚忍到底,永远得救(弗1:6;彼后1:10;约10:28-29;约壹3:9;彼前1:5,9;伯17:9)。这是因为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不会后悔的(罗11:29)(祂由此而在他们的心里产生并培植信心、悔改、爱心、喜乐、盼望和其它所有圣灵所赋予的美德,直到永生)(腓1:6;提后2:19;约壹2:19)。虽经无数风暴洪水击打,却永不能将圣徒从他们藉着信心立于其上的根基和磐石上冲下来。尽管如此,因为不信和撒但的试探,上帝可知的光和爱可能暂时被遮蔽,对他们变得模糊不清(诗89:31-32;林前11:32)。但上帝仍是一样,他们肯定会得蒙祂大能的保守,直到得救,到时他们将会享受那为他们赎买的产业,因为在永恒里,上帝把他们铭刻在祂的手掌上,也将他们的名字写在祂的生命册上了(玛3:6)。
二.圣徒的这种坚忍,并非依赖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是依赖从父神白白和永不更改的爱所发出的拣选预旨的不变性(提后2:18-19;耶31:3;罗8:30;9:11-16),依赖耶稣基督功德和代求的效力,并我们与祂的联合(来10:10,14;13:20-21;9:12-15;罗5:9-10;8:33-39;约14:19;17:11,24;路22:32;来7:25),上帝的誓言(来6:17-18),圣灵的同在和上帝在他们里面的播撒的种子(约14:16-17;约壹2:27;3:9),以及恩典之约的性质(耶32:40)。圣徒坚忍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就是由此而生的(约10:18;帖后3:3;约壹2:19;帖前5:23-24)。
三.虽然圣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里面残留的败坏,以及对保守他们坚忍的蒙恩之道的忽略,都可能使他们落入大罪之中(太26:70,72,74),并一时留在其中(撒下12:9,13),因而惹动上帝的不悦(赛64:5,7,9;撒下11:27),叫圣灵担忧(弗4:30),使自己的美德和慰藉受损(诗51:8,10,12;启2:4;歌5:2-4,6),心里变得刚硬(赛6:10;可6:52;16:14;诗95:8),使良心受伤(诗32:3-4;51:8),使别人受损并倍感震惊(撒下12:14),自取今生的审判(诗89:31-32;林前11:32);然而,他们最终必重新悔改,藉着信靠基督耶稣而坚忍到底(路22:32,61-62)。
第十八章 蒙恩和得救的确信
一.凡暂时相信(注)和其他未重生的人,虽然可能凭虚假的希望和属肉体的自负,自己欺骗自己,以为蒙上帝恩宠,处于得救的状态(伯8:13-14;弥3:11;申2:19;约8:41);其实他们的这种希望必要落空(太7:22-23;伯8:13);但那真信主耶稣,诚心爱祂,努力用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便可以确知自己已处于恩典之中(约壹2:3;3:14,18,19,21,24;5:13),并且可以欢欢喜喜地盼望上帝的荣耀,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罗5:2,5)。
注:这种人说他们信主,从外表看是信徒,但是过一段时间他们会背离福音,永不悔改,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真正得救(太7:21-23;13:1-23)。
二.这种确信不是一种空幻的臆测与或然的信念,基于可能有错误的希望(来6:11,19),而是一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基于福音中所启示之基督的义和祂的血(来6:17-18);基于心中存有得到应许必有的诸般美德的明证(彼后1:4,5,10,11;约壹2:3;3:14;林后1:12),又基于赐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5-16);并且作为这些所结出的果子之一,这种确信会使人心既谦卑也圣洁(约壹3:1-3)。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不是信心的本质,一个真信徒在获得这种确信以前,他也许要长久等待,并与许多困难奋斗(约壹5:13;赛50:10;可9:24;诗88;77:1-12);可是,因为圣灵使他能够知道上帝所白白赐给他的事,所以他可由于善用普通的蒙恩之道,而毋须超然的启示(注),获得这种确信(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9)。因此人人都当更加殷勤,使自己更确知是真蒙恩召和拣选的(彼后1:10);如此,在自己心中便可以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喜乐,和对上帝的爱慕和感谢,并在顺服的本分上加添力量,在顺服中甘心乐意,这些都是此种确信当生的果子(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这确信决不使人趋于懈怠放荡(约壹2:1-2;罗6:1-2;多2:11,12,14;林后7:1;罗8:1,12;约壹3:2-3;诗130:4;约壹1:6-7)。
注:“超然的启示”是指异象或作梦或其它除圣经之外的直接启示方法。
四.虽然真信徒得救的确信可能因各种缘故而被动摇、减弱或间断,如因忽略保守它(歌5:2,3,6),或因坠入某种损害良心、叫圣灵担忧的罪(诗51:8,12,14),或因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诗116:11;77:7-8;31:22),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甚至让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无光照(弗4:30-31;诗77:1-10;太26:69-72;诗30:7;31:22;88篇;赛50:10);但他们决不会完全缺乏上帝所赐的生命种子与凭着信心的生命(约壹3:9;路22:32),也决不会完全缺乏对基督和弟兄的爱,以及诚实心和尽本分的良心。藉着这一切,圣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恢复这种确信(伯13:15;诗42:5-11;73:15)。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可以获得帮助,而不至于绝望(弥7:7-9;耶50:34;赛54:7-10;诗22:1;哀3:26-31)。
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把一个当全然顺服的律法写在亚当的心版上,也立了一个特别的法度,吩咐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创1:27;传7:29),用来约束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严格、持续地顺服(罗10:5);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违背受死;并赐给他遵守此律法的能力(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伯28:28)。
二.此起初写在人心里的同一律法,在亚当堕落之后,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罗2:14-15),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中,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13:8-9;申5:32;10:4;出34:1;罗3:19);前面四诫包含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申10:4;太22:37-40;出20:3-18)。
三.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上帝按自己所喜悦的把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用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为、苦难和惠益(来10:1;加5:1-3;西2:17);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都只是为预备时代(旧约时代)设置,时至新约时代,就被真正的弥赛亚和惟一的赐律者――耶稣基督,藉父神赋予祂的权柄,废止并取消了(西2:14,16,17;但9:27;弗2:14,16)。
四.上帝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法律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它们所含有的衡平法则,除了在道德方面的运用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出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远是所有的人都应尽的责任,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还是其他的人,都当顺服(罗13:8-10;雅2:8-12;弗6:2;约壹2:3,4,7,9;罗3:31;6:15);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不仅丝毫没有废掉,反而更加强了(太5:17-19;雅2:8;罗3:31)。
六.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10:4),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他们个人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雅1:23-25;罗3:20;7:7,9,14,24),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但他们当知,自己因所犯的罪应受什么惩罚,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利26:1,10,14;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14;彼前3:8-13;诗34:12-16;来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多2:11-14);基督的灵制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在其律法中所启示要人去行的事(结36:27;来8:10同耶31:33)。
第二十章 福音及其恩典的影响
一.既然行为之约因罪而被违背,使其对给予生命无效,上帝就按祂自己所喜悦的应许女人的后裔基督,作为呼召选民、在他们的心中生发信心和悔改的途径(创3:15)。在这个应许中,福音的本质被显示出来,因此它对罪人的归正和得救是有效的(启13:8)。
二.这关于基督及藉着祂得蒙救恩的应许,只在上帝的话语中有所启示(罗1:17)。创造之工、护理之工及人的本性之光,都不能大概或模糊地将基督和祂的恩典启示出来(罗10:14,15,17)。而那些缺乏藉着这一应许或福音而来的有关基督之启示的人,更不可能凭着创造之工、护理之工及自己的本性之光而达到使人得救的信心或悔改(箴29:18;赛25:7;60:2-3)。
三.这赐予罪人的关于福音的启示,在不同时代以不同部分赐下来;又加上各样要求顺服的的应许和训词,赋予何族何人,唯独根据上帝的主权和美意(诗147:20;徒16:7);这启示并非由于人按照所领受的一般启示的应许,改善自己的天资而被赐予的;从来没有人因为这样行而领受福音的启示,也不会如此(罗1:18-32)。因此,在各个时代,所传扬的福音被赐予个人和民族的范围是不同的,这都是根据上帝的旨意而定的。
四.虽然福音是启示基督和得救恩典的唯一外在途径,并完全足够,但为了使死在过犯中的人重生,活过来,还需要圣灵在整个心灵中有效和不可抗拒的工作,在他们里面产生一个属灵的新生命(诗110:3;林前2:14;弗1:19-20)。若没有这种圣灵内在的工作,其它任何途径都不能使他们归向上帝(约6:44;林后4:4,6)。
第二十一章 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赎的自由包括:免除罪债的自由,脱离上帝定罪之震怒的自由,和脱离律法的咒诅和严格性的自由(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们从现今这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加1:4;西1:13;徒26:18;罗6:14;8:3)、苦难的煎熬、死亡的毒钩及对死亡的惧怕、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救拔出来(罗8:28;诗119:71;林前15:54-57;罗8:1;帖后1:10);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罗5:1-2),顺服祂,不是出于奴仆的恐惧,而是出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罗8:15;路1:73-75;约壹4:18)。
这一切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他们从犹太人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的轭下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并且能更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来4:14,16;10:19-21),与上帝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盛(约7:38-39;林后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并使良心不受那些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令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或遵守此类命令,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诗5:1);若要求人毫无保留地相信,绝对地、盲目地服从,这乃是毁灭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林前3:5;林后1:24;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三.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纵欲的,不但歪曲了福音恩典的主要目的,导致自己的灭亡(罗6:1-2),而且完全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真谛;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8,21;约8:34;路1:74-75)。
第二十二章 敬拜与安息日
一.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上帝,祂是万有的主宰,对万物有至高的主权;祂本为义和善,并善待万物;所以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地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赖、服事祂(罗1:20;徒17:24;诗119:68;耶10:7;诗31:23;18:3;罗10:12;诗52:8;书24:14;可12:33)。但敬拜真神惟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所设立的,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设计,或撒但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它任何方法(申12:32;太15:9;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祂。
二.崇拜应归于上帝父、子、圣灵;并且惟独归于祂(太4:9-10;约6:23;太28:19;林后13:14;启5:11-13),而不可归给天使、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启19:10;罗1:25);并且自从人堕落以来,只可藉着一位中保敬拜上帝;基督之外,别无中保(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祷是一般性启示之敬拜(非上帝所特殊性启示的敬拜)的一个特别部分(腓4:6),也是上帝所吩咐万人的(诗95:1-7;65:2)。但要祷告蒙垂听,必须奉圣子的名(约14:13-14;彼前2:5),藉圣灵的帮助(罗8:26),遵照上帝的旨意(约壹5:14),用悟性、尊敬、谦卑、热忱、信心、爱心和恒心去求(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当众祷告时,当用周围人所明白的言语(林前14: 16-17)。
四.我们祈求,是为合乎圣经之事(约壹5:14),是为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各类人(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得4:12);但不可为死人祈祷(撒下12:21-23同路16:25-26;启14:13),也不可为那些明明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祈祷(约壹5:16)。
五.诵读圣经(提前4:13;徒15:21;启1:3),讲道(提后4:2)和听道(雅1:22;徒10:33;太8:19;来4:2;赛66:2;路8:18),用诗章、颂词、灵歌来彼此教导,互相劝戒,心被恩感歌颂上帝(西3:16;弗5:19;雅5:13),施行浸礼(太28:19-20)和圣餐(林前11:23-29;徒2:42),都是崇拜上帝的一部分,当因顺服上帝而用悟性、信心和敬畏来执行。此外,在特殊时节,以禁食来严肃地谦卑自己(珥2:12;斯4:16;太9:16;太9:15;林前7:5),和感恩(诗107;斯9:22),都要各按其时,以圣洁敬虔的方式举行(出15:1-19;诗107:1-43;来12:28)。
六.如今在福音时代,无论是祈祷,或是崇拜的其它部分,既不限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向,也不因举行的地方或面对的方向而更蒙悦纳;但要用心灵和诚实(约4:21;玛1:11;提前2:8),随处敬拜上帝(玛1:11;提前2:8);每日(太6:11;诗55:17;书24:15)在个人家庭中(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2),独自在隐密处,都要如此行(太6:6;弗6:18);照样在公共集会中更要严肃地敬拜上帝;当上帝藉着祂的圣言或护理招聚公共聚会时,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会(赛56:7;来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一般而言,把适当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乃是自然之理;同样,上帝在圣经中用一种积极的、道德的、永久的诫命,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的人都向祂遵守此日为圣日(出20:8,10,11;赛56:2-4,6,7;赛56:6)。这圣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都是一周的末一日;从基督的复活起,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创2:2-3;林前16:1-2;徒20:7),在圣经中称为主日(启1:10),而且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出20:8,10同太5:17-18);守一周之末为安息日已被废去。
八.人人都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要适当地预备自己的心灵,提前调整日常事务,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关属世职务和娱乐的言谈与思想,守圣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赛58:13;尼13:15-22),而且要用全部时间,或同众人,或在私下,举行礼拜,并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赛58:13;太12:1-13)。
第二十三章 符合圣经的宣誓与许愿
一.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候,宣誓者以诚实、公义和思想来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宣誓的内容作见证(出20:7;耶4:2),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妄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为了肯定事实,平息争端,宣誓都是上帝的话语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按上帝的话语宣誓的人,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因为任何轻率、虚假和空泛的宣誓,都会惹动上帝的忿怒,国家也会为此哀痛(利19:12)(注)。
注:因为君主和一些所谓宗教领袖与牧师所作的空泛的和缺乏诚意的宣誓与担保,导致属灵的妥协、信仰的背弃和国家灵性的衰落。
四.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诗24:4)。
五.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并当用一切敬虔的慎重去宣说,以一切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创28:20-22);而罗马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注),决非更高程度的完全,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注:这种服从是指某人在上帝面前许愿顺服他的上司,而不管这种许愿是否会影响他的自由或必定导致他犯罪或阻止他服事上帝。
第二十四章 国家官员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受委任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注意维持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所以,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根据上帝的律法,从事公义和必要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三.国家官员是上帝为上述目的而设立的,所以我们应当在主里服从他们所吩咐的符合圣经的一切,不仅是因为害怕刑罚,更是因为良心的缘故(罗13:5-7;彼前2:17)。我们也应当为一切在位掌权的祷告,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1-2)。
第二十五章 婚姻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创2:24;玛2:15;太19:5-6;箴2:17)。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创2:18),按正道(即在婚姻之内)生养众多(创1:28;玛2:15),并防止淫乱不洁之事(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类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基督教信仰的不应与不信的或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轭(创34:14;出34:16;申7: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林后6:14)。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或双方同意,就变得合乎上帝的律法,而作为夫妻同居(可6:18;林前5:1;利18:24-28)。
第二十六章 教会
一.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也可按圣灵内在的工作和恩典的真理称为无形教会),是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全体选民构成;这教会是主的新妇、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来12:23;弗1:10,22,23;5:23,27,32;西1:18)。
二.世上所有信奉福音信仰,按福音的要求,借着基督顺服上帝,不因相信任何破坏信仰根基的谬误或过不洁的生活而毁坏自己告白的人,就可称为可见的圣徒(林前1:2;徒11:26);并且,所有地方教会都应该只由这种人组成(罗1:7;弗1:20-22)。
三.世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林前5章;13:12;启2-3章;太13:24-30,47);有些教会是如此地衰败,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启18:2;帖后2:11-12;罗11:18-22)。虽然如此,过去、现在、将来,直到世界的末了,基督总是有祂的国度在这世上,由那些信奉祂名的人组成(太16:18;诗72:17;102:28;启12:17;太28:19-20)。
四.主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按照父神的任命,所有召集、建立、维持秩序或治理教会的权柄都至高无上地归于祂(西1:18;太28:18-20;弗4:11-12)。罗马天主教的教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教会的元首,而是那敌基督者、大罪人和沉沦之子,是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反对基督和一切称为上帝的。主将用降临的荣光来废除他(帖后2:2-9)(注)。
注:对现今众多认可此公认信条的人来说,上述一段是唯一有争论的教条。他们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异端邪说和黑暗,以及历代被作为撒但的工具都没有异议。教皇制在灵命上、形式上和效果上都绝对肯定是敌基督的。问题是:究竟这时代的最后一位教皇是要来的敌基督的仆人抑或他自己本身就是那敌基督?又或者罗马天主教会将被证实是那敌基督?那“大罪人”可能最终被发现是一个人或甚至是一种无上帝主义,但今日很少有学者愿意说出一个明确的鉴定。不过,至少可以这样说:“罗马教皇”的职务是在敌基督权势之下的,并且任何在职的教皇都是一个“大罪人”和一个“沉沦之子”,是一个高举自己来抵抗上帝真理和恩典信息的人。
五.当主耶稣施行那委托给祂的权柄时,祂通过祂圣道的传讲,藉着圣灵,从世上呼召出那些父神所应许给祂的人(约10:16;12:32),叫他们在祂面前,照祂话语所吩咐的一切而行(太28:20)。凡如此蒙召的人,祂都命令要在地方教会里一起同行,以使他们在世上时,按祂的要求,彼此造就,并正当地举行公共敬拜(太18:15-20)。
六.这些地方教会的成员都是因蒙召而成为圣徒,藉着自己的信仰告白和生活,可见地显明和表现出自己对此出于基督的呼召的顺服(罗1:7;林前1:2);他们甘心乐意地同意遵照基督的吩咐一起同行,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了服从福音所要求的本分(注),既将自己奉献给主,也彼此奉献(徒2:41-42;5:13-14;林后9:13)。
注:在这里,“服从福音所要求的本分”特别是指参与那些有关教会生活的本分,例如圣礼、教会管教等。
七.对于所有如此召集的教会,祂都按照祂话语所宣布的心意,赐予她们一切必需的权柄,以执行由祂制定让她们持守的敬拜和管教;又赐给它们命令和规则,可用来正确地行使这权柄(太18:17-18;林前5:4-5,13;林后2:6-8)。
八.按照基督的心意所召集和组织的地方教会,都由职员和成员组成;并且,基督所委任的职员,就是监督或长老和执事们,当由教会选立,并分别出来,其目的是施行蒙恩之道,执行基督所托付并呼召他们去行使的权柄或职务;此职分要延续到世界的末了(徒20:17,28;腓1:1)。
九.要呼召一个蒙圣灵恩赐并装备的人在一个地方教会中担任监督或长老职分,基督所设立的方式乃是:他为此职分,当由教会本身通过共同投票而选拔出来(徒14:23);以禁食和祷告,和教会长老们按手(若已经有被委任的长老)严肃地把此人分别出来(提前4:14)。要呼召一个人担任教会执事,方式同样是通过教会共同投票选立,并以祷告、按手分别出来(徒6:3,5,6)。
十.牧者的工作就是在基督的教会中常常服事祂,履行讲道、祷告、看顾灵魂之责,好像那将来必要向上帝交账的人(徒6:4;来13:17);既然如此,他们所牧养的教会不单应给他们所有当得的尊重,也有责任按自己的能力给予他们物质方面的供给(提前5:17-18;加6:6-7),好使牧者能有充足的供应(注),免得使他们自身为世事缠累(提后2:4),并且使他们有能力殷勤接待他人(提前3:2);这要求既出于普通启示,也是我们主耶稣明确的吩咐,命定那些传福音的应靠福音养生(林前9:6-14)。
注:以致他们在生活的供应上免除艰辛、痛苦和忧虑。
十一.虽然教会监督或牧者由于自己的职分,有责任时时传讲上帝的圣道,但是这工作不限于他们,凡在此工作上有圣灵赋予的恩赐和资格,并被教会认可和选召的,都可以且应该执行此职(徒11:19-21;彼前4:10-11)。
十二.所有信徒,无论何时何处,只要有机会,就当加入一个地方教会。同样,所有得享教会成员权益的,根据基督所定的法则,都处在那教会的警戒和管理之下(帖前5:14;帖后3:6,14-15)。
十三.教会成员若是受到其他成员的冒犯,在向那得罪他们之人尽了所当尽的本分之后,不可扰乱教会的秩序,或不参加教会聚会或任何圣礼的施行。相反,当等候基督藉着教会进一步处理(太18:15-17;弗4:2-3)。
十四.每个地方教会及其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各地基督教会的利益(弗6:18;诗122:6)和兴旺常常祷告(每个人都要按自己的情形和职业,以自己的恩赐和美德履行)。同样,各个照着上帝的护理所建立的地方教会,都应趁着机会,相互之间进行交通,以促进平安,增进爱心,彼此造就(罗16:1-2;约8-10)。
十五.当困难或争论出现,不论是与教义有关,还是与行政有关,若关系到众教会或一个教会的和平、合一和造就;若有任何教会的成员,因受到不符合真理和正确程序的警戒处置而遭受损害,根据基督的心意,众多有交通的教会,当委任代表,一同开会来思考所争论的事情,并提出建议,然后向所有有关的教会作出报告(徒15:2,4,6,22,23,25)。但这些代表集会时,并没有被委以任何真正的教会权柄,也没有在那些教会之上的任何司法权,可以用来向任何教会或个人施行惩戒,或将他们的裁决强加于教会或职员身上(林后1:24;约壹4:1)。
第二十七章 圣徒相通
一.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那作他们头的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便在祂的美德、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约1:16;腓3:10;弗3:10;罗6:5-6;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和美德(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并担负公私职责,互使身灵同得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二.圣徒因着信仰宣告,有责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交通,并举行其它属灵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来10:24-25;3:12-13;徒2:42,46;赛2:3;林前11:20);比如要照着各人的能力和需要(徒11:29-30),将身外之物彼此互助。根据福音的规则,这种圣徒之间的相通,虽然主要是在家庭或教会里实行的(弗6:4;林前12:14-27),但按照上帝所赐的机会,也当达于所有上帝家里的人,就是那些各处求告主耶稣名的人;虽然如此,但圣徒之间的彼此相通,并不能剥夺或侵犯各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徒5:4;弗4:28)。
第二十八章 浸礼与圣餐
一.浸礼和圣餐是至高者所设立的积极性(注)圣礼,是那独一的赐律者主耶稣所制定的,要在祂的教会里持守,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林前11:26)。
注:积极指的是上帝所设立非道德的律例。
二.惟有那些根据基督的托付,有资格并蒙召的人,才可施行这些圣礼(太28:19;林前4:1)。
第二十九章 浸礼
一.浸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对受浸者是一种记号,表明他与基督的死及复活有分,与基督联合(罗6:3-5;西2:12;加3:27),罪得赦免(可1:4;徒22:16);并表明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上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4)。
二.惟独那些确实向上帝悔改,并信服主耶稣的人,才适合领受这一圣礼(可16:16;徒8:36-37;2:41;8:12;18:8)。
三.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奉父、子、圣灵的名受洗(太3:11;约1:33;太28:19-20;徒10:47;8:36,38)。
四.施行浸礼的合宜方式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太3:16;约3:23)。
第三十章 圣餐
一.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和呈现祂自己的牺牲之死(林前11:23-26),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这圣餐又是与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联络和保证(林前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的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因此,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一次成全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指派牧师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并拿取饼来擘开,拿起杯来,分给领受圣餐者,自己也一同领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
四.拒绝信徒领受主杯(可4:23;林前11:25-29);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借口而将之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及基督所制定的目的相违背(太26:26-28;15:9;出20:4-5)。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饼与酒),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用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林前11:27);话虽如此,但这说法只有比喻的意思;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仍旧只是饼与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祝谢,或其它任何方法,从本质上变成基督的身体与血(通常称为化体说)。这种教义不仅不合乎圣经(徒3:21;路24:6,39),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它既颠倒了这一圣礼的本质,又是造成各种迷信和粗俗的偶像崇拜的起因(林前11:24-25)。
七.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参与领受外部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林前5:7-8),也在里面凭着信心,而不是凭着血肉之体,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祂为灵粮,并领受基督受死的一切益处。在此圣礼中,基督的身体和血没有以血肉之体的形式,而是以属灵的形式,使信徒藉着信心体会其同在,正如他们的外部感官体会到饼酒一样。(林前10:16;10:3-4;11:23-26)
八.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适于与主相交,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5;林前10:21),或得准许参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没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实际上,凡不按理领受的人,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9)。
第三十一章 人死后的状况与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灭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乐园,在那里与基督同在,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路23:43;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约壹3:2);而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此两处之外,圣经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另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圣徒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并非别体,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3)。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基督的灵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2;腓3:21)。
第三十二章 最后的审判
一.上帝已经指定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林前6:3;犹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帐;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25:32-46)。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祂慈爱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永远的定罪上,彰显祂公义的荣耀(罗2:5-6;帖后1:7-8;罗9:22-23;太25:21,34;提后4:8)。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领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荣耀,并得永恒的赏赐;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46;可9:48;帖后1:7-10;赛66:24)。
三.基督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之日,以阻止众人犯罪(林后5:10-11),也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彼后3:11,14;帖后1:5-7;路21:27-28;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子,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常常警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主来的时辰(可13:35-37;路12:35-40);而且,更使他们一直做好准备,说:“主耶稣啊,我愿你来!”(太24:36,42-44;启22:20)阿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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